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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法行政的精神,本來就不能補件


bian0728 wrote:
這棟樓只會叫人網軍、小朋友
程度之高讓人歎為觀止阿
沒關係
黃先生已提出法律救濟
屆時來看誰是小朋友


你先去把法學緒論、大意相關等書唸過再來這裡筆戰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bian0728 wrote:
喝水大小便跟行政流...(恕刪)


樓主怎麼跳過我的問題:
中選會要求刪除「以核養綠」提案中「重啟核電」字眼,
請問公投法裡有哪一條說中選會可以「審查」提案內容?

請釋疑。
bian0728 wrote:
喝水大小便跟行政流程...(恕刪)
法律有說公務員上班可以喝水大小便嗎?

Jazz283 wrote:
樓主怎麼跳過我的問...(恕刪)


你離題就算了

還真把我當中選會啦


bian0728 wrote:
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恕刪)

西瓜黨同意,你才能做 ,不然就是違法喔
PS:西瓜黨擁有法律解釋權(我西瓜黨說了算)
bian0728 wrote:
沒有吧
中選會明明就有收件了
而且件數還超過法定的規定
何來不願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做出拒絕的行政處分


怎不提收件"次數"而改口說"件數"?

法定程序上,其實在9月24日前送件,只要內容符合規定,都應該是ok的。

請問樓主這句話怎麼解釋?

法規上可沒註明收件次數

說好的"依法行政",

依你的解釋,沒有寫就不能做,沒錯吧

那請問"只收一次" (或只能送件一次) 的條例在哪?

可不要自打臉
審核前叫收件
審核後叫補件
期限前叫收件
期限後叫補件

不要故意混淆視聽

Dwing wrote:
怎不提收件'次數'...(恕刪)


過度解釋了

收件就是收件

何來一次收件

這只是在詭辯而已

照你這樣說

不就每個步驟都要標注一次嗎

garnetcrow1305 wrote:
審核前叫收件審核後...(恕刪)


我不知道你這個定義是從哪來的

依據一般常理

黃先生怕件數不夠才再多送件過去

這不就是補件嗎

你們是礙於法規第13條有關補件的規範

想規避才在那邊玩文字遊戲說不是補件的

當大家都是傻的嗎
bian0728 wrote:
過度解釋了收件就是收...(恕刪)

別人都是過度解釋,您的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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