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龍20 wrote:
很明顯,這段話在現實狀況是幾乎都這樣走的
很不幸的要告訴你 這就是現今社會上的職場規則...(恕刪)
s大是知道的,他的文章表明了他知道這個現實
SteveJTY wrote:
所以,一個月的總工作時間,應該怎麼切割才合理,每個人的認知可能會不同,
但是社會大多數人的共識,應該是以天為單位。
如果您認為全勤以天為單位計算不合理,那麼您也應該也會認為勞基法規定的
特休假、病假以天為計算單位也不合理,應該要以分鐘來計算才合理。
但現實是如此,大多數人都接受。
幸福很簡單 wrote:
但既然都表現不佳開除...(恕刪)
ccchen6919 wrote:
郭董真不賴. PTT...(恕刪)
幸福很簡單 wrote:
不!!!你誤會我的意...(恕刪)
然而實際的全勤獎金卻從你本薪裡"提撥"出來
那不但不是獎金,還因遲到或缺勤而無法獲得應得的本薪(全勤獎金)
這不合理
...(恕刪)
SteveJTY wrote:
勞基法定義的工資包含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所以全勤獎金應該是包含在目前大家所討論22K裡的,並非巧立名目。
勞動基準法
第一章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kkmr wrote:
我打的是肯定句嗎...笑
薪資條部分社會上有兩種做法
1.報基本薪資---一些加給都排除通常都是比較高階的工作
2.將本薪與基本加給加在一起特殊門檻條件加給會另外講提高應徵者興趣
這部分面試時就可以知道
當然你非要糾結於本俸多少加給多少全都分開算那也是你的自由
但最少我看過的行業多半都是:
我們公司起薪XXXXX如果你如何如何就會另外再有一筆所以我們月薪大概XXXXX
這樣做的原因除了你所說的部分外還有另一塊
薪資就跟物價一樣上去以後就很難下來(當然也有部分臉皮比較厚的會說啥共體時艱之類的...)
所以老闆現在狀況好或者求職者表現好給你高薪自然沒有問題
但要是有個萬一呢大笑
當然你不會認同這種偷吃步我也還是認同但真的目前多數行業就是這樣現況
甚至某些中低層工作當被家人朋友問到多半也是把所有費用都加起來而不會說我本俸多少再加多少加給實拿多少(中國人總是愛面子)
而資方也不會無聊到動不動就扣你薪水
你要是做得好誰想理你如果做不好才需要去擔心加給沒了吧(那一開始就做好不就沒事)
薪資這種事不能只站在勞方資方去看
像總會罵老闆永遠賺不夠工作者不也從來不嫌薪水多
台灣很多大企業但更多是中小企業他們賺的是微利
就像滿街紅茶店你一個調整最低薪資很有可能他們就需多賣上百杯飲料
這時你們會說體質不佳公司讓他倒
問題就在這些體質不佳的公司在給付你們一直罵的基本薪資在使用一些社會上較無技能的人
你可以說他壓榨勞工問題他才賺多少
反推回來各位用這樣的態度去指責這小本生意人這些所謂黑心老闆不也用同樣標準在看求職者
最低薪資有必要性但如果你一個求職者整天想著靠最低薪資來穩穩過生活總有一天會被現實給吞掉
你可以想說政府應該如何如何政策應該這樣那樣
但很可惜現實是殘忍的
人就是商品工作後得到報酬就是你個人價值
你可以賣知識也可以賣勞力當你都沒有那可以考慮用時間換金錢
與其一直抱怨企業黑心老闆無良不如去找可以發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