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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拒站導護 申請勞工仲裁

peng321 wrote:
不只是這樣
我把網友分享的重貼一次

(5)93年5月27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
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
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
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不法定 老師去導護就要祈禱班上不要出狀況
不然就是要練影分身...(恕刪)


這是錯誤的訊息

台中地院930527當天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判決只有一個:93交易9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若學生燙傷自己,問題在學生

若學生被其他學生燙傷,問題在該學生

謠言止於智者
顧名思義

若是指揮交通或取締交通,名稱就不會是「交通導護」,而是「交通指揮」或「交通執法」

若認為需有法定交通指揮權或執法權才能導護上下學學生,即應該加強補充說明彼此連結關係

而不是草率引用判決部分內容即主張拒絕導護

finepupil wrote:
若學生燙傷自己,問題在學生
若學生被其他學生燙傷,問題在該學生
謠言止於智者


那我補一個吧

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書,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民小學導師站交通導護,余姓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右眼終生失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95,國,10
【裁判日期】961012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余○○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民國9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楊○○為原告余○○之班導師,依法均應善盡保護余○○之責任,維護學生之安全,嗣於94年9月16日導師楊○○將原告余○○、顏姓學生及其他7名同學留校打掃,楊○○導師本應在旁監督照顧學生,竟不在現場

縱楊○○需輪值導護工作,被告亦應指派其他教師代為到場監督,故其怠於執行職務與原告余○○右眼受傷失明間,有因果關係。

似乎判決書不認為問題在學生
finepupil wrote:
若是指揮交通或取締交通,名稱就不會是「交通導護」,而是「交通指揮」或「交通執法」...(恕刪)


參考資料? 來源出處?

同一個名詞, 大家各自解讀

peng321 wrote:
那我補一個吧

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書,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民小學導師站交通導護,余姓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右眼終生失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95,國,10
【裁判日期】961012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余○○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民國9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楊○○為原告余○○之班導師,依法均應善盡保護余○○之責任,維護學生之安全,嗣於94年9月16日導師楊○○將原告余○○、顏姓學生及其他7名同學留校打掃,楊○○導師本應在旁監督照顧學生,竟不在現場

縱楊○○需輪值導護工作,被告亦應指派其他教師代為到場監督,故其怠於執行職務與原告余○○右眼受傷失明間,有因果關係。

似乎判決書不認為問題在學生...(恕刪)


P大不應只節錄部分內容

上文原文在表達:刑事業務過失傷害要成立的因果性很嚴謹,不會教室內學生燙傷自己或被其他學生燙傷,卻要校外導護的老師負擔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的法律責任

AES wrote:
參考資料? 來源出處?...(恕刪)


A大有何高見?

願聞其詳
finepupil wrote:
顧名思義若是指揮交...(恕刪)


何必在這邊糾結於文字?
不指揮交通怎麼導護學生過馬路進學校?
都指揮車輛了不是執法不然是捲髮嗎?

至於強化連結指的是?
我只能想到本國法律不太可能賦予警察與憲兵以外的其他人士擁有執法權
因此這個問題無解
最好的解決方式是所有校門口都直接設紅綠燈
然後學生只按照紅綠燈來過馬路
老師只在旁邊看著
而同一時間它班上的學生也都在校門口罰站
這樣才能符合恐龍法官的判決精神



finepupil wrote:
刑事業務過失傷害要成立的因果性很嚴謹,不會教室內學生燙傷自己或被其他學生燙傷,卻要校外導護的老師負擔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的法律責任


當事實是已經有此判決 倒底嚴不嚴謹其實又怎樣?
哪個老師想拚拚看會不會中獎?

再者 我舉的例子是民事
刑事再嚴謹民事還是要賠 恐怕也沒太大差別了

會選教師這條路的通常都喜歡安穩的日子
聽到要吃官司嚇都嚇死
不只是法律上的問題 也有名譽的問題

立個法 明確職責不是很好嗎?

oviraptor wrote:
何必在這邊糾結於文...(恕刪)


我是認同老師只遵照交通號誌引導保護學生過馬路,不需如交警指揮甚是取締交通

比較不認同的是因似是而非的原因或理由而草率主張拒絕導護
finepupil wrote:
我是認同老師只遵照...(恕刪)


第一個問題本來有解的
那就是只按照交通號誌引導學生過馬路進學校
至於校門口剛好沒有號誌的就請地方政府馬上去裝一個

問題就是出在那幾個荒唐的判例
先說老師因為不在場所以沒事
然後說老師就算去站導護教室裡出事照樣算他的
簡直是法院認證老師不應該站導護

法官為何會有這種判決?
一是肯定有恐龍家長在鬧非要找人負責不可
一是法官也認為站導護並不是老師的職責
在教室裡照顧學生才是第一要務

所以我才說要就從法律面來解決
其他講些五四三都沒啥意義

還好我家小鬼也都大了
不用操這種心了
但是這些年累積對其他各式各樣的恐龍家長的厭惡
讓我即便沒特別好感
卻也不忍苛責多數老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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