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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證實沒收到1500萬捐款❤️曹興誠:我直接給沈君山支票❤️用途也沒有多過問❤️

SteveJTY wrote:
不是吧!你講的和民法...(恕刪)

dgame wrote:
實務上一定會有債務的...(恕刪)
所以,我才說這有得灰,完全看律師個人功力和法官的心證。

而因為有以輸贏勝負結果來決定金額,有博弈性質性質,但因為沈若輸了沒損失,等於是單方面的利益得失,這是否構成賭博,就是各說各話之處。

但因為有
.公開場合
.雙方合意
.多方證人
.具體內容:以曹輸目計價,每目1W
.具體時限:當時是募款場合,多久要繳交捐款,就算沒明確期限,也有前例可循,不能說完全沒期限。
===================
所以,應該是構成口頭承諾或契約的要件。這例子很多,求職時,面試官當面的口頭說明、不管是薪資、待遇、福利承諾,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當年還真有人去檢舉賭博行為,最後以風雅募捐、棋藝興學結案。符合沒籌碼、利益、現金,就不構成賭博罪的判斷。但這也側面證實了,曹沒給錢的成分居大,果真的跟曹據此去討錢,那就可能真的犯了賭博罪,當然,也有以上可爭議之處,不見得會成立,但因為當時場合是募款集會,所以本質應該還是捐款是否兌現的問題,曹不給錢,不管是當時還是現在,應該都不會有事,就只是被實錘,是個不講信用的渣男罷了。
dgame

公開場合 跟特定人確實是可能形成標的 與範圍

2025-02-27 22:32
joizli

有必要爭論嗎?去銀行把紀錄調出來,一清二楚。

2025-03-03 7:19
SteveJTY wrote:
不是吧!
你講的和民法上寫的不一樣
民法 第 153 條
1.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這裡還要看民法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贈與沒經過公證的話,贈與人是可以財物轉移前反悔,所以清大並沒有權利要求曹履行承諾。
dgame

這就是界定債權範圍的重要性阿

2025-03-02 21:38
一直翻車一直爽!
黃士修指出,1500萬羅生門,曹營存在6個版本說法:版本一,2月25日,曹興誠表示直接交支票給沈君山,沒有指定要捐給清大,可能拿去做其他公益用途;版本二,2月25日,媒體人矢板明夫指出,根據1996年5月6日聯合報報導,聯電和清大簽約1500萬合作案,把賭債變成了捐款。黃士修說,1996年12月29日聯合報報導,曹興誠宣布要捐台清交成各1500萬,沈君山高興地表示,曹興誠下棋「另外」輸給清華1500萬,要他趕快交出這筆錢。
版本三,2月25日,政治工作者周軒表示,2011年前清大校長陳力俊說,清大確實有收到曹董的捐款。黃士修稱,陳力俊澄清因為當時曹本人說捐了,才跟他感謝。前幾年就有人去查證,知道曹並沒有捐款,並不是因為這次風波才去查證。
版本四,2月26日聯電前總經理吳宏仁表示,捐款是聯電,仔細看是合作項目,這也非捐款,清大須要有研究計劃與目標。不是捐款,是產學合作,管理費和課稅名目完全不同;版本五,2月26日,不具名聯電基層表示,款項由聯電基金會在2001至2005年,分5年分別捐給清大與交大各1500萬。不是產學合作,是捐款,企業透過基金會捐贈可抵稅;版本六,3月2日曹興誠表示,聯電已捐款1500萬,至於個人從未承諾要捐給清大,捐錢和自己無關。


列1500萬羅生門「曹營說法6版本」 黃士修:曹興誠瘋起來連自己都打臉
這帖變成伊波拉絕不能沉的帖了
Wild Coyotes wrote:
這帖變成伊波拉絕不能...(恕刪)


謝謝伊波拉~~~~~
我現在還在看.

誰還在幫老曹講話.

因為老曹今天講的話.

會打臉以前的自己跟幫他說話的人.
mycai wrote:
這裡還要看民法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贈與沒經過公證的話,贈與人是可以財物轉移前反悔,所以清大並沒有權利要求曹履行承諾。


1. 清大本就沒有權利要求曹興誠履行承諾,因為當事人是沈君山 與 曹興誠,清大就只是被動的第三方。
2. 以 民法第 153條 的精神,在沈君山 與 曹興誠 意思一致的當下,契約已經是成立了,只是 民法第 408條 開了一個可以撤銷贈與行為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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