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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不合法,大法官判定違憲。

davish wrote:
大部分國人意見是同性結婚修法不要動到民法,有人不尊重這意見硬要修民法這不是欺負人是啥?



那要看不要動民法理由夠不夠充分呀!
敢問動到了是會損失你什麼權益或造成你什麼不便呢?
新的法律本來絕大部分就是立專法的形式,這是標準程序好不好
比如產業促進條例,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等等,這些都是用專法來管理
新的東西要整合進舊的東西本來就很困難,特別是新東西一開始大家無法預測未來發展的時候
所以立專法是常態,要改民法才是不正常好嗎
就是有人莫名其妙的掰一堆理由不走標準程序,喜歡找人麻煩

curstw wrote:
那要看不要動民法理由夠不夠充分呀!
敢問動到了是會損失你什麼權益或造成你什麼不便呢?
安卓拉貝貝 wrote:
終止收養關係
就代表兩人已不再是親屬
當然可以結婚

這是詭辯。
而且法律規定直系姻親和直系血親,
縱使關係終止也禁婚。
不是法律上的陌生人就當然可以的。
很不爽同性戀喜歡拿橘子比香蕉
左撇子右撇子來比喻同性戀!
不孕症的夫妻與同性戀無法生育來比!

左右是對稱的! 馬路有左駕也有右駕,人有理性有感性的, 有男/有女同樣的道理! 不孕當然是種疾病!
自然界也一定有變態! 同性戀是一種變態! 不是常態 不是少數就是變態的邏輯!
請問你們求學過程中班上成績最好得同學是不少數? 你當他們是變態嗎?

我可以容忍變態存在, 但要把變態當常態,你們對異性噁心,對你們同性也覺得噁心不是嗎? 實在是有夠扯!
重頭到尾胡扯憲法22條,哪有保障婚姻自由, 若按這樣的推理,可讓同婚通過, 那婚姻一夫一妻婚姻不自由, 不也就是不合憲了!
若同性婚姻站得住腳,人家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高興就好, 干你我與社會啥事?


自打嘴巴! 邏輯跟屁一樣的大法官!

如果是同性戀,就是喜歡同性
但看到、聽到、接觸到的同性戀
都是其中一方得轉成異性角色
例如
男同性戀者有一方為0號
女同性戀者有一方為T
既然是喜歡同性,
怎麼又要其中一方轉當異性角色?

這是不是很奇怪
既然愛的是同性就是愛與自己一樣的性別呀
為何要一方cosplay成異性
那到底是真心喜歡同性
還是骨子裡依然存在著對異性的嚮往?




davish wrote:
新的法律本來絕大部...(恕刪)

我也覺得如果真要合法的話,還是立專法是最好的決策。

同性婚姻絕對是不一樣的,這與歧視、愛沒有相關,而是自身本位考量,本質顯然地是不同的。

每個國家國情不盡相同,在台灣,後續會有怎樣的影響沒人知曉,直接修改民法實在太過草率而魯莽。

本來我對同同抱持尊重的想法,畢竟應該尊重別人的人生。
但現今演變成如此的局勢,想要透過司法的途徑來短時間取得所有的權利,而不思可能會造成什麼後果,也影響了絕大多數人的基本相處關係,這不免覺得太過狂妄且貪婪。

既然是人類關係,那應該需以時間、行動來證明能順應人類發展相處,某些權利上有所不周可以做相應的調整,如果未來能融入社會大眾的生活模式、別無二致,再來給予更深層的保障會比較恰當。

現在發展成這樣的情勢,即使有法律認可,但沒有深入民情、取得認同,只是行走偏鋒,反而會令人覺得反感,甚至排斥,將同同推向更不被理解的境地,也會造成社會極大的隔閡。

法律只是工具,維繫人民的關係、保障安全及權利,是延伸出的有形約束產物。
人民的實質相處互動所形成的情境,才是真正的核心。


f62902 wrote:
如果是同性戀,就是...(恕刪)

你說的也有道理耶~
如真的是相愛、視愛為無上價值的話,既然為同性,那應該也超出「性」的境地了!
同性者單純想相處一輩子的例子絕對是有的,但那也無視其它旁人、環境、權利了吧!
什麼都不重要,只要能在一起就好了!

kantinger wrote:
那修憲跟立法都省了??


那也不錯喔
立法委員省下來
省很多錢喔...
davish wrote:
新的法律本來絕大部分就是立專法的形式,這是標準程序好不好
比如產業促進條例,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等等,這些都是用專法來管理
新的東西要整合進舊的東西本來就很困難,特別是新東西一開始大家無法預測未來發展的時候
所以立專法是常態,要改民法才是不正常好嗎
就是有人莫名其妙的掰一堆理由不走標準程序,喜歡找人麻煩


說的好。

同婚跟 民法的異性婚 根本不一樣, 寫在一起也是不一樣, 反而造更多 關於婚姻的認定......稱謂 通姦 血緣 小孩 近親.......

男女 男男 女女 本來就不一樣, 排列組合就是不一樣了, 那黑猩猩跟人類基因只差1%, 是不是也是一樣?黑猩猩也是人類啊

如果把人類與黑猩猩的基因組拿來比較,以DNA的鹼基排列方式而言,其差異僅約1.2%──換句話說,約有98.8%相同。

可以跟黑猩猩結婚嗎?


同婚最可悲的 是變成一個政治議題, 然後就變成政治正確。

gpl wrote:
那也不錯喔立法委員...(恕刪)


大法官治國嗎?
婚姻的定義事關[社會制度],不是單純的法律或個人自由問題,幾個大伯大嬸開革會就能推翻[社會制度],這國家(或說地區)還真偉大!
依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很多法律規定的國民義務或行為限制,如果憲法沒明訂,都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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