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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鄭捷爸媽~沒有賠償不了的問題,只有是否有心賠償的誠意

bcmpxij wrote:

這是陳媛媛的個人言論,所以他代表其他受害者的意見?
看文章要懂得分辨重點在哪裡好不好?這句話還給你。謝謝指教


還有,你是哪隻眼睛看到我說你不尊重鄭捷父母了??不要栽贓嫁禍------你只是沒有明示阿大笑怎樣
...(恕刪)


對於陳媛媛的遭遇我是可以體諒,畢竟他一個女人要撫養兩個孩子,家中的經濟支柱又死於非命,他絕對需要經濟上的幫助,所以個人觀點也認為鄭捷的父母如果有足夠能力的話,應該要盡可能的幫忙她家彌補自己兒子所造的業

賠償,補償,補助,用詞的不同會得到不同的結論,畢竟犯罪的是鄭捷而不是他的父母,用賠償是過分的,用補償會比較貼切
用不同的角度來敘述這些文字,可以把好事變壞事也可把壞事變好事,怎麼處理才能得到一個比較令人滿意的結果則需要智慧

最好的方式是讓當事人自己私下去處理少透過媒體公審的方式來進行,媒體越炒事情只會越僵而已

如果受害者家屬可以利用輿論當長矛,當然鄭的父母也可以用法律當盾牌,對吧?
想以戰逼和也得看看法律是站在誰的那邊,畢竟最後還是只有靠公權力才能有效執行,而不是靠鄉民的嘴砲

bcmpxij wrote:
法律之外,以自己的道德去要求他人,不然就怎樣怎樣自大與嘴砲而已。這句話你留著自己用吧...(恕刪)


這句話是你自己的寫照
豆子小珍珠 wrote:
可以啊上一樓不就說了...(恕刪)


就像你所說的,做出選擇後果自負,那公審鄭捷父母的人干你什麼事?論得到你來批評?

豆子小珍珠 wrote:
這句話是你自己的寫照(恕刪)


也是你的寫照


KCLin0423 wrote:
是呀
那我沒引你
你幹嘛先引我
那麼在意是怎樣?
一開始你就可以不用理我呀
心裡在想甚麼呢?


這就好比不小心聽到樓下有狗的喧鬧聲,不去觀望不行阿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GreedIsland wrote:
對於陳媛媛的遭遇我是可以體諒,畢竟他一個女人要撫養兩個孩子,家中的經濟支柱又死於非命,他絕對需要經濟上的幫助,所以個人觀點也認為鄭捷的父母如果有足夠能力的話,應該要盡可能的幫忙她家彌補自己兒子所造的業
賠償,補償,補助,用詞的不同會得到不同的結論,畢竟犯罪的是鄭捷而不是他的父母,用賠償是過分的,用補償會比較貼切
用不同的角度來敘述這些文字,可以把好事變壞事也可把壞事變好事,怎麼處理才能得到一個比較令人滿意的結果則需要智慧
最好的方式是讓當事人自己私下去處理少透過媒體公審的方式來進行,媒體越炒事情只會越僵而已
如果受害者家屬可以利用輿論當長矛,當然鄭的父母也可以用法律當盾牌,對吧?
想以戰逼和也得看看法律是站在誰的那邊,畢竟最後還是只有靠公權力才能有效執行,而不是靠鄉民的嘴砲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如果鄭捷的父母最後想以金錢來和解,可不可以用到賠償等字眼?

如果最後逼戰上法院,你以為法官的判決中會不帶及主觀意識跟顧及到社會輿論的反彈聲嗎?


GreedIsland wrote:
很明顯的,您的重點又畫錯了


得~這字在法條上是屬於可以有or可以沒有的意思,比較不強勢!但判決是你在判的嗎?
當別人在回答你重點問題,被打一巴掌後開始雞蛋裡挑骨頭嗎?


GreedIsland wrote:
想向鄭的父母求償......要件不符,當然,提出求償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但能不能獲得賠償就是另一件事了

案子當然是法官在判的,但很明顯不的要件不符無法成立.......徒然浪費時間金錢而已,連提出告訴的必要都沒有

這可不是雞蛋裡挑骨頭,不信你可以去告告看,看結果是甚麼.......你不會連罪名成立必須具備必要條件都不知道吧?不具備要件罪名就無法成立,根本走不到損害賠償的那一步


Agripina wrote:
我寧可相信,鄭捷的父母在第一時間遇到這種事,會不知所措。
我也寧可相信,鄭捷的父母心裡一定也很很愧咎,無地自容,甚至不知道怎麼面對被害者家屬。
在公司、學校犯錯,跟子女拿刀砍人,是完全不同的情境。
在公司學校,你是能犯多大的錯。
人們在遇到重大災變時,第一時間的反應一定是驚慌失措,所以有些行為模式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他們一直選擇不出面,不聞不問,那或許會引人非議,但是他們也出面下跪了,也跟社會聲明希望速審速決,甚至說了希望鄭捷來世好好做人的重話。
對於作父母的來講,講這句話的時候心裡會是多麼的悲痛與無奈,
這樣還不夠嗎?
我實在不知道公道嘴砲在不爽些什麼,難道希望看到他們要向秦檜雕像一樣,跪在江子翠站不動讓人吐口水拿石頭砸才高興嗎

Agripina wrote:
一堆自以為「公道」的嘴砲,要求鄭家人這樣那樣的才不算矯情。真是笑話...
這麼愛扯「道義」責任,那可不可以麻煩你先定義一下什麼叫做「道義」?
你認為上靈堂拈香叫做「道義」,張三認為書面道歉算「道義」,李四認為要賠償一千萬才算「道義」,
那請問該聽誰的?
另外,佛教徒可以接受上靈堂拈香,基督教徒則完全不能接受,所以基督徒不上靈堂拈香就不夠「道義」了是嗎?
請問上靈堂這件事該聽佛教徒的還是基督徒的?
就是因為我們是民主社會、多元社會,所以才更顯得法治的重要,一切「依法行事」不是嗎?
更何況,人家父母已經都下跪道歉了,還想怎麼樣?難道非要看到人家以死謝罪才高興是嗎
我始終覺得,這些「公道」嘴砲的思想,比鄭捷還惡毒!


「這」金錢賠償這牽到民事責任,當然沒有成立罪名,因是這是民事制裁,是一種處罰或強制

我從頭到尾就未曾主張鄭捷的父母要金錢賠償,板上的網友們有誰主張鄭捷的父母必須金錢賠償,反而是你們這些人腦子裡裝滿了金錢賠償、下跪道歉甚至還提到什麼吐口水丟石頭、以死謝罪,到底心中最歹惡的又是誰?

光在交通法規上有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就不知害慘多少遵守交通法規的用路人。難道沒有人覺得這條法規很不可思意嗎?惡法亦法,百姓又能怎樣?????

司法解釋、大法官解釋等可都是依法律上的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面解釋等,你敢保證說法官判決不會有先例以及帶入主觀意識?如果有此先例,你會覺得很意外嗎?

臺灣還是處於一個「正在開發中的國鞏」,別把臺灣的法治體系想得太美好。


老話一句,個人的一舉一動光靠法律來制約規範是不足的,最重要的是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bcmpxij wrote: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恕刪)


很明顯的,您的重點又畫錯了

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是可以提出求償,但求償對象是鄭捷而不是他的父母

bcmpxij wrote:
得~這字在法條上是屬於可以有or可以沒有的意思,比較不強勢!但判決是你在判的嗎?幫不了你
當別人在回答你重點問題,被打一巴掌後開始雞蛋裡挑骨頭嗎?
...(恕刪)


想向鄭的父母求償......要件不符,提出求償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但能不能獲得賠償就是另一件事了

案子當然是法官在判的,但很明顯不的要件不符無法成立.......徒然浪費時間金錢而已,連提出告訴的必要都沒有

這可不是雞蛋裡挑骨頭,不信你可以去告告看,看結果是甚麼.......你不會連罪名成立必須具備必要條件都不知道吧?不具備要件罪名就無法成立,根本走不到損害賠償的那一步

bcmpxij wrote:
我從頭到尾就未層主張鄭捷的父母要金錢賠償,板上的網友有誰主張鄭捷的父母必須金錢賠償,反而是你們這些人腦子裡裝滿了金錢賠償。


光在交通法規上有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就不知害慘多少遵守交通法規的用路人。難道沒有人覺得這條法規很不可思意嗎?惡法亦法,百姓又能怎樣?????

司法解釋、大法官解釋等可都是依法律上的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面解釋等,你敢保證說法官判決不會有先例以及帶入主觀意識?如果有此先例,你會覺得很意外嗎?

臺灣還是處於一個「正在開發中的國鞏」,別把臺灣的法治體系想得太美好。


老話一句,個人的一舉一動光靠法律來制約規範是不足的,最重要的是心。
...(恕刪)


不是金錢賠償的話又能賠償甚麼?難道要他的父母賠命?就算遇到恐龍法官也不至於做出這樣的判例吧?

球德洛 wrote:
道義責任為什麼不能包括實質金錢協助?
那麼看不起和醜化錢嗎?

沒錯,人命無法用錢或任何方式彌補就能換回
但會一直說賠不起,再怎麼賠對方也不會滿意的人
只是為合理化自己的藉口罷了,因為說穿了,其實打從心底根本就沒想補償而已...(恕刪)



那請問要多少錢??
四條人命要補償多少錢??
可以用金錢衡量嘛???

鄭捷父母當然賠不起....


你是他爸媽肚子裡面的蛔蟲嘛?
知道人家根本就沒想補償嘛????

還沒回我喔~你有為人父母嘛???







sabarose wrote:
那請問要多少錢??四...(恕刪)


我哪句話説人命可以用金錢衡量請指出?
我哪句話説鄭捷爸媽不想做任何補償請指出?
你指不出就代表你是刻意扭曲他人言論打嘴砲而已
我講沒想賠償是指那些説如果自己兒子犯錯馬上切割説不關自己事或講怎麼補償所以不用補償的網友

至於我是不是為人父根本不是重點,難道沒當過總統就不能批評總統?麥克喬登的教練難道一定要比他籃球打的厲害嗎?
昨日的浪子~柯林髮落, 今日的巨星~球德洛, 明日的傳奇~褲濕啦 , 永遠的女神~愛田由
"道義責任為什麼不能包括實質金錢協助?"

既然你認為可以包括金錢,所以問你四條人命值多少錢??
有錯嗎??
你認為可以用金錢補償的,不是嘛??

球德洛 wrote:
道義責任為什麼不能包括實質金錢協助?
那麼看不起和醜化錢嗎?

沒錯,人命無法用錢或任何方式彌補就能換回
但會一直說賠不起,再怎麼賠對方也不會滿意的人
只是為合理化自己的藉口罷了,因為說穿了,其實打從心底根本就沒想補償而已...(恕刪)


給球大這段話

一切只在有沒有心,

沒有心, 就全部推給法律就好.
他兒子如何, 關老爸什事.
如果真有心賠和為兒子贖罪,我的建議是

1.放棄幫兒子一切的法律資助,也婉拒廢死團體或人權律師的騷擾,否則嘴巴道歉,另一方面又為兒子
辯護打官司,兩面手法只是對死者家屬另一種凌遲

2.在有生之年,每年定期去為枉死者上香甚至能力許可範圍內的金額補償(例如這次死者
年幼的孩子,資助他們未來上學的金費...等),當然死者家屬或許不會接受,但至少要讓他們感覺到
你無比的愧疚和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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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你建議的吧~~沒有提到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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