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o5168 wrote:
不。
樓主我,主觀上也認為,菲律賓至少是半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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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不認為的部份是:「事出無因」(?)
也許之前曾有過節(?)
也許可能的受到挑釁(?)
(例如遠遠看到有人比中指,也是種挑釁)
甚至可能是政治圖謀上的「故意」而為(?)
這些並不是「彈孔」能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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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很少見一種「A全對,B全錯」的。
我只是不認為這種現象合理。
我也同意世事真的是很少見一種「A全對,B全錯」的。
舉個例子,A是越線停紅燈時被攔下來的機車騎士,B是路口執勤取締交通違規的警察,
B準備向A開單,A不爽被開單,向B罵了"X你娘,你是欠業績喔",B二話不說、掏槍朝A射擊。
這個例子,您怎麼看? A是咎由自取嗎? B情有可原嗎?
再回到台菲漁船事件,台灣方面公布了:
1.死者槍傷照片、驗屍報告
證明了死者確實是受到而槍傷死亡的。
2.漁船槍痕照片、船身槍痕分佈圖
證明了菲律賓確實是對著台灣漁船廣大興號開了42槍。
3 漁船航程記錄器(VDR)
證明廣大興號漁船整個航程都在公海,並未進入菲律賓領海。
4.公布雙方船身的"擦撞"痕跡勘驗報告。
證明廣大興號漁船並未撞擊菲律賓公務船。
小弟想請問您,菲律賓聲稱握有當時的錄影資料,為什麼不公布?
我們的漁船在公海捕漁,菲律賓憑什麼要我們接受檢查? 憑什麼朝我們開槍?
就算菲律賓當時並不是想要打死人,只是想要以火力強迫台灣漁船停下來,讓他們上船檢查,
再請問您,菲律賓在公海有這個權力嗎?
如果這樣打死人也算過失? 那怎麼樣才叫故意? 以後任何人用什麼方式打死人,只要說自己
並不是想殺死他,都可以算過失了。
再者,菲律賓不是第一次抓台灣漁船了,台灣政府有為以往的漁民出過什麼力嗎?
這一次,如果不是民情激憤,恐怕還是不了了之。
民情激憤就是「鄉民公審先判」,如果大家都冷漠的看待、大家都是反正政府會出面調查的心態,
以台灣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我看這件事八成是搓掉了。
「鄉民公審先判」不一定等於事實,但是民情激憤可以壓迫政府追出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