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hhh wrote:
台灣應該也要實施陪...(恕刪)
美國的奇案跟怪案不一堆嗎?
pk-king- wrote:
大家聲援一下~~~...(恕刪)
MUS wrote:
真要對人用槍部位以四肢非致命區域是對的.
但是要對人用槍枝前, 要先看是否可以在不需對人用槍下達成目的.
這次案例問題就在嫌犯要逃逸的時候未對空鳴槍 (可以辯稱對方要跑了來不及鳴槍示警)或者未射擊輪胎等等可以防止犯人駕車逃逸的方式.
也就是說警察採取了更危險激進的直接朝人射擊, 而且嫌犯還是逃逸.
kf211434 wrote:
你說你覺得對大腿開三槍不對,但你又拒絕跟人討論打哪裡才對
所以你發文的意思是
"我只負責說別人不對,但怎樣做是對的我也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