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管信不信了你有把起訴書看完嗎?還是只看新聞標題節錄自起訴書6月24日7時許,劉延俊偕同徐信正及該連代理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上士討論,徐、范二人因對洪仲丘曾於102年5月6日竄改個人體測成績以爭取提早假而遭該連查獲,嗣因洪員表示日後欲考公職,不希望留下污點,始改罰勤7日,洪員事後卻以退伍在即而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等情,早已心生不滿,3人均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員,乃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決定利用徐員身為連長,對士官有悔過懲罰之職權,將洪仲丘送至陸軍第269旅之禁閉(悔過)室予以悔過懲罰,劉延俊並考量洪仲丘即將於102年7月6日退伍,乃命范佐憲儘速召開「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迄6月25日17時許,范佐憲始湊足陳以人士官長等在營士官幹部7人,召開士評會。jayco wrote:新聞現在又加一條,因為要考公職,所以他竄改體測成績,被罰????為什麼冒出這一條??這有人相信嗎?
piwu0531 wrote:雖然說人死為大 ...不過一個當兵短短不到一年期間居然能胖了十幾公斤(172公分 98公斤)的人,你認為他在部隊中會是甚麼調調 ?...(恕刪) 你以為每個連隊都是精實部隊?我所待的裝部連也是有裝甲車和彈藥庫.光這兩個就要動員連上人力幫忙除鏽和彈藥搬送.雖然每天下午4點都要去操場跑步但是忙的時候也是無法每天做你所謂的鍛鍊。每個人單位不同怎能比較?這位學長你太認真了
syntech wrote:你搞錯了.近...(恕刪) 所以, 裡面最妙的就是, 洪家可能是不會有國賠的, 因為這些人是違法整的,決定要關的人, 絕對不是業務過失致死, 因為違法並不是這些人的業務,還有, 法律裡面一字一義, 不會有多字一義或一字多義, 不然憲法就毀了,悔過就不是禁閉, 就算是慣例如此, 但是並沒有任何法規定義悔過就是禁閉,他們沒辦法辯解這種事, 因為於法就是不合, 他們之後在法院上精彩了,這些人在違法的情況下這樣做, 所以起訴書上面有妨害自由這條, 這很合理,到時候賠償金大概是根據情節輕重分配下去, 希望他們有存夠錢,所以既然這不是業務過失致死, 所以凌虐部屬罪也很合理,然後意外致死罪也很合理, 的確就是這樣, 凌虐部屬才是最核心的,至於其他簽名的大概就是其他的罪名, 不過執行的人的確就是業務過失致死,因為他們只是接受命令, 這也是因為, 他們若覺得有問題, 應該要拒絕命令的,會被起訴大概就是懲罰他們沒有獨立思考和反抗權威, 如果不定期這樣整軍方,那軍隊就只會更沒有軍紀, 和充斥著腐敗, 希望這次的事情能夠讓軍方記得教訓.
robin0222 wrote:先不管信不信了你有把...(恕刪) 共同犯意之聯絡,就構成共犯,才能構成刑事責任,不然只需負行政疏失責任。只是因這樣理由心生不滿,確實很勉強。篡改體測分數事件,連長對洪從輕發落,沒有讓洪留下前科,不利報考公職。只是說明連長對洪並無不好,不會故意整他。
jayco wrote:新聞現在又加一條,因...(恕刪) 問問那個劉烜揚不就知道了這件事不算小事,他們連上的人應該會有人知道你我都不是他們連上的人,哪有什麼相不相信的如果起訴書這段有假,他們連上的A~Z先生早就跳出來爆料了鄉民就是鄉民
軍檢辦案能力很差,還是故意的?這種起訴書內容,如果在民間司法法院,大概很難定罪。因為案發已過一斷時間,加上涉案者要串供早串供,現在民間檢察系統要重新調查證據也不容易。所以此案最好還是留在軍法審判,只要社會壓力存在,軍法要判有罪還是可以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