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Y36 wrote:沒法院判決,監察院「認定」違法所以就違法你的法律常識真的是讓人感到驚訝~那監察院的陳師孟認為陳水扁沒違法,所以依法算是沒違法嗎?腦子很重要,請多用 你怎有 他們有這種東西的錯覺 ?
監察院 的主要對象是公務員,而且是弭補法律上處理過慢所以才有糾舉,彈劾而不是法院(所以被彈劾後,仍可以跑完法律程序)也不是立法院,沒有制定法律功能,甚至沒有制定行政法的功能當然不適合定義是否該行為是否違法所以 對於某人的法學概念真的覺得...跟某監委有拚
lovejerry999 wrote:yurue wrote:「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恕刪) 監察委員=法官?? 不是這個意思y 大貼這一篇的意思是 監察委員 > 法官yurue wrote:嚴格來說,法律只有說不可以兼職。監察院認定管在兼職,依法算是違法。
"轉辦收賄了"如果寫專欄會變成收賄那應該很多 教授都會變成"收賄"....但是 有可能成立嗎?收賄 我記得法條要成立有幾個要件:公務員身分職務對等利益關係(對價關係)最後應該是 違背職務要件(違法要件)真心希望能辦成....這樣才不會有一堆教授都靠寫文章來拉抬自己跟其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