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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發起超跑賠償上限公投

阿愈 wrote:
一般人能逃的了稅嗎? 不要把有錢人那套逃稅避稅套用在每個人身上來淡化富人的不公不義 逃稅避稅該很正常嗎?

你不能假設"每個富人都逃稅"
再進一步連結到"每個超跑車主都逃稅"
如果這麼單純仇富 就一點討論空間都沒有了

二分法就跟"開國產車的都是買不起超跑所以眼紅的酸民"一樣
事實上是這樣嗎?? 不是吧...
這些人 只會要求國家 (社會) 保障他們的經營 要補貼要借貸要減稅要地要廉價勞工 但是在國家 (社會) 要求他們也對國家 (社會) 保障些什麼的時候 就會群起反對 反對不成便來各種暗的...


2好3壞 wrote: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只是法律的精神之一
不代表富人跟窮人在法律上一定是負擔同樣的責任
這應該是基本常識吧...(恕刪)

是常識沒錯,而且這常識沒有窮富之分!

2好3壞 wrote:
稅金健保都是依法讓富人比較多的負擔
這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吧

我很懷疑小學生知道


2好3壞 wrote:
很多法條常常就有很多不同考量
地位的差距
過失的輕重
社會經濟的成本
一般習慣的認定
法條的訂定考量的因素可多了

所以才有一堆恐龍法官


2好3壞 wrote:
民法一堆保護弱勢的法條
是不是也要廢除

前提以不使其它人受損受害!


2好3壞 wrote:
民法本來就是這樣定條文
很不爽嗎
因為對富人很不公平?
那你怎不去對健保不爽
好笑

的確很好笑,大概只有你不知道大家都很不爽健保...
01978 wrote:
是常識沒錯,而且這...前提以不使其它人受損受害!(恕刪)


不要自己幻想什麼前提
光是說的買賣不破租賃
買房的人不能自主處分房屋
他不能轉租更貴給別人或自用蓋摩天輪發大財
怎會沒有損害
民法保護弱勢的法條
沒有你說的前提不使其它人受損受害
這是你自以為是幻想出來的前提
可以順便把撞死人也設個天花板嗎?
改天孝子撞死孝子要怎麼辦?

寂寞的陸仁賈 wrote:
可以順便把撞死人也...(恕刪)


韓國瑜有說過啊
好像賠4百多萬緩刑

2好3壞 wrote: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恕刪)


個人淺見 當你討論出火氣 就只是在發洩不滿 而疏於去檢視立論的可執行層面
相對性來說 汽車版也一樣有貧富階級的對立 不過相對的建設性意見較能讓討論不那麼天馬行空

(1)超額責任險是現行就有的制度
(2)超跑被撞 賠償有上限 由保險公司吸收 ;是新的意見

我們主要在表達, (2)的根本性錯誤, 在於它扭曲了權利義務關係, 幾乎完全無法執行
儘管如此, 不代表我們不能體會(2)的意見中悲天怋人的考量
(2)還有很多其它法律上的問題, 車撞車如此, 那人撞車, 車撞人, 人撞人怎麼處理?

只要你平心靜氣, 自然能想通 (2)需要小修改 , 一樣可以照顧弱勢 ; 更重要是立法的精神和可被執行的可能

考量到撞擊者, 被撞擊者的權利義務關係
(2)的提案原本就要求被撞擊者要有保險, 不然保險公司吸收從何說起 ?
但是這樣行不通 於理於法都不合 , 於是各方面的討論都彙集出這個答案

(3) 超額強制責任險; 原保公司對超額一定要有再保公司, 如此才有辦法成環狀來分散風險

然後才是下一步要解決(爭論?)的焦點

現行的超額綁第三 ; 最便宜恐怕也要四千~五千 ; 窮人出不起
這.....才是問題



creamlemon wrote:
個人淺見 當你討論...(恕刪)


哪有什麼不可行
超跑也有很多自撞阿
也是全都保險公司賠
改成被別人撞
保險公司最多求償200萬
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負擔
除了保險公司風險增加
會增加保費
有什麼不可行
還有你說到大家都為了超跑必須人人保超額保險
這就回到我所提到社會經濟成本
只有超跑所有人增加保費
肯定比人人都保超額保險要低
負擔能力來說
也是超跑上限增加保費比較有可行性

2好3壞 wrote:
不要自己幻想什麼前提
光是說的買賣不破租賃
買房的人不能自主處分房屋
他不能轉租更貴給別人或自用
怎會沒有損害
民法保護弱勢的法條
沒有你說的前提不使其它人受損受害
這是你自以為是幻想出來的前提...(恕刪)

我所謂的前提是保護弱勢法條的設計應以不使他人受害受損
租賃的文字遊戯我不懂,可以白話一點嗎?
有沒有殺人放火、最高賠償上限200萬的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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