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fany wrote:
欲加之罪?你這個帽子扣大了。
官方公開發言,每個人都知道,相關監督機構也都知道,當然容易監督。
若是改成隱藏身分秘密發言,又沒有任何發言紀錄做資訊公開,
人民如何監督?議會或相關監督機構如何監督?
就是無法監督嘛!
一.匿名就等於是一般網友,沒有公信力問題,只有在值勤時才有可能引發不務正業疑慮等問題。
二.冠名就如同平時發佈該單位公告業務,只是轉移平台及對象多發佈或針對一份於某特定網站。
yuffany wrote:
內部行文本來就沒再特別審核,
但是如果內容涉及違反道德或違反政府行為規範的事,
那就是不該做,並不因為內部行了一個文就變成可以做。
監聽行之有年,法律規範我們都知道,
隨便亂監聽連檢察總長都可以下台,因此不用拿來比,
保二隱密發言不但沒有任何監督機制,
而且對這種正常情況不該做的事情,沒有立法監督之下,怎麼可以獨斷獨行?
我是認為,將「情況特殊」這四個字無限上綱才是錯誤的。
情況特殊時,總統宣布戒嚴,自然有戒嚴可以做的手段,
沒那麼特殊時,總統或行政院與警政署討論之下,
可以宣布實施某些特別措施,
請注意,是公開宣布而不是偷偷執行一些於法無據卻有爭論的措施。
當然了,宣布這些措施仍然會有立法院與人民監督,
並不表示警政署想怎麼做就可以怎麼做,
高層要實施特別措施尚且如此,更別說是保二內部一紙公文偷偷做了。
又不是專制國家,政府隨便搞,人民不准有聲音。
個人沒有說"內部行文就於經過立法授權"
我說的是"以經過授權的單位行文業務內部調配問題"
至於適不適用有無授權由該單位自行決定及負責
他若已經做了決定就表示他認為不違反或有其法源依據可為
自然這決策之人會去負責
而有無越權需禁止判定或另立內規甚至立法等
則由民意代表代主張監督與司法監察機關衡量
這本就是各權責單位分權行之觀念
公權須受規範無庸置疑
原則上有侵犯民眾權益要採正面限縮或負面表列從寬這都可以研究
可若你要說該行為已經"違反政府行為規範"及"侵犯人民發表聲音之權益"
你可能必須要先提出違反哪條行為規範內規或法規為先
不然沒有實質依據
只提個人認知之"政府應該有的精神"
這理想性無邊無際與見仁見智的東西
後續討論就很難有共識與聚焦處
若有實際明確界定這就好談
若無...這不就只是你個人認為
跟我的主張一樣都不能為準?
再說誰專制?
要求每個單位自行決策事務之所有措施都要公開發佈?
你知道每天有多少單位無時不刻在決策份內業務無數多少事?
沒公開發佈等於黑箱?就等於專制?
若真是要隨便搞要不准人民有聲音...
你這個人民現在又在做些甚麼?
沒有的事就不要在上綱了
可能就只是可能不一定就是事實
每個人都假設就當成事實
那假設不完地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