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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老師,你站不站導護?

此段引自網友的發言
再來關於導護交通指揮的問題,交通部90年有做過函釋,
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

節錄內容如下:
「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開相關交通法規
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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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違規,你沒有採取避難行為,一樣有部分責任
來不及?  法官說來得及呢?
法官是有上帝視角的。
問問那些因為交通事故上過法庭的朋友,有多少人因為狀況實在太突發來不及應變,
但是仍然被法官說應注意而未注意,需要承擔部分責任與部分賠償的?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九號認為:
「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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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導護現場的現實情況是"協助"嗎?
「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開相關交通法規
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

這個公文裡頭有玩弄文字的部分---"協助"
所謂協助,是用路者個人自己判斷路況,他判斷當下交通情況可以過馬路,
你協助,這OK,判斷路口交通情形可否通過的是他自己,責任他自己承擔。
BUT...
在導護路口的現實,在路口小朋友是聽從導護人員的指揮過馬路,不是他自己判斷
而不是自行判斷,誰幫他下判斷,誰就得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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