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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件就是法條解讀的問題

wiessen.tw wrote:
這我也不知,另一派...(恕刪)

什麼時候教育部是上級了?
如果是的話教育部自己指定校長不就好了?
何必搞的那麼麻煩?
原來你連他們是什麼關係都搞不清楚還要談法?
wiessen.tw wrote:
這我也不知,另一派說...(恕刪)


教育部下命令指導要遴選委員會
不能選某位後選人?
如果真是這樣,
坐足教育部以主管機關地位
企圖支配大學校長人事的事實,
那輿論撻伐教育部踐踏大學自治,
一點都沒有錯。
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之依據,....

105年度訴字74號判決 成大校長案
法院認證教育部聘任與否是行政處分
隨便講講 wrote:
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恕刪)

法條查不難吧。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
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
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
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
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

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教育部自己就有派出遴選代表,也就是說教育部不是上級關係,他只是參與人之一。
如果教育部有任何問題應該在第一階段就把管中閔給刷掉了,那第一階通過那有什麼好疑義的?
所以遴選會才會說教育部憑哪條法條駁回我的決議,你爽就好是嗎?

太好回了。

絕代蝴蝶 wrote:
東森整理的Q&A,這裡夠清楚了:
1.教育部有沒有「拔管」權?大學法第九條「聘任」如何解釋?
教育部長杜正勝說,以後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當時從二階段遴選改為一階段的目的,就是要解除教育部的最終決定權,並將教育部的行政監督權淡化。
~~~~~~~~~~~~~~~~~~~~~~

你杜正勝不是法官,解釋的法條沒有約束力。

2.大學自治不應無限上綱,不能作違法的事,難道要讓違法者上任?
教育部應先證明當選人或遴選過程「違法」,而非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有瑕疵」的模糊指控。
~~~~~~~~~~~~~~~~~~~~~~~~~~~~~~

東森說應是就「應是」嗎?程序不正義就足以翻盤了。

3.管中閔並未主動揭露他是獨董?
從教育部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皆未載明擔任獨董必須揭露,何況各管中閔是經台大核可當獨董在案。
~~~~~~~~~~~~~~~~~~~~~~~~~

刻意放空後面的規定嘛!「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所以不是只有上述三種明列的事由才需要迴避。
現在是因為隱匿所以其他候選人不知道這層關係,而無法提出異議,這樣看來對候選人不是不公平嗎?
我問很多人如果你知道有人有獨董跟董事的關係,你會不會提出異議,大部分的答案都是會。


4.管中閔並管兼獨董偷跑違反兼職規定?台大校方及管都違法?
「溯及承認」是法律適用的常識。民法第115條: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至於擔任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與擔任獨董是同一件事。
~~~~~~~~~~~~~~~~~~~~~~~~~~~~~~~~~~~~~~~~~~~
根據三民自台大後來針對獨董兼職有修法,有白紙黑字說需簽契約書面同意之類的,那就得達到該法律要件才行。不是沒有規定然後用推論適用。


5.管中閔與蔡明興間有利益迴避問題?
行政程序法、部頒國立大學遴選辦法、台大校長遴選辦法中沒有一條規定要迴避。
~~~~~~~~~~~~~~~~~~~~~~~~~~~~~~~~~~

同第三題,非列舉出來的才要迴避,而是候選人足認可能對自己不公的就可提出異議。


6.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高標準審查,難道錯了嗎?
這不是高標準,而是雙重標準。陽明大學校長迎郭旭崧曾任心悅生技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會委員,他更是「薪酬委員會召集人」。張鴻仁是陽明校長遴委會「召集人」,也是心悅生技董事。教育部於2017年底面對爭議,卻執意放行。
~~~~~~~~~~~~~~~~~~~~~~~~~

人家陽明內部有唉嗎?台大是自己老師開記者會檢舉遴選不公的。
再者我認為一刀砍下去不是沒機會啦,人家重選還是會上啊。應該等著什麼時候使出來吧。
人家可是超會佈局的。



7.特定委員若有偏頗之虞必須迴避?
教育部來函要求刪除,自己廢掉了特定委員會必須迴避的權限。教育部既還解釋了遊戲規則,如今反過來挑遴選會毛病。
~~~~~~~~~~~~~~~~~~~~~~~~
這裡是刪掉遴選委員會可以提出對於遴選委員資格的異議。
這裡也好玩,意思是加了這條遴選委員就可以發動來提出「獨董跟董事」有利益迴避的疑慮,那不就表示他們也覺得這樣有問題??礙於法規沒規定所以不能提出。那你是不會去跟候選人講喔?




8.誰有主動揭露義務?管中閔未主動揭露獨墓資訊要為此負責?
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校長侯選人只能由第三者推薦,並非管中閔填表申請參選。上市公司獨董是公開資訊,在網路上隨便找就有。
~~~~~~~~~~~~~~~~~~~~
難道寫簡歷不用候選人寫給別人嗎?與常理不合吧?第三推薦者是自己查維基百科嗎?



原文網址: 教育部到底有無拔管權? 3分鐘帶你一次看懂「拔管爭議」! | ETtoday生活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504/1162452.htm#ixzz5Ebqsi8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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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問題大家可以去思考:
1.如果拔管合法,為何潘文忠要離職?
2.如果拔管合法,為何不發出行政處份,給台大一個訴願或提告的權利?
3.如果拔管合法,教育部要不要先把遴選會裡的三個教育部代表以瀆職罪移送檢調?
至於獨董與董事會的關係、行政懲處依據這種沒營養的話題大家就別減少鍵盤的壽命了。

wiessen.tw wrote: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恕刪)


你自己寫得很清楚 教育部聘任之..非審核之?審核依據大學法由遴選委員會審核.

教育部審核的標準為何?管犯了哪條法?明確指出來移送法辦呀?怎不移送呢?犯了哪條法?

觀感不好?現任教育部長兼了10個職務也都是事後追認甚至超過兩年10個月才報備.那教育部長可以管就不事後追認?台大還有140個教授也都是事後追認所以呢?部長的地位遠高於校長不是嗎?怎部長可以管就不行了呢?

現任教育部長在以前任職校長時1年請假天數高達160天被監察院糾正..這種人才是民進黨所謂的部長人選?愚民政策讓台灣繼續沉淪..

民進黨真的是沒人了.居然推這種貨色來拔管.真是無能又無人..民主就是我行別人不行..選舉時就用選票來教訓這種無能的黨...

wiessen.tw wrote:
如果管是便宜行事於校長同意後但學校未正式發文前即兼任獨董...(恕刪)

4月28日,台灣大函請台大准許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立董事
5月2日,管中閔正式向校方提出兼職申請
5月3日,台大財金系第7次系教評會及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台灣大獨董兼職申請
5月17日,時任台大校長的楊泮池核准管中閔兼職申請
6月14日,台灣大董事會選任管中閔為獨董
顯而易見,管中閔得到台大核准之後,才兼任獨董



依據台大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最後一項欄位是「賡續處理情形」,
包括已於X年X月X日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已於X年X月X日簽訂學術回饋金約。

台大教授校外兼職,是「先核可再賡續處理」,
管中閔的申請程序並無問題,而且台大幾乎所有老師都是這樣進行的。

富邦金控總經理龔天行:稍有企業經驗的人就知道,台灣上市企業的股東會以及董事會換屆大都在6月舉行,而新任董事會選任必須經過股東會選舉確認,因此,台灣大與台大就管中閔兼任台灣大董事訂立的產學合作與學術回饋金契約,僅能在管中閔於股東會選出管中閔為獨董,且他已就任後,才有可能簽署

這衍生出幾個問題
1.如果先簽產學合作,萬一管中閔沒當選獨董,怎麼辦?
2.六月股東大會選出董監事之後,包括獨董,管中閔要等到台大十月二日的正式函覆才能就任獨董,上市公司在長達四個月的空窗期若發生重大掏空,未上任的獨董要不要負責?股東可不可以控告董事?
3.六月的股東大會之後,馬上接著又是學校的暑假,如何短時間跑完所有流程?

因此,管中閔兼任獨董採用的「追認」模式,不是特例,而是台大行之多年的慣例
且台大幾乎所有老師都是這樣進行的,這算便宜行事嗎?

wiessen.tw wrote:
太好回了。...(恕刪)
第一點就打槍你了,法條是經過修法公告的,不是杜正勝自己解釋的,後面的就不用看了,好好做功課吧!

《大學法》第九條是在二○○五年修正,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綠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後來,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wiessen.tw wrote:
你杜正勝不是法官,解釋的法條沒有約束力。...(恕刪)

同樣的道理,吳茂昆乃至民進黨也沒解釋法律的權力

從「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立法者於修法歷程顯然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

《大學法》第九條明文規定
公立大學校長...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如果教育部對公私立大學皆有准駁權
《大學法》是僅供參考用的嗎?

你要搞清楚耶...
遴選前:
政府可選派若干代表成為遴選委員會委員,以監督遴選過程(以這次台大為例,政府可掌控三票)
遴選後:
若政府仍握有最終的生殺大權,又何必遴選會呢!?

遴委會選出的新任校長充其量是路人甲
以後公立大學校長改由政府官派不就得了?

像吳茂昆這種傢伙,政府可以直接安插在學校
當權者的髒手赤裸裸的伸入大學
還能依法令所有人統統閉嘴


所以你認爲拔管等同國民黨當初的作票事件囉?

早這麼說不就沒那麼多事了!


wiessen.tw wrote:
就跟你講兩個層級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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