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321 wrote:
不只是這樣
我把網友分享的重貼一次
(5)93年5月27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
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
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
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不法定 老師去導護就要祈禱班上不要出狀況
不然就是要練影分身...(恕刪)
這是錯誤的訊息
台中地院930527當天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判決只有一個:93交易9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若學生燙傷自己,問題在學生
若學生被其他學生燙傷,問題在該學生
謠言止於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