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大法官解釋第137號);解釋函令並不是法律。函釋算是命令,其效力遠不如法律。嚴格來說,法律只有說不可以兼職。監察院認定管在兼職,依法算是違法。Dwing wrote:又再跳針鬼打牆了公...(恕刪)
台大有沒有校長, 甚至誰當校長, 有差嗎? 國際間學術界, 也沒有人在乎.況且領域不同, 各司其長, 各自為政.另外, 重點來了: 經費來源是中央, 經費分配, 不要獨厚台大, 最重要.至於誰是校長, 沒有人在乎.經費比校長重要.
yurue wrote:「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大法官解釋第137號);解釋函令並不是法律。函釋算是命令,其效力遠不如法律。嚴格來說,法律只有說不可以兼職。監察院認定管在兼職,依法算是違法。 說跳針,就跳針.法律 說 投稿不算兼職。監察院 說投稿算兼職。是 監察院 依法(律)行事還是 法(律) 依監察院行事倒底是誰說了算?
yurue wrote:監察院認定管在兼職,依法算是違法...(恕刪) 沒法院判決,監察院「認定」違法所以就違法你的法律常識真的是讓人感到驚訝~那監察院的陳師孟認為陳水扁沒違法,所以依法算是沒違法嗎?腦子很重要,請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