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JTY wrote:
不是吧!你講的和民法...(恕刪)
dgame wrote:所以,我才說這有得灰,完全看律師個人功力和法官的心證。
實務上一定會有債務的...(恕刪)
而因為有以輸贏勝負結果來決定金額,有博弈性質性質,但因為沈若輸了沒損失,等於是單方面的利益得失,這是否構成賭博,就是各說各話之處。
但因為有
.公開場合
.雙方合意
.多方證人
.具體內容:以曹輸目計價,每目1W
.具體時限:當時是募款場合,多久要繳交捐款,就算沒明確期限,也有前例可循,不能說完全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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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是構成口頭承諾或契約的要件。這例子很多,求職時,面試官當面的口頭說明、不管是薪資、待遇、福利承諾,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當年還真有人去檢舉賭博行為,最後以風雅募捐、棋藝興學結案。符合沒籌碼、利益、現金,就不構成賭博罪的判斷。但這也側面證實了,曹沒給錢的成分居大,果真的跟曹據此去討錢,那就可能真的犯了賭博罪,當然,也有以上可爭議之處,不見得會成立,但因為當時場合是募款集會,所以本質應該還是捐款是否兌現的問題,曹不給錢,不管是當時還是現在,應該都不會有事,就只是被實錘,是個不講信用的渣男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