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卓拉貝貝 wrote:收養不是自己生的小孩...收養不是自己生的小孩不會成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恕刪) 假設條文過關..1.非婚生子女的媽媽是個同性戀但與一男做愛.(或者說女方虛情假意騙得精子)產下一子後..請問.媽媽再與其同性愛人結婚.那麼法律上是否即排除其生父權力?同性戀家庭如此即可不經合法收養程序而有婚生子女...這樣解釋是否正確???2.非婚生子女的媽媽是個同性戀但與多男做愛.產下一子後..請問.媽媽再與其同性愛人結婚.那麼法律上排除其生父權力後.那非婚生子女權益即歸母親所有.依然可達到婚生子女的目的...這是不是同性戀者要的呢?我不知道男同性戀或許也可依樣畫葫蘆達到目的...那同性家庭子女何辜?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然後照尤醜女版本,把父母變成雙親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 雙親 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 雙親 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 雙親 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這位大姊..你是在回答什麼?假設條文過關..父母改為雙親.同性戀者即可合法擁有婚生子女..是不是阿?你又跟我扯1066條..生母或非婚生子女對於生父的認領可否認之!都說母親是同性戀又跟男性生下小孩(假設男方知情或不知情都無所謂)再修改民法1065條父母改為雙親後.即無所謂父親稱謂...在這種情形下.母親跟同性結婚...那其小孩不就是婚生子女...是不是這樣解釋!
屁爸 wrote:假設條文過關..父母改為雙親.同性戀者即可合法擁有婚生子女..是不是阿?你又跟我扯1066條..生母或非婚生子女對於生父的認領可否認之!都說母親是同性戀又跟男性生下小孩(假設男方知情或不知情都無所謂)再修改民法1065條父母改為雙親後.即無所謂父親稱謂...在這種情形下.母親跟同性結婚...那其小孩不就是婚生子女...是不是這樣解釋! 可惜裝睡的人叫不醒.....理盲的人講不通。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可惜裝睡的人叫不醒....(恕刪) 我被刪文了...這就是同志的理性溝通!假設條文過關..1.非婚生子女的媽媽是個同性戀但與一男做愛.(或者說女方虛情假意騙得精子)產下一子後..請問.媽媽再與其同性愛人結婚.那麼法律上是否即排除其生父權力?同性戀家庭如此即可不經合法收養程序而有婚生子女...這樣解釋是否正確???2.非婚生子女的媽媽是個同性戀但與多男做愛.產下一子後..請問.媽媽再與其同性愛人結婚.那麼法律上排除其生父權力後.那非婚生子女權益即歸母親所有.依然可達到婚生子女的目的...這是不是同性戀者要的呢?我不知道男同性戀或許也可依樣畫葫蘆達到目的...那同性家庭子女何辜?有沒有人能解釋一下..我不懂民法.謝謝!
屁爸 wrote:我被刪文了...這...(恕刪) 您要邏輯辯證有問題愛鬼打牆的同同跟挺同及多元性別者說出它們的論理方式真的太高估它們了順著它們的堅持套用下去, 只會發現更多矛盾, 它們也無解, 惟一能得到是: 繼續扯+鬼打牆+無限迴圈+扣帽子愛扯就讓它們展演吧, 相信中道還是存在, 當然它們製造敵人的速度也是挺快的
安卓拉貝貝 wrote:會提出增設法條的方...(恕刪) 原來新增統稱尤五條叫讓步呀真有趣除了還是繼續在民法上頭加味素胡搞瞎扯外, 毫無建樹看來還是想玩頭過身過的戲法12/26等著瞧對了應該另開壇文討論偉大的尤五條
EAPON wrote:一覺起來發現你還在...(恕刪) "你說律師說沒關係?我要是律師當然也跟你說沒關係因為官司打的時間拖得越長,能收的錢就越多,當然沒關係..."真的如此那位平權文青呂大律師可是全力支持這樣濫修民法, 因為可以有助於以後的案源養成, 愈模糊形勢一片大好, 接不完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