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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病友(高雄氣爆受害者)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是不能質疑嗎?一個故...(恕刪)


三方共同支付?
你確定?
你有看過判決書嗎?
你知道被告是那些人嗎?
你知道原告是誰嗎?
粉紅俏蝦仁 worte:
華運390%???


已更正,華運30%
你的質疑太無腦了。你還是沒說為什麼善款不能拿來做賠償金?有法源依據嗎?難道善款只能捐給高雄市府,然後再讓他們胡亂揮霍?我想大家的疑問是在這裡,這是一筆40多億的捐款,如果照高市府這種揮霍方式,以後誰還會捐款呢?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是不能質疑嗎?一個故...(恕刪)
費薛曼 worte:
你的質疑太無腦了。你還是沒說為什麼善款不能拿來做賠償金?有法源依據嗎?難道善款只能捐給高雄市府,然後再讓他們胡亂揮霍?我想大家的疑問是在這裡,這是一筆40多億的捐款,如果照高市府這種揮霍方式,以後誰還會捐款呢?



賠償金由責任單位賠付

善款委員會是責任單位嗎? 怎麼可能由善款來做賠付???

你邏輯好一點好不好?!



法院都判決高雄市政府40%、榮化30%、華運30%了

該付錢的就拿錢出來付,怎麼你會覺得賠償金應該由善款來賠付???
隨便貼一篇判決書

燒燙傷22%,高雄地院判賠502萬

樓主的病友燒燙傷70%還變成瘖啞人士

結果只拿到十幾萬???

這故事真實性讓人存疑






511.趙汝正部分:
醫療費用:
原告主張趙汝正於系爭氣爆事故發生時,騎乘機車於一心路
與籬仔內路口附近遭氣爆炸傷,受有頭頸、前胸、背部及四
肢2 度燒燙傷佔身體表面積22%等傷害,當日即送阮綜合醫
院加護病房急救,103 年8 月7 日轉至普通病房,103 年9
月19日出院,嗣因傷口未癒合,於103 年11月12日復於國軍
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住院治療,103 年11月18日出院,出院
後陸續於上開二家醫院及高雄長庚醫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
用1,078,505 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
據等件為證(見計算表三五第170 至200 頁、計算表四八第
32至101 頁)。本件趙汝正於系爭氣爆事故發生後,業自付
醫療費用核計為849,546 元(原告於起訴時請求醫藥費用25
0,709 元,經本院檢視其單據核算僅21,750元,故21750+82
7796=849546),經核該等費用均為醫療所必需,自應准許

看護費用:
原告主張趙汝正於一般病房住院期間(103 年8 月7 日起至
103 年9 月19日止、103 年11月12日起至103 年11月18日止
),需專人全日照護,又其出院後須休養1 年,休養期間須
旁人協助穿脫壓力衣,須專人看護,爰請求看護費用946,00
0 元等語,依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趙汝正於103 年8 月1
日至阮綜合醫院加護病房急救,於103 年8 月7 日轉至普通
病房,於103 年9 月19日出院,宜休養3 個月;於103 年11
月12日入住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燒傷病房,於103 年11
月18日出院,住院期間需人照顧等語;又依國軍高雄總醫院
左營分院106 年5 月19日雄左民診字第1060001853號函、阮
綜合醫院106 年5 月22日阮醫教字第1060000230號函所示(
見本院卷八第283至284頁、第286 頁),趙汝正於阮綜合醫
院、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住院期間,需專人全日看護,
至出院後之休養期間,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固函覆以出
院後宜休養2 週,無需專人看護,然阮綜合醫院則函覆以出
院後因雙手燒傷疤痕攣縮,須復健治療外,日常生活無法自
理,需休養1 年,專人全日照護,兩院見解不一,本院審酌
趙汝正燒燙傷面積廣泛,復原時間需長,其復健期間需旁人
協助,認趙汝正請求103 年9 月19日出院後3 個月休養期間
,專人全日看護,尚屬允當。至趙汝正依阮綜合醫院上開函
文請求出院後1 年休養期間之全日看護費用,本院認依趙汝
正先後住院順序,阮綜合醫院在先,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
院在後,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對趙汝正於斯時之復原狀
況,較為清楚,故採認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上開函文。
衡以目前全日、半日之看護行情每日約為2,000 元,該住院
及出院後休養期間,增加生活上需要之看護費用,合計為27
0,000 元(103.8.7~103.12.19:2000×135 =270000)。
醫療用品費用:
原告主張趙汝正因傷後護理之需要,購買膠帶、手套、尿布
、繃帶、紗布、棉棒、生理食鹽水、針頭、濕巾等醫療用品
,共支出20,614元等語,並提出統一發票、收據為證(見計
算表三五第201 至233 頁、計算表四八第102 至110 頁)。
查,依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趙汝正需使用彈性衣、矽膠片
及淡疤藥膏等語,是趙汝正既因系爭氣爆事故受有上開身體
燒燙傷,因傷後護理之需要,自有購買有助於傷勢復原之醫
藥衛材之必要。經核上開單據所列品項,均屬醫療所必需,
故趙汝正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
交通費用:
原告主張趙汝正因傷重無法自行駕駛交通工具,往返醫院須
搭乘計程車,其由住處往返醫院,共計支出19,200元等語,
並提出車資證明單為證(見計算表三五第234 至261 頁)。
查,趙汝正因上開傷勢,有至醫院治療及復健之必要,其自
得請求交通費用。依上開醫療費用單據所示,趙汝正於出院
後至阮綜合醫院12次、高雄長庚醫院18次、國軍高雄總醫院
左營分院16次,其住處至上開各地點之往返車資各為270 元
、400 元、720 元,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計程車資網頁屬實
,是趙汝正得請求交通費用合計為21,960元【(270 ×12)
+ (400 ×18)+ (700 ×16)=21960 )】,其僅請求19
,200元,對被告有利,自應准許。
勞動能力減損:
原告主張趙汝正因系爭氣爆事故,受有上開傷害,爰請求減
損勞動能力之損害2,865,992 元等語。查,趙汝正頸部、背
部、四肢2 度燒燙傷,佔身體表面積15%,雙側上肢關節攣
縮,勞動能力減損61%,此有高醫診斷證明書可參(見本院
卷十三第223 頁),是趙汝正於事故發生後,燒燙傷後之遺
留疤痕,排汗功能受有影響,不適宜於高溫環境下工作,且
關節活動受限,行動無法自如,此於社會通念上將影響其日
後從事工作,其自因此減少其原應有之勞動能力甚明。趙汝
正係48年6 月26日之人,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退休年齡65
歲即113 年6 月25日止,尚有9 年餘,而趙汝正於氣爆發生
時,每年薪資571,359 元,此有其102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可
佐(見計算表三五第264 頁),則每年趙汝正得請求之勞動
能力減損賠償為348,529 元(571359×61/100=348529),
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
)核計其勞動能力減損金額為2,860,922 元【計算方式為:
348,529 ×7.00000000+ (348,529 ×0.0000000 )×(8.
00000000-0.0 0000000)=2,860,9 22.000000000 。其中7.
00000000為年別單利5 %第9 年霍夫曼累計係數,8.000000
00為年別單利5 %第10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 為未
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329/36 6=0.0000000)】。
薪資損害:
原告主張趙汝正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11月17日止,
無法工作,受有薪資損害750,702 元等語,並提出阮綜合醫
院上開函文為佐,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列此請求項目,其於
第二次擴張始為此項請求,經被告為時效抗辯,故原告此項
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不應准許。
車輛損害:
原告主張趙汝正為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之所有權
人,因系爭氣爆事故造成其機車毀損,致其無法修復而申請
報廢,業經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等語,業據其提出
車輛異動登記書、行車執照、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
報告書、機車毀損照片等件為證(見計算表三五第265 至26
7 頁),自堪信為真實。查,觀諸上開行車執照,上開機車
出廠年月為83年7 月,該機車迄至氣爆事故發生時已使用達
17年之久,若將之修復,恐需費過鉅,故車主直接將上開機
車申請報廢,並未有悖於常情,而依上開鑑定報告書所示,
上開機車經鑑定後,氣爆前車價為6,000 元,應認上開機車
毀損前原有之價值為6,000 元,故趙汝正請求車輛損害6,00
0 元,洵屬有據。被告雖辯以:機車申請報廢,應扣除車體
殘值云云,然被告並未舉證趙汝正或原告已將上開報廢車,
出售他人或以廢鐵回收之方式獲取金錢,自難認趙汝正獲有
殘值之利益而應自其得請求之賠償金額予以扣除,被告上開
所辯,尚非可採。
精神慰撫金:
原告主張趙汝正因系爭氣爆事故,受有頭頸、前胸、背部及
四肢2 度燒燙傷佔身體表面積22%等傷害,已如前述,則其
因此之傷勢治療,精神自應感痛苦,是趙汝正請求非財產上
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查,趙汝正係60年3 月10日生,為
高職畢業,103 年度薪資所得59餘萬元,名下有房屋、土地
各1 筆、投資1 筆,暨被告學經歷及資本額等情,此為兩造
所自陳,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
參,爰審酌兩造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損害程度
等一切情狀,認趙汝正之請求以1,000,000 元較為適當。
綜上,原告受讓趙汝正之債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合計為5,
026,282 元,其逾此範圍外之請求為無理由。
是你的邏輯有問題吧,還是要告訴你記得帶腦袋,呵呵。你就是只要講為什麼善款不能用來當做賠償金呢?法院判決是針對責任單位的責任歸屬,不是判決捐款的用途,懂嗎?而且善款不是捐給高市府如此揮霍的吧?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賠償金由責任單位賠付...(恕刪)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善款不是用來付賠償金的

賠償金由高雄市政府40%、榮化30%、華運30%,三方共同支付

32死321傷,總共賠六億多

他這種重大傷殘說只拿十幾萬,自己算一下數字合不合理 ...(恕刪)


你說對一件事情,善款歸善款,賠償金歸賠償金,
當初高雄市政府說為了要讓受災戶快速清理家園,
以先撥發善款作為慰問金,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並要災民接受代位求償,之後再追發賠償金
這裡延伸兩個問題,
問題一:慰問金由善款代墊,市府一毛錢都沒出,請問編列預算回補了沒?
問題二:說服災民接受代位求償,是否市府完全沒認知到自己有任何行政疏失,最後公親變事主,吃了善款的豆腐,自己卻不用扛任何責任?

法院判決出來,市府要負擔40%的責任,
受災戶要爭取國賠,卻因為追訴期已過,市府的40%責任完全免責,
如果善款拿來全數用在受災戶身上,絕對沒人有意見,
善款都是外界的善心,多或少都是聊表心意而已,
對受災戶來說,真正屬於災民的正義是國賠,而不是善款
就算外界的善款再多,災民拿了多少慰問金,都跟國賠是兩碼事,
災民該拿的賠償得拿,事主該負的責任得負,這才叫正義!
現在40%的賠償,已經確定拿不到,市府已經失去了道義,
再拿善款來說嘴也只是偷換概念而已,
何況這筆善款的使用方式,極多部分都有拿善款來慷他人之慨,做政治綁樁的嫌疑,
如果前市府可以得過且過,任憑這件事情雲淡風輕,
那只能說這群人真的是恬不知恥,連最廉價的認錯都辦不到!
pcpolsa wrote:
這幾天因為化療(今天...(恕刪)

家人化療明天要出院了,加油!
粉紅俏蝦仁 wrote:
1450連這棟樓也能來亂 是非不分到這種地步 看到受害者照片你們心中沒有一絲心痛感嗎⋯⋯


1450就是拿錢辦事, 就算昧著良心, 也要替肥滋滋開脫!
Steve2.0 wrote:

家人化療明天要出院了,加油!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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