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如果改到同居義務不包含性生活
但有通姦罪
算改成什麼樣?
意思是說
夫妻之間可以沒有性,但是夫或妻跟人通姦就有罪?
改成這樣可以說夫妻是室友,跟外人是砲友~哈~
Chad Yih wrote:
既是惡意,怎會讓你輕易抓到?
我的案例,
因為小王年收只有15萬,
沒車、沒房,
且自己有家庭,靠老婆養,
別的沒有,就是有時間到處陪人家的老婆,
我發現後,
當然想離,
你以為 "協議離婚" 很容易嗎?
自己去走一趟就知道,
當沒有工作的配偶,
不願放棄既有生活時,
走法律途徑試試.......
對方依法連房子都可以分走一半,
就算離婚起因是因為她的不貞!
花了二年時間,
我非常質疑,
法律保障的是誰?
犯錯的人?還是沒有犯錯的人?
steven.yo wrote:
在法律上允許國家機器介入家庭事務:不正是家庭暴力的根源之一?
好處是可以用國家的力量塑造出君臣父子,兄友弟恭的表象
在社會層面上卻不贊成他人介入家庭事務! 因為清官難斷家務事?
實情是台灣的舊體制是由家長制建構出來的社會
家長這個最小單位的管理人,仍然像國家領導人一樣不可挑戰
再來看外國人為何比較有禮貌? 因為槍抺平了個體間的差異
不像台灣是本能的靠著自身塊頭大或開大車在横行無阻?
因此刑事除罪化會讓台灣失去原有的家庭傳統關係
只剩下血源關係,變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
關係差的夫妻易離婚或者只剩下業務關係,子女則很容易離開
這個也是西歐推崇的人本主義,多元文化會被排斥的原因
太重視個體的權力導致社會被抺平,失去了傳統的文化...(恕刪)
davish wrote:
婚姻本質的精神是契約沒錯,但不是嚴格法律定義下的契約,沒有一種民法上的契約可以那麼嚴重的侵犯人身或財產權(同居義務,互為代理人,債務責任,共有財產等),既然不是法律上定義的民法契約,就無法用邏輯推論說一定要用民法來處罰。所以你所謂"契約事項就是民事問題"是沒有把握婚姻本質,只是咬文嚼字。
通姦罪跟你所謂「國際標準」也沒有關係,這是反映國家整體對家庭的觀念,難道我們的傳統要由別人定義?通姦從抽象理論上本來就不算是罪,任何(廣義的)處罰都是人為的解釋,而這解釋唯一的基礎就是該國的道德觀念(包括文化傳統,家庭觀等)。你不從本國基礎去解釋通姦罪,把外國的法條當成我們的法律基礎是捨本逐末。
雖然我不反對通姦罪,但這世界上也很少有不能改變的東西,只不過這改變要回到自身基礎找到一套自圓其說的論述。現在某些人所謂世界潮流論,民法契約論,人道民主論,根本是不知所云雞同鴨講。
路跑一哥 wrote:
本王認為侵害別人家庭,要受刑才算公道
重要的模糊勝過無關緊要的精確 wrote:
刑239保護的法益是婚姻完整性
是在規範婚姻忠貞
可是這屬於人的情感
是道德層次的範疇...(恕刪)
steven.yo wrote:
在法律上允許國家機器介入家庭事務:不正是家庭暴力的根源之一?
好處是可以用國家的力量塑造出君臣父子,兄友弟恭的表象
在社會層面上卻不贊成他人介入家庭事務! 因為清官難斷家務事?
實情是台灣的舊體制是由家長制建構出來的社會
家長這個最小單位的管理人,仍然像國家領導人一樣不可挑戰
再來看外國人為何比較有禮貌? 因為槍抺平了個體間的差異
不像台灣是本能的靠著自身塊頭大或開大車在横行無阻?
因此刑事除罪化會讓台灣失去原有的家庭傳統關係
只剩下血源關係,變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
關係差的夫妻易離婚或者只剩下業務關係,子女則很容易離開
這個也是西歐推崇的人本主義,多元文化會被排斥的原因
太重視個體的權力導致社會被抺平,失去了傳統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