bian0728 wrote:沒有吧中選會明明就有收件了而且件數還超過法定的規定何來不願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做出拒絕的行政處分 怎不提收件"次數"而改口說"件數"?法定程序上,其實在9月24日前送件,只要內容符合規定,都應該是ok的。請問樓主這句話怎麼解釋?法規上可沒註明收件次數說好的"依法行政",依你的解釋,沒有寫就不能做,沒錯吧那請問"只收一次" (或只能送件一次) 的條例在哪?可不要自打臉
garnetcrow1305 wrote:審核前叫收件審核後...(恕刪) 我不知道你這個定義是從哪來的依據一般常理黃先生怕件數不夠才再多送件過去這不就是補件嗎你們是礙於法規第13條有關補件的規範想規避才在那邊玩文字遊戲說不是補件的當大家都是傻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