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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重機行駛國道與快速道路 七年累計A1事故僅一件


街口 wrote:
還是說政府哪位官員曾經承諾過明天一定會開放上國道卻又失言...(恕刪)


的確是政府的承諾跳票(只是不是明天),所以才會有人要去抗議...但錢收的真的很快...
詳見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立法院公報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final/pdf/96/13/LCIDC01_961301.pdf

內文節錄:

五、通過附帶決議 1 項:
(一)
1.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6 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
,公告施行後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道路。
2.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
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 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


今年是中華民國 106 年......

蒼穹之子 wrote:
的確是政府的承諾跳...(恕刪)


那已經討論好幾次

沒有人說要開放『全部』

根本沒違法的問題

不要繼續錯誤認知下去了....
dennis10 wrote:
那已經討論好幾次
沒...(恕刪)


我想有問題的應該在紅色的地方.....
2.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
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 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

在96 年 1 月 29 日 立法院公報中,裡面寫二年內...
現況是民調決定後續的事項,而不是施行後評估....
經抗議後,在今年交通部才說要評估.....有吵有糖吃的感覺...

另外,警察說...
550CC大重上國道,是合法但違規.....
所以你說不違法是對的......
法規沒寫要全面開放,也是對的....
只是在程序上,好像不太對.....
突然下起豪大雨起來,你重機要臨停穿雨衣嗎?下雨騎車速度110不危險?
堅決反對重機上國道

Stereophotography wrote:
http://www...
在各級道路上發生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A1類事故(恕刪)

A1類

蒼穹之子 wrote:
dennis10 wrote:
那已經討論好幾次
沒...(恕刪)


我想有問題的應該在紅色的地方.....
2.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
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 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

我想有問題的應該在...(恕刪)


不小心逛到這帖。

原來劃紅色的沒問題,是現在這紅色沒看到。

人家說公告,可行性,那裡說要開放?

他有沒有公告可行性?

我不知道,但是,他只要說,因為....,所以......,結論是再研議,就可以了。
蒼穹之子 wrote:
的確是政府的承諾跳票...(恕刪)


如果弄清楚附帶決議的效力,
就不會有這種疑問了。
蒼穹之子 wrote:
的確是政府的承諾跳票(只是不是明天),所以才會有人要去抗議...但錢收的真的很快...
詳見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立法院公報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final/pdf/96/13/LCIDC01_961301.pdf

內文節錄:

五、通過附帶決議 1 項:
(一)
1.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6 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
,公告施行後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道路。
2.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
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 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


今年是中華民國 106 年......

.........................................................................
來源點我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

之前重機在爭取的是這條,認為交通部沒後續公告,懂了嗎?!


有關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立法院公報內容中描述的文字

五、通過附帶決議 1 項:
(一)
1.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6 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
,公告施行後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道路。
2.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
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 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

我的理解是.....
有關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一案,由交通部 + 內政部,
要記在2 年內完成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唷.
然後記得公告你們修正的法令和有關的配套措施,
也要記得蒐集你們實施後的資料,然後將評估能不能開放的答案和我說.

以上是否有認知錯誤的地方呢?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弄清楚附帶決議的...(恕刪)


其實我也想知道附帶決議的效力,不才的查詢了一下...
查到的大多和預算或地方自治法有關....

預算法解釋:
附帶決議僅屬建議性質,並無強制力,是否遵照辦理,由行政機關自行衡量決定。

地方制度解釋:
依地方制度法(下稱本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故「附帶決議」與「附加條件或期限」不同;其次,參酌法務部99年4月8日法律字第0999012992號函意旨:「與預算相關之主決議中,條件或期限由於屬對預算效力之限縮,性質上與預算審議權相容,因此發生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拘束力。…,其他之決議僅屬建言性質,至多僅能承認其具有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

是不是和立法院的不同呢.
我的認知,附帶決議是指,附加在主決議中,是主決議要生效的附帶限制或必要條件.
有空的話,還盼你有空解惑解惑...

感激不盡


附上在維基百科查到的...
2011年11月8日,550CC以上大型重機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並在11月23日總統公布
可由交通部於六個月後公告特別路段及時段開放行駛高速公路,並放寬門檻限制,開放250CC~550CC之大型重機可行駛快速公路。同時附帶決議
1. 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機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 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機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 、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機,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

雖然我也沒有重機可以上高速公路,但如果今天是與我自己強相關的其它法令....
從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演變成由民調決定,可不可以試行或執行...
我想我應該也會跳腳.......
並非表示我是同意或不同意,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
蒼穹之子 wrote:
有關中華民國 96 ...(恕刪)


很簡單
如果交通部真的瀆職,爭取重機上國道的人直接告上法庭就好,不用上國道跟自己荷包過不去地去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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