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ssen.tw wrote:
這我也不知,另一派...(恕刪)
什麼時候教育部是上級了?
如果是的話教育部自己指定校長不就好了?



何必搞的那麼麻煩?
原來你連他們是什麼關係都搞不清楚還要談法?



隨便講講 wrote:
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東森整理的Q&A,這裡夠清楚了:
1.教育部有沒有「拔管」權?大學法第九條「聘任」如何解釋?
教育部長杜正勝說,以後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當時從二階段遴選改為一階段的目的,就是要解除教育部的最終決定權,並將教育部的行政監督權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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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杜正勝不是法官,解釋的法條沒有約束力。
2.大學自治不應無限上綱,不能作違法的事,難道要讓違法者上任?
教育部應先證明當選人或遴選過程「違法」,而非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有瑕疵」的模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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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說應是就「應是」嗎?程序不正義就足以翻盤了。
3.管中閔並未主動揭露他是獨董?
從教育部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皆未載明擔任獨董必須揭露,何況各管中閔是經台大核可當獨董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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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放空後面的規定嘛!「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所以不是只有上述三種明列的事由才需要迴避。
現在是因為隱匿所以其他候選人不知道這層關係,而無法提出異議,這樣看來對候選人不是不公平嗎?
我問很多人如果你知道有人有獨董跟董事的關係,你會不會提出異議,大部分的答案都是會。
4.管中閔並管兼獨董偷跑違反兼職規定?台大校方及管都違法?
「溯及承認」是法律適用的常識。民法第115條: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至於擔任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與擔任獨董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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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民自台大後來針對獨董兼職有修法,有白紙黑字說需簽契約書面同意之類的,那就得達到該法律要件才行。不是沒有規定然後用推論適用。
5.管中閔與蔡明興間有利益迴避問題?
行政程序法、部頒國立大學遴選辦法、台大校長遴選辦法中沒有一條規定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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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三題,非列舉出來的才要迴避,而是候選人足認可能對自己不公的就可提出異議。
6.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高標準審查,難道錯了嗎?
這不是高標準,而是雙重標準。陽明大學校長迎郭旭崧曾任心悅生技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會委員,他更是「薪酬委員會召集人」。張鴻仁是陽明校長遴委會「召集人」,也是心悅生技董事。教育部於2017年底面對爭議,卻執意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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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陽明內部有唉嗎?台大是自己老師開記者會檢舉遴選不公的。
再者我認為一刀砍下去不是沒機會啦,人家重選還是會上啊。應該等著什麼時候使出來吧。
人家可是超會佈局的。
7.特定委員若有偏頗之虞必須迴避?
教育部來函要求刪除,自己廢掉了特定委員會必須迴避的權限。教育部既還解釋了遊戲規則,如今反過來挑遴選會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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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刪掉遴選委員會可以提出對於遴選委員資格的異議。
這裡也好玩,意思是加了這條遴選委員就可以發動來提出「獨董跟董事」有利益迴避的疑慮,那不就表示他們也覺得這樣有問題??礙於法規沒規定所以不能提出。那你是不會去跟候選人講喔?
8.誰有主動揭露義務?管中閔未主動揭露獨墓資訊要為此負責?
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校長侯選人只能由第三者推薦,並非管中閔填表申請參選。上市公司獨董是公開資訊,在網路上隨便找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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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寫簡歷不用候選人寫給別人嗎?與常理不合吧?第三推薦者是自己查維基百科嗎?
原文網址: 教育部到底有無拔管權? 3分鐘帶你一次看懂「拔管爭議」! | ETtoday生活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504/1162452.htm#ixzz5Ebqsi8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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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問題大家可以去思考:
1.如果拔管合法,為何潘文忠要離職?
2.如果拔管合法,為何不發出行政處份,給台大一個訴願或提告的權利?
3.如果拔管合法,教育部要不要先把遴選會裡的三個教育部代表以瀆職罪移送檢調?
至於獨董與董事會的關係、行政懲處依據這種沒營養的話題大家就別減少鍵盤的壽命了。
wiessen.tw wrote: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恕刪)
wiessen.tw wrote:
如果管是便宜行事於校長同意後但學校未正式發文前即兼任獨董...(恕刪)
wiessen.tw wrote:
你杜正勝不是法官,解釋的法條沒有約束力。...(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