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念聚合體 wrote:
柯P說少蓋17座樓...(恕刪)
商場在哪裡,你看一下
重點是變更主要結構要重新送審啊
如果通過審核,為何不行?
colinucc wrote:昨天寶傑一直逼問林筱淇是不是文化部交出國父紀念館的停車場,遠雄就能繼續蓋,林筱淇說還是要回到公安的部份,她也不敢直接回答行或不行.....
現在又變成地下道的問題了大笑
只要地下道沒問題,其他都是假議題,遠雄就能繼續蓋了嗎大笑
怨念聚合體 wrote:
商場在大巨蛋隔壁阿...(恕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wrote: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
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一)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
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
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
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
版外推變更、增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
和樓版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板
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項目……
等。
(二)系爭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
(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始准予變更設
計。系爭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三)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又巨
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為地下三層(B3)距
離地面10.5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若遇災難
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
要,是以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
重大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
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狗子2008 wrote:
我想是柯粉的誤會...(恕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wrote: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
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一)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
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
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
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
版外推變更、增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
和樓版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板
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項目……
等。
(二)系爭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
(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始准予變更設
計。系爭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三)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又巨
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為地下三層(B3)距
離地面10.5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若遇災難
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
要,是以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
重大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
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