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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如何看盤查事件當事人女兒的觀點

knightcsf wrote:
因為你說公告了還抓...(恕刪)


臨檢當然是為了抓罪犯!不然你以為臨檢要幹麻?你闡述看看嘛~

警務本來就不用什麼都給人民知道啊~人家執行勤務還要事先告訴給無關人民眾所周知嗎?你才奇怪咧!

想要在公共場所常設警檢站,那是另外的話題,那不叫做臨檢。

閣下如此夾纏,我跟你聊這麼多已經很友善了,你可以闡述一下你認為臨檢目的是什麼給大家看看啊!大致我的知識對罪犯的定義也不只有煙毒犯,您自己腦子想的別賴給我的話,我不敢高攀閣下的智力!

sebastienWang wrote:
這位老兄釣魚時候open...(恕刪)


那麼您要表達的是甚麼?不准?還是這個地方的警察會這樣做?
這只能說明這個老兄被戴上手銬,不知道後續是怎麼樣的。
可能查完後就把人放了(一定被放了所以才上傳阿),
但是他攝影警察也沒有干預,
這點是可以確定的。
蘇唯 wrote:
臨檢當然是為了抓罪...(恕刪)


我認為嗎 綜和攔查能發生的理由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

我認為警察攔查是為了防範犯罪發生,阻止犯罪發生,維護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如果在過程中發現現行犯或是通緝犯,警察當然可以依法逮捕,但是這不是
一開始的原因。

反之,從哪邊看出來臨檢是為了抓犯罪?
如果是攔查為了抓犯罪,那一開始怎麼會知道誰是犯罪。
在不知道誰是犯罪的情況下,就攔查民眾,這在程序
上根本就有問題囉。所以偵查程序從攔查臨檢就開始了嗎?


警察勤務都跟人民有關係,除非在法律上有保密的必要
例如因為偵查行為或為了防止人犯脫逃,所以有保密的必要
其他的,人民當然可以知道。
請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第七條。

你走在某些地方會被臨檢,這個就跟你的人身自由有關
如果那些是生活必需的交通處所,那麼也就跟人民的權益有關
那為何不公開?

警察在公開場所駕臨檢站?這不是臨檢?呵呵請問在馬路上設臨檢站
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跟警察在非指定公開場所攔停民眾性質上有何不同呢?


Molonlabe wrote:
這位Hang Lee...(恕刪)


大推這位大大的見解以及知識...

權利 VS 責任&義務的區分
如果犯罪者會讓大家知道他們是罪犯,背後有標籤,臉上有刺青,或者是只能穿橘色衣服

那我們再來談警務工作要不要公開


要公平透明阿,大家都要一樣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

自己要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自己又不看完全部,陌生的網友不是閣下的書僮。

這就是我懷疑開放政府+全民參與的原因,真正實施,除了模糊施政責任,執行的效益成果只怕讓國家會更落後。愛聊未必了解,了解也未必貫通。


看i voting選出多少爛東西就知道了。基本還是民主大拜拜行禮如儀,並無實質新意。
基本上,就是當官的被盤查不爽!高雄市副市長吔,敢臨檢我,美頌啦!
家裡蹲失蹤事件 wrote:
看來很多人還是比較習慣早期的警察大人,可以隨時隨地盤查搜身,然後順便去你家搜索,說不定會有什麼發現。
沒犯罪嘛,心裡沒鬼,為治安就配合,要搜身家都OK啦

幫忙回憶一下:
回家要驗身分證 立院附近居民質疑「住這犯罪嗎」?
從3月18日開始,在立院盛開的太陽花學運邁入第16日,中間歷經多次警民衝突。住在附近的居民們已經開始感到不安與困擾,除了流動廁所造成的臭味,甚至連回家都要被查驗身分證,讓居民感到非常沒尊嚴,有里長發起「還我安靜居住環境」活動,要青島東路、鎮江街附近的居民站出來勇敢表達。

青島東路靠近鎮江街口是太陽花學運的重點區域,由於超過十多天的噪音不停轟炸,附近有多個社區的居民開始抱怨,雖然經過溝通,11點之後不能用大聲公講話,但仍有人在深夜或凌晨帶頭大聲嘶吼喊口號,讓已經入睡的居民們感到非常困擾。

而最讓附近居民無法忍受的,則是因為包圍道路不讓警方或外人進入,抗議者與學生要求上班或出門回家的居民必須出示身分證,其中有人因戶籍地在別處,還被質疑,追問更多相關問題,讓居民們感到不受尊重,認為這種作法太超過,「難道住在這邊是犯罪嗎?戶籍不在這就被像犯人一樣盤問,他們是警察嗎?」

根據當地居民的說法,驗身分證是由抗議者組成的糾察隊執行,如果外表長得像學生,通常就放行不會多說,許多住在當地的學生都是順利通行;但若是懷疑某人不像學生,就可能被隨機抽驗身分證,而此情況在學運開始前幾天人群大量聚集時特別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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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法律的授權和節制,這些垃圾花有什麼,結果居民有被執政黨立委這樣重視嗎?甚至一票鄉民說媒體故意找些小事抹黑太陽花,成大事不拘小節類似的狗屁話力挺,那群垃圾花也只是發個聲明說檢討就安全下莊了,有負責任嗎?(然後一直要找打人的警察),講那麼多不就可以不行而已

草地黨自業自得
sebastienWang wrote:
按這裡檢視外部影片 (按這裡在新視窗中開啟影片)
這位老兄釣魚時候open carry, 也有帶文件在身上,也是被拘留上銬。

他沒有故意吧,起碼影片中看不出來。

他是故意的,也是故意不配合警察的。

而他的方式,就是用「合法」範圍內的規範,不配合警察調查。

有點類似上面幾位網友正在爭執的點...


沒錯,那是人民的權利,但是如果不願意負起相對應的「責任」與「義務」,

那也不能怪警察要用其他方式來執行接下來的程序...

以本片為例,持槍者製造出來的狀態,大可以不需要如此複雜就能解決,

但是他選擇用最複雜,最無意義的方式,進而讓自己被上銬與逮捕。


而真正的重點在於這位警察,他從頭到尾都非常冷靜,也非常的Professional。


在影片中,這位持槍者被人檢舉「公開配槍,且行動鬼祟」,所以警察必須來處理。

而第一位到達的警察,在第一時間看到對方身上有槍,也拔槍在側,也是正常。

之後第一位警察問了一些問題,

這位持槍者「故意不回答」「故意以法律為基礎而不回答」

後續也「故意以法律為由而不接受搜查」或是「沒收他的東西」,

這可以解釋為『故意阻饒警方「保障自己的安全」』。

他身上除了公開配槍之外,還有另外一把隱藏的槍。

在「故意不願意提出正式文件來證明自己身份之外」,

槍的存在對於警察是很大的壓力。

所以第二位女警察在移除他的武器之後,才會將他上銬。

第二位女警察也說得很清楚,「你尚未被逮捕,上銬只是為了你與我的安全」。

而持槍者也同意,並了解被上銬的原因。

如果你仔細看,在上銬之後,第一位警察就收槍了,

因為「最直接的威脅」已經解除,沒有必要拔槍在側。


此外,很重要的一點,『持槍者在第一時間內沒說真話』。

首先,這是佛羅里達州,該州隱藏配槍需要執照。

第一位警察有問他,是否擁有槍的執照。

但是持槍者沒有回答完整,只回答公開配槍的部分,隱藏配槍的部分沒說。

此外,持槍者拒絕提出正式文件,也就是不主動也不讓警方動他的皮包。

他的執照在他皮包內..... 甚至被逮捕後,還是一直說「我不同意讓警察搜我」。


警察在7分鐘前後的地方有說到,

如果第一時間持槍者能夠提出正式文件,能夠讓警方馬上了解他是合法的,他就不會被逮捕。

此外,第一個警察也說,持槍者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內提供文件,

但是持槍者拒絕,所以後面就只能按照程序繼續走下去,

第一個警察也建議他,以「common sense」,所謂的「常識」,來做事情。

以這個案例,如果持槍者有持槍執照,建議他下次隱藏帶槍,不要公開。

因為只要其他人覺得不舒服,也是有權利叫警察來處理,

這就是最典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的三角關係。

你有「權利」帶槍,不代表你可以不負起相對「義務」與「責任」,

也就是當警察因為其他人民的要求,需要確認你的身份時,你必須要立刻提出證明,

因為那是持槍者的「責任」「義務」,不然警方就必須用其他模式來認證你的身份。


以影片為例,警察不可能因為他口頭說出姓名而相信他。

此外,在初期詢問時,持槍者也隱瞞重要的事情,也就是還有另外一把隱藏的槍。

兩件事情加起來,持槍者就給予警方更大的理由無法信任這個人,

所以必須先逮捕,唸出“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 or Miranda rights)之後,

然後才能合法的搜索他的證件,藉此排除他可能對於周遭環境能造成的危險。


所以囉,這影片是「故意」拍攝,「故意」找警察麻煩的。

但是第一位警察真的是位非常優秀的警察,從頭到尾都非常冷靜,

也能夠保持自己的立場,並且毫不退縮,更同時將「正確的知識」傳導給對方。







如果以台灣客家人案件為例,若是在美國,他不可能全身而退的...

至少在沒有確認他真實身份之前,警察是不會讓他走的...

而在身邊叫他快走的那位,只會讓警察更加懷疑他們而已。


但是台灣警察就是可憐,連執勤臨檢都無法貫徹。

試想,要是客家人被上銬,等候身份調查,那警政署長不就要下台謝罪了?

而如果你真的認為這樣就可以要求警政署長下台,那你的民主素養就有很大的問題了。




至於在上面爭執的幾位網友,可以找人翻譯一下上面那個影片的對話。

你會發現影片中的案例,與客家人案,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你再看看人家是怎麼處理這種事情,如何贏得許多人民的掌聲與認同。


記住: 每個「權利」的背後,都有相對應的「責任」與「義務」。

自由民主不是免費的...
Molonlabe wrote:
他是故意的,也是故...(恕刪)


這樣的影片還不用找翻譯啦~

不過台灣社會的半套公民觀念,對公權力的欠缺尊重,都跟美國狀況不一樣。美國影片有可借鏡處,也有無可借鏡處。

以下是一個簡單的臨檢↓看那個警察要耗多少力氣才讓民眾配合。

臨檢

挑戰公權力從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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