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

保二寫手團 - 政府迴避監督是罪惡的滋生

自刪............................

yuffany wrote:
欲加之罪?你這個帽子扣大了。
官方公開發言,每個人都知道,相關監督機構也都知道,當然容易監督。
若是改成隱藏身分秘密發言,又沒有任何發言紀錄做資訊公開,
人民如何監督?議會或相關監督機構如何監督?
就是無法監督嘛!


一.匿名就等於是一般網友,沒有公信力問題,只有在值勤時才有可能引發不務正業疑慮等問題。
二.冠名就如同平時發佈該單位公告業務,只是轉移平台及對象多發佈或針對一份於某特定網站。


yuffany wrote:

內部行文本來就沒再特別審核,
但是如果內容涉及違反道德或違反政府行為規範的事,
那就是不該做,並不因為內部行了一個文就變成可以做。
監聽行之有年,法律規範我們都知道,
隨便亂監聽連檢察總長都可以下台,因此不用拿來比,
保二隱密發言不但沒有任何監督機制,
而且對這種正常情況不該做的事情,沒有立法監督之下,怎麼可以獨斷獨行?
我是認為,將「情況特殊」這四個字無限上綱才是錯誤的。
情況特殊時,總統宣布戒嚴,自然有戒嚴可以做的手段,
沒那麼特殊時,總統或行政院與警政署討論之下,
可以宣布實施某些特別措施,
請注意,是公開宣布而不是偷偷執行一些於法無據卻有爭論的措施。
當然了,宣布這些措施仍然會有立法院與人民監督,
並不表示警政署想怎麼做就可以怎麼做,
高層要實施特別措施尚且如此,更別說是保二內部一紙公文偷偷做了。
又不是專制國家,政府隨便搞,人民不准有聲音。


個人沒有說"內部行文就於經過立法授權"
我說的是"以經過授權的單位行文業務內部調配問題"
至於適不適用有無授權由該單位自行決定及負責
他若已經做了決定就表示他認為不違反或有其法源依據可為
自然這決策之人會去負責
而有無越權需禁止判定或另立內規甚至立法等
則由民意代表代主張監督與司法監察機關衡量
這本就是各權責單位分權行之觀念

公權須受規範無庸置疑
原則上有侵犯民眾權益要採正面限縮或負面表列從寬這都可以研究
可若你要說該行為已經"違反政府行為規範"及"侵犯人民發表聲音之權益"
你可能必須要先提出違反哪條行為規範內規或法規為先
不然沒有實質依據
只提個人認知之"政府應該有的精神"
這理想性無邊無際與見仁見智的東西
後續討論就很難有共識與聚焦處
若有實際明確界定這就好談
若無...這不就只是你個人認為
跟我的主張一樣都不能為準?

再說誰專制?
要求每個單位自行決策事務之所有措施都要公開發佈?
你知道每天有多少單位無時不刻在決策份內業務無數多少事?
沒公開發佈等於黑箱?就等於專制?
若真是要隨便搞要不准人民有聲音...
你這個人民現在又在做些甚麼?
沒有的事就不要在上綱了
可能就只是可能不一定就是事實
每個人都假設就當成事實
那假設不完地啦~

yuffany wrote:
保二隱密發言不但沒有任何監督機制,
而且對這種正常情況不該做的事情,沒有立法監督之下,怎麼可以獨斷獨行?




Nique wrote:
郭董可以正面回應闢謠,為何保二要藏起來?
如果打算說的都是事實,那真相可愈辯愈明,為何要假裝成一般民眾,重點在這吧!!
我真的想不到"假裝成一般民眾發言除了想要操作民意"還有其它的原因,
這個政府聽不到人民的聲音就算了,還意圖假裝人民的聲音,真的很可悲!



蠻有道理的!

來來來!
你們來說一下你是什麼身分? 你們是在政府機關做事嗎? 什麼工作? 你現在是在上班還是下班? 誰認可你可以PO文的? 把職員証、工作證 PO 上來瞧一瞧。你的工作職權範圍內有可以上網PO文嗎?








Nique wrote:
假裝成一般民眾發言除了想要操作民意...(恕刪)


那麼,一般民眾(假如)的你發言,也是在操縱民意嗎?!
奇怪 這樓可以蓋這麼高??

我比較沒有耐性跟人落落長的寫論文,

我直接去警政署網站表達支持之意了,

這樣比較乾脆一點.

Irene1058 wrote:
我直接去警政署網站表達支持之意了

支持警察不是壞事,
不過,你總不會是寫支持他們用隱密身分發言吧,
這樣他們八成會覺得你是去諷刺他們的。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miamivice wrote:
一.匿名就等於是一般網友,沒有公信力問題,只有在值勤時才有可能引發不務正業疑慮等問題

非也,匿名但是卻是受命於長官為某種共同目的發文,並非真正的一般網友在行使言論自由,這就是問題。

大家都不喜歡公司組織寫手部隊或買部落客寫假試用真廣告,
連私人公司這樣做都讓大家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
更何況是政府機構?
是否違反道德,背離政府該有的規範,不言可喻。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執念阿
放下布袋
何等自在
不是嗎
何必自尋煩惱呢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yuffany wrote:
非也,匿名但是卻是受命於長官為某種共同目的發文,並非真正的一般網友在行使言論自由,這就是問題。
大家都不喜歡公司組織寫手部隊或買部落客寫假試用真廣告,
連私人公司這樣做都讓大家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
更何況是政府機構?
是否違反道德,背離政府該有的規範,不言可喻。


那請問...
某黨或某組織基於理念受命達成其共同目的之發文,是否如同一般網友在行使言論自由?
相信在你的道德高度下這不是屬言論自由也違反道德受你譴責吧?

假設說
其中某團體若利用網路散佈某特定訊息欲達成或有相當可能以"犯罪之目的行動",如用謠言煽動聚眾滋事攻佔機關設施等,主管治安業務單位能否行使預防措施主動闢謠給於大眾正確資訊減少發生機率?
還是只能被動以對讓納稅人遭受實質財損或其他不必要後續支出如公務員薪資及復原支出。
這在你的前提及主管機關未採更強力手段干預下,就會產生理想與現實衝突無解現狀情事。
再危害更大後逼得政府將越線者直接法辦無緩衝可能,這對人民真的有利?

冠名如同跟執行偵查監視竊聽業務卻先向對方表明身份,一樣無視現實可行性。
正常時候當然政府應光明正大為之,但現行實例作法本就非如此各個有別,何來業務做法都須公開之理?
小偷都可不受他人道德約束,相對自由的達成私人目的與利益,而正常守法納稅人及代表多數人之政府必需受害受約束後才能反制,不能提前應對只能不對等縛手縛腳任謊言汙衊眼看危害成形善後。
在權利與義務這種需基本相等價值觀下,天枰已傾向一方,這不是一句"不言可喻"就可一言蔽之可以無視不解決。

日子還是要過,新方法也總會出現實施被提出討論,你不認為謠言會引發困擾妨礙其他人權益,認為政府此法絕不可為之,但相對的也有人有權與你提出相左主張,因世上不可能有無害方式能兩全其美。
尊重你的想法也認同部份前提,可若無明顯違法現行法規之處及有明確危害和失控前,初期個人還是選擇妥協保留批判,在法規這最低道德規範允許下,不該無視現實盲目只針對一方提理想式要求,也無助社會穩定。

另外這作為不是將"特別情況"自行"無限"上綱,甚至個人贊成在對方有犯法之虞先提醒法律常識防範未然,免得無知民眾遭受特定人士不負責煽動利用,喊打喊衝出事卻撇清責任,任他人日後受法制裁。
憲法明言可律法定之限制人民權益,因此要你直接提出違法何處?
若無違反法律這可就不是"無限"上綱,因業務已授權可為之內規也無限制不可為。
不可為是出至你的見解,"無限"地將個人認知規範上綱到要求政府必須去遵行,在不一定是多數共識時與未成形明定之前都是如此。
由梁小花跟機關槍事件,

就知道 在網路上興風作浪太容易了,

政府如果不與時俱進, 跟上時代潮流 ,利用網路闢謠,反制的話,

只有挨子彈的分了.

至於主張不可暱名或甚麼的,

在一般網友都暱名的情況下,

卻不許政府人員暱名,

那就好比開放人民擁有私人槍械,

卻不准警察人員用槍一樣,

豈不是讓政府站在那當箭靶嗎??
要闢謠的話,就像鴻海一樣正大光明的反制就好勒(鴻海都可以肉搜了,政府作不到?)
為何要用匿名方式?
既然是匿名,那講出來的東西,到底是闢謠?還是製造另一個謠言?
誰知道?

人民捏造事實,自然有刑法去處理他,
政府捏造事實,誰去制裁他?
(不要跟我講說警察會去抓自己人勒~)

Irene1058 wrote:
由梁小花跟機關槍事件,
就知道 在網路上興風作浪太容易了,
政府如果不與時俱進, 跟上時代潮流 ,利用網路闢謠,反制的話,
只有挨子彈的分了.
  • 1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