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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民法契約不履行要錢
不是更快也更省事嗎?

如果改算不算有錢走遍天下?
重要的模糊勝過無關緊要的精確 wrote:
問你一個問題
假設刑法有一條規定說
婚姻沒性行為的夫妻該抓去關你認為合理嗎
他害我活寡
逼我當和尚
破壞了我對婚姻完整性法益
你認為用刑法能解決什麼
人的公道嗎
還我當和尚怨婦屬於道德層次的範疇
可以嗎
通姦罪就是這類情況
既然沒辦法就退而求其次用民事求償最快也是最方便不是嗎
最後
刑法不是萬能藥
再加上刑法是最後手段性
可是卻變成民事求償的基礎
這像話嗎
我講的有夠白話為何還是聽不懂呢
或許這麼說
用刑法解決道德可以嗎
想一想
如果還是不懂就算了
浪費時間罷了


如果此人明明性冷感 或 不舉,還欺騙對方說自己很健康,能給你性福,那就是惡意欺騙,本王認為抓去關很合理...
同理,如果此人明明很花心,自制力不足.搞外遇,結婚時卻口口聲聲唸著誓詞說"不論她生病或是健康.富有或貧窮,始終忠於她,直到離開世界..."那也是欺騙,造成兩個家庭破碎,惡性重大,也應該抓去關...哇哈哈...

至於用刑法能解決什麼?
這就又拐回本王之前說的,那判殺人罪.強姦罪能解決什麼?能讓受害者死而復生?讓受暴者心中的陰影不見?還是殺人.強姦犯從此消失?如果不行,要不要也一起廢掉算了?

至於要用民事還是刑事解決,這本王剛也說過,見仁見智,你認為拿錢解決是公道,本王認為侵害別人家庭,要受刑才算公道,很難有共識
在沒有共識下,就看民意,法務部這兩年也有做民調,目前的台灣主流民意仍不贊成廢除通姦罪,這也是通姦罪還遲遲無法排入修改的原因,否則一些有搞外遇的官員早讓它過了

最後,如果刑法不能介入感情.道德,那遺棄直系親屬罪.重婚罪要不要也順便廢掉?大掃除一下?

路跑一哥 wrote:
如果此人明明性冷感 ...(恕刪)


不合理, 刑法的標準在於, 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刑事, 不在此列者屬民事,
婚姻的雙方都不是對方的財產, 因為台灣不是奴隸制合法的國家, 只有奴隸制可以讓甲是乙的財產,
只有結婚後甲是乙的財產, 當甲出軌才是傷害乙的財產安全, 才應該屬於刑事的範疇,
所以婚姻有再高的道德神聖性, 最終仍只是一紙合約, 沒有什麼見仁見智的問題,
這是定義的問題, 目前的法律就是故意忽視內在邏輯的合理性, 大法官又不願意做釋憲來確立,
是就是, 不是就不是, 這是法治與否的問題, 你說的民意與否, 那是台灣一個很糟的現象.
就是台灣沒有人把憲法當成真正的統治者, 就是所謂的law rule, 台灣對法治的概念是, rule by law.
前者是把法律當成是最終的權威來源, 是一個國家真正的權力基石, 即使是總統也只是一個螺絲釘,
後者是要求國家機器執法, 即使法律的來源是某黨或獨裁者的私意亦然,
有沒有一個內在合理的邏輯一點都不重要, 所以才會有這麼荒謬的現象.

台灣最荒謬的就是, 明明人民自己整天想要歪哥跳過憲法, 又罵法官恐龍, 都不會自己檢討一下.

殺人罪和強姦罪明顯是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刑事, 這是個很好解決的邏輯問題.

neomanstein wrote:
不合理, 刑法的標準...(恕刪)


刑法的標準?

如果內亂外患罪呢?

kantinger wrote:
刑法的標準?
如果內...(恕刪)


........你覺得呢? 內亂外患有無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neomanstein wrote:
........你覺...(恕刪)


外患不就出軌出到國外對嗎?

neomanstein wrote:
不合理, 刑法的標準在於, 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刑事, 不在此列者屬民事,
婚姻的雙方都不是對方的財產, 因為台灣不是奴隸制合法的國家, 只有奴隸制可以讓甲是乙的財產,
只有結婚後甲是乙的財產, 當甲出軌才是傷害乙的財產安全, 才應該屬於刑事的範疇,
所以婚姻有再高的道德神聖性, 最終仍只是一紙合約, 沒有什麼見仁見智的問題,
這是定義的問題, 目前的法律就是故意忽視內在邏輯的合理性, 大法官又不願意做釋憲來確立,
是就是, 不是就不是, 這是法治與否的問題, 你說的民意與否, 那是台灣一個很糟的現象.
就是台灣沒有人把憲法當成真正的統治者, 就是所謂的law rule, 台灣對法治的概念是, rule by law.
前者是把法律當成是最終的權威來源, 是一個國家真正的權力基石, 即使是總統也只是一個螺絲釘,
後者是要求國家機器執法, 即使法律的來源是某黨或獨裁者的私意亦然,
有沒有一個內在合理的邏輯一點都不重要, 所以才會有這麼荒謬的現象.

台灣最荒謬的就是, 明明人民自己整天想要歪哥跳過憲法, 又罵法官恐龍, 都不會自己檢討一下.

殺人罪和強姦罪明顯是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刑事, 這是個很好解決的邏輯問題.

民意怎麼會是很遭糕的現象呢?
法律是人制定的,法條是人解釋的,法律就是以民意為基礎不是嗎?如果法律背離了多數民意,造成多數人不滿,那還算是個民主.人權國家嗎?

背離民意,才是最荒謬的事....哇哈哈...
吸毒,小偷,強姦除罪化台灣犯罪率會下降不少
話又說回來現在的婚姻離婚率這麼高,財物分配最好誰的名就是誰的....

lutin111 wrote:
吸毒,小偷,強姦除罪化台灣犯罪率會下降不少

把六法全書都廢了,台灣就就沒人被判刑了,就零犯罪率了...哇哈哈
neomanstein wrote:
不合理, 刑法的標準在於, 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刑事, 不在此列者屬民事,
婚姻的雙方都不是對方的財產, 因為台灣不是奴隸制合法的國家, 只有奴隸制可以讓甲是乙的財產..

一家之主尋花問柳,拋妻棄子,完全沒有傷害別人生命財產嗎?太不可思議了!

之所以很多國家對外遇、離婚都有懲罰,就是知道這對家庭與孩子成長、生活安定,都有很大的傷害,才會認為不可隨便做出拋妻棄子的行為,並予以懲罰

就算最鄙視婦女的中國古代,除了七出之外還有三不出:“三不去”: 《大戴禮記》——“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這些暢言可以隨便丟棄糟糠妻的人,看了古代三不去,不覺得汗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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