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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kantinger wrote:
如果改到同居義務不包含性生活
但有通姦罪

算改成什麼樣?

意思是說
夫妻之間可以沒有性,但是夫或妻跟人通姦就有罪?
改成這樣可以說夫妻是室友,跟外人是砲友~哈~
Chad Yih wrote:
既是惡意,怎會讓你輕易抓到?
我的案例,
因為小王年收只有15萬,
沒車、沒房,
且自己有家庭,靠老婆養,
別的沒有,就是有時間到處陪人家的老婆,
我發現後,
當然想離,
你以為 "協議離婚" 很容易嗎?
自己去走一趟就知道,
當沒有工作的配偶,
不願放棄既有生活時,
走法律途徑試試.......
對方依法連房子都可以分走一半,
就算離婚起因是因為她的不貞!


花了二年時間,
我非常質疑,
法律保障的是誰?
犯錯的人?還是沒有犯錯的人?

就我所知,"協議離婚"對有些人很容易,對有些人卻很難

我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沒能給甚麼好建議
看了版上很多人的例子,我會希望我孩子以後先辦婚禮然後等個n年再登記
如此可避免很多問題,當發現不對勁時,直接走人不用撕破臉,也不用為財產傷神
像胡志強女兒胡婷婷的做法一樣!!
steven.yo wrote:
在法律上允許國家機器介入家庭事務:不正是家庭暴力的根源之一?
好處是可以用國家的力量塑造出君臣父子,兄友弟恭的表象
在社會層面上卻不贊成他人介入家庭事務! 因為清官難斷家務事?
實情是台灣的舊體制是由家長制建構出來的社會
家長這個最小單位的管理人,仍然像國家領導人一樣不可挑戰

再來看外國人為何比較有禮貌? 因為槍抺平了個體間的差異
不像台灣是本能的靠著自身塊頭大或開大車在横行無阻?
因此刑事除罪化會讓台灣失去原有的家庭傳統關係
只剩下血源關係,變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
關係差的夫妻易離婚或者只剩下業務關係,子女則很容易離開
這個也是西歐推崇的人本主義,多元文化會被排斥的原因
太重視個體的權力導致社會被抺平,失去了傳統的文化...(恕刪)

大大內行的!
davish wrote:
婚姻本質的精神是契約沒錯,但不是嚴格法律定義下的契約,沒有一種民法上的契約可以那麼嚴重的侵犯人身或財產權(同居義務,互為代理人,債務責任,共有財產等),既然不是法律上定義的民法契約,就無法用邏輯推論說一定要用民法來處罰。所以你所謂"契約事項就是民事問題"是沒有把握婚姻本質,只是咬文嚼字。
通姦罪跟你所謂「國際標準」也沒有關係,這是反映國家整體對家庭的觀念,難道我們的傳統要由別人定義?通姦從抽象理論上本來就不算是罪,任何(廣義的)處罰都是人為的解釋,而這解釋唯一的基礎就是該國的道德觀念(包括文化傳統,家庭觀等)。你不從本國基礎去解釋通姦罪,把外國的法條當成我們的法律基礎是捨本逐末。
雖然我不反對通姦罪,但這世界上也很少有不能改變的東西,只不過這改變要回到自身基礎找到一套自圓其說的論述。現在某些人所謂世界潮流論,民法契約論,人道民主論,根本是不知所云雞同鴨講。


你還是沒看懂國際捨棄的理由在於什麼

刑239保護的法益是婚姻完整性
是在規範婚姻忠貞
可是這屬於人的情感
是道德層次的範疇

退一步而言
你用刑法去規範婚姻忠貞有實踐可能嗎
在已廢除通姦罪的國家中你能找到打官
司上演肥皂劇的過程嗎

很顯然沒有
既然婚姻完整性沒能保護到又何來存在呢
退而求其次用錢(民事)觀點最快也最省事不是嗎

我講的夠白話為何還是聽不懂
你不覺得你上述這段話像是在鬼扯蛋呢


路跑一哥 wrote:
本王認為侵害別人家庭,要受刑才算公道


問你一個問題
假設刑法有一條規定說
婚姻沒性行為的夫妻該抓去關你認為合理嗎

他害我活寡
逼我當和尚
破壞了我對婚姻完整性法益

你認為用刑法能解決什麼
人的公道嗎
還我當和尚怨婦屬於道德層次的範疇
可以嗎
通姦罪就是這類情況
既然沒辦法就退而求其次用民事求償最快也是最方便不是嗎

最後
刑法不是萬能藥
再加上刑法是最後手段性
可是卻變成民事求償的基礎
這像話嗎

我講的有夠白話為何還是聽不懂呢
或許這麼說
用刑法解決道德可以嗎
想一想

如果還是不懂就算了
浪費時間罷了
台灣甚至還有遺棄罪!
要不要也拿來廢掉?

steven.yo wrote:
在法律上允許國家機器...(恕刪)


會嗎?

如果略誘罪呢?

vu84vu wrote:
就我所知,"協議離婚"對有些人很容易,對有些人卻很難...(恕刪)


法律上所謂協議,
就是雙方都接受條件,
願意簽字離婚,
但是對於一個從出軌就處心積慮將存款轉移,
另存 "離家基金" 的配偶,
會輕易接受 "協議" 嗎?
更甭論財產的多數、少數分配了,
現有法律執行,
不管刑事、民事都處於極被動與不願介入,
未犯錯的人,
基本上只能任人宰割。


許多人認為刑事不該介入,
民事高額賠償即可,
說這話的人可有打過民事官司?
知道任何民事官司,
告訴人都要先繳納裁判費嗎?
依據求償金額計算.....
(除刑事判決確定後的附帶民事免繳)


另外,
就算判決確立,
也只是贏得一紙 "債權",
你真以為拿的到賠償嗎?

重要的模糊勝過無關緊要的精確 wrote:
刑239保護的法益是婚姻完整性
是在規範婚姻忠貞
可是這屬於人的情感
是道德層次的範疇...(恕刪)


目前所有法律的 "法益" 來自於什麼?
研究法律的習法之人,
文字的堆砌與敘述,
都是這群人建立的,
真的是不可撼動?


請閱讀大教授的論述:


刑罰的意義


為什麼我之前的回文,
引用了教授的回應?
當事情變成他自己的事時,
其實,
他也不知道該怎麼辦的.......
民事用錢解決

如果改

有錢的能不能愛怎幹就怎幹?

steven.yo wrote:
在法律上允許國家機器介入家庭事務:不正是家庭暴力的根源之一?
好處是可以用國家的力量塑造出君臣父子,兄友弟恭的表象
在社會層面上卻不贊成他人介入家庭事務! 因為清官難斷家務事?
實情是台灣的舊體制是由家長制建構出來的社會
家長這個最小單位的管理人,仍然像國家領導人一樣不可挑戰
再來看外國人為何比較有禮貌? 因為槍抺平了個體間的差異
不像台灣是本能的靠著自身塊頭大或開大車在横行無阻?
因此刑事除罪化會讓台灣失去原有的家庭傳統關係
只剩下血源關係,變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
關係差的夫妻易離婚或者只剩下業務關係,子女則很容易離開
這個也是西歐推崇的人本主義,多元文化會被排斥的原因
太重視個體的權力導致社會被抺平,失去了傳統的文化


你知道有國外學者(大咖但忘記了)講過
為何中國這麼大要用刑法(嚴刑峻罰)加以管控嗎

因為中原過的太安逸
導致沒有力量抵禦外族侵擾
誰都想來掠奪肥沃的土地
在這塊生活的人民
都活在偽善的社會中
因此要用刑法加以約束以抵禦外族的侵擾

可是以北海小英雄(歐美)的情況而言
在大自然的嚴格淘汰下
刑法變的不重要
因此衍生出個人英雄主義
以上是學者講過但我用白話翻譯的

但是也出現清官難斷家務事這類話語
意味著想用刑法去解決道德層次可行度有多高
既然不行就退而求其次用民法契約不履行要錢
不是更快也更省事嗎

因此刑事除罪話會失去家庭完整性的觀點
根本行不通

最後
用刑法解決道德可以嗎
以上是通姦罪廢除的最大原因


還是想不起那位學者叫什麼
非常有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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