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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警開槍打死通緝犯遭判刑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MUS wrote:
我不知道支持這位警察開槍的人, 你們是否也支持警察開槍擊斃超商偷東西吃逃逸的小偷?
支持的請回是, 人多的話建議請立委修法偷竊者死刑.

你的意思是,若修法偷竊者死刑
那警察就可以直接開槍打死偷竊者!?


一開始你想表達警方執法過當,這點當然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但到後來,你已經變成為反對而反對了
pighead.jen wrote:
類似的情況,
或許是寒蟬效應,讓警察在此案上用槍有了遲疑和猶豫

若能立即用槍制止嫌犯
這位7歲的小妹妹或許晚上還能跟著父母一起吃飯...(恕刪)



美国警察开枪致死每年有多少?尽管没有全国数据,但纽约市警察局保存了每年警察的枪支使用情况,
纽约警察涉及的枪击事件,由1991年332件降到了2013年81件,死亡人数由39人降到8人

===>美國警方的用槍權利是被縮小的

取而代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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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美国警察在瞬息间作出正确决策?美国还有真实的模拟系统供警察训练:“武力选择仿真系统”可模仿真实生活中的情况,并可随时切换场景内容,警察面临的训练环境千变万化

在加州圣地亚哥区域公共安全训练学院,武力使用专家、防御战术训练师肯•克里斯(Ken Kries)介绍,该学院训练的核心是教警察如何面对不可预知的情况。“警察察觉到一个人有危险并且要造成伤害时,警察要花0.25秒感知到威胁(比如有人要抢枪),再花0.25秒拔枪,最后花0.06秒扣动扳机,总共大约半秒钟时间决定一个警察或无辜旁观者的生死。”

培训的项目主要是如何面对“使用武力”事件、磨练枪法、锻炼判断力。培训者使用一个造价18万美元、房间大小的、电子游戏般的计算机系统——“武力选择仿真系统”——进行训练。虚拟的枪械训练装置,会模仿复制警察在真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它允许指导员对当下场景的危险程度进行切换:在其中一个场景,警察可能面对一个已在诊所里枪杀两人的嫌犯,嫌犯将会被警察直接打死;而在另外一个相似场景,嫌犯不会被直接打死,而是躲进另外一个房间,寻找掩护,并向警察射击;在其他场景,一个醉汉甚至会大喊“他有枪”并且指着警察——用他的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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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警開槍打死通緝犯遭判刑的案例

美國警察 認為 台灣的警察 沒有受到足夠的訓練 來判斷 用槍時機

這個案例 在美國可能就是美國政府國賠了(不一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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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真的是被一些覺醒大德搞得烏煙瘴氣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abelkk wrote:
桃市警開槍打死通緝犯遭判刑的案例

美國警察 認為 台灣的警察 沒有受到足夠的訓練 來判斷 用槍時機

這個案例 在美國可能就是美國政府國賠了(不一樣的地方)



這是美國最近的案例...

黃暐瀚/以後警察還敢開槍嗎?

美國克里福蘭市去年十一月,有一名12歲黑人小男孩,拿著BB彈空氣槍在公園玩。當時正好巡邏到公園的一名26歲白人警員,看到小男童手上拿著一把槍,直接掏槍射擊,把男孩打死。

小男孩才12歲,手上的槍也不是真槍,再加上「白人警察」殺了「黑人小孩」,這個事件,在美國造成極大的震撼,全國關注。

一年多過去,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大陪審團,終於在今天做出判決(美國當地時間12/28),殺死孩童的白人警員,不起訴。

大陪審團解釋判決的原因:「我們認為,當時警員開槍,的確是判斷錯誤,但這是人為錯誤,並非故意殺人。警員是真的相信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脅,所以必須開槍。我們知道這個判決結果,沒有任何人會覺得高興,但如果法律要求警察,必須等到確認對方是否拿的是真槍之後,再展開行動,那並不負責,也不合理」。


美國的陪審團,卻看到了警察開槍的「必要性」,而給予無罪;台灣的法官,一味要求警察必須在「保證自己會死」的情況下,才能用槍,而且就算用槍,還不能用在「不精確」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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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
訓練用槍的時機跟保障警察用槍的權力,這都是必須的
而且我相信絕大多數的台灣警察在判斷用槍的時機上絕對不會輸給美國警察
只是這社會一再剝奪和不尊重警察的用槍權力

尤其是法院,只會用上帝視點去責難現場警察
pighead.jen wrote:

我認為
訓練用槍的時機跟保障警察用槍的權力,這都是必須的
而且我相信絕大多數的台灣警察在判斷用槍的時機上絕對不會輸給美國警察
只是這社會一再剝奪和不尊重警察的用槍權力

尤其是法院,只會用上帝視點去責難現場警察...(恕刪)


台灣沒有給警察足夠的費用訓練(也可以說美國錢多)

加上美國警察社會地位高,可以選擇更好人材

台灣警察那可能在判斷用槍的時機上贏美國警察

實際上美國警察的用槍權力也被減少很多

美國警察開槍權利比較大 也認為用槍的時機 有問題

主要還是政府沒有足夠的訓練和人員 台灣警察當然出錯機會比較高

警察包山包海 人力不足 訓練不足 又不是第一天發生






嚴格總比寬鬆好,這樣以後想跑的會三思,想犯罪的會猶豫
不然台灣刁民看到警察都當空氣,想跑就跑,想盧就盧,就算警察掏槍
P孩照樣嗆:開槍阿,上銬阿,我手錶被你用壞了喔!叫記者囉!
請想請教一下,以下兩種狀況:
1、警察朝準備逃離的犯人開槍,結果犯人死了。
2、警察朝準備逃離的犯人開槍,結果犯人有穿防彈衣,僅受輕傷。

在警察無法得知犯人是否有穿防彈衣的狀況下,
如果警察有過失,那兩種狀況"過失"的程度相同嗎?

MUS wrote:
所以你贊成警方用私...(恕刪)


如果是警察對闖紅燈的人直接開槍我覺得是警察不對。

但如果是通緝犯闖紅燈,警察攔停也不理反而加速逃走,
我覺得警察可以開槍。

abelkk wrote:
台灣沒有給警察足夠...(恕刪)


那有?
昨天7歲小女童是台灣假人權團體 法官跟立法委員害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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