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gugu wrote:
102樓的案例有衝撞員警
偶留著當伏筆等您承認而已
衝撞員警,是啊
但本案的員警沒有被"接觸到"
不論是人還是物都沒有任何的損傷
(一)按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即屬當之;所稱「強暴
」,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
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 號判決
要旨可資參照)。
意即讓員警沒辦法繼續執行情物都算啊
逃跑..就算沒接觸衝撞,當然也算啊
加上妨礙公務也不僅限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罪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35&v_court=PCD+%E8%87%BA%E7%81%A3%E6%96%B0%E5%8C%97%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no_end=&jud_title=&keyword=%E6%8B%92%E7%B5%95+AND+%E7%9B%A4%E6%9F%A5&sdate=&edate=&page=7&searchkw=%E6%8B%92%E7%B5%95+AND+%E7%9B%A4%E6%9F%A5&jmain=&cw=0
二、核被告吳文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於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又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
載之時、地,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多次以穢語辱罵之行
為,係出於侮辱公務員之單一行為決意,於同一地點、密切
接近之時間先後實施,且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復按刑法第
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
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 人
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
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臺
非字第238 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同時對到場執行職務之警
員趙培麟、陳育襄等2 人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穢
語辱罵,揆諸前揭說明,為侵害單一之國家法益,僅屬單純
一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依法執行公務
之公務員恣意以穢語辱罵,悍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治
秩序,戕害公務員值勤之威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皆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
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
8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只要是妨礙國家公務執行侵害國家法益,都是妨礙公務...
有問題,問法官吧
還有,直接回文就好
再PM一次,我直接黑掉你比較快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