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立院想要原本沒有的權利就要去修憲
能立院自行擴權嗎?
還在繼續瞎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調查權沒有包含彈劾,彈劾之權還是在監察院手上。
送監察院
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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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chihung1105 wrote:
還在繼續瞎扯立法院職...(恕刪)
kantinger wrote:
一、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
chihung1105 wrote:
監察院就在瞎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