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鄉苦工 wrote:
這種精神不正常的
究竟有什麼醫療強制手段啊?
其他國家又是如何處置的呢?
我有古哥一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15/35958729/
各種精神疾病有其輕重、一時性、陣發性或持續性。例如,失眠或焦慮狀態,應無精神科醫師認為其符合身心障礙福利中所稱之「精神障礙」,更遑論符合《刑法》中可以減輕責任,或是《民法》中限制行為之「精神障礙」。即使一般認為較容易慢性退化或影響其行為判斷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亦可能因個別疾病進展、治療預後等等因素,而差異極大。最高法院之判決僅以精神疾病之存在,而等同於「精神障礙」,這恐怕是極深的誤解。
各國對於「精神障礙」(mental disabilities)之界定,均採取較為嚴格之界定,絕非將精神疾病等同於精神障礙。美國精神醫學會認為,除精神障礙是臨床上認定嚴重精神疾病外,仍應考量其法律相關能力條件!對於智能障礙者不得處以死刑的主張,200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Atkins v. Virginia判決,也留意到「智能障礙」有不同之差異,而保留各州對於法律上之「智能障礙」,自行界定。
隨著精神醫療發展,精神疾病患者,是否會成為社會福利系統所需保障維護之「障礙」者,或是對於一己恪遵法律要求有所「障礙」(《刑法》),或是與人行使契約行為有所「障礙」(《民法》),本就因人因時而異,也在不同法律脈絡中有個別的限定。然而,逕自將「精神疾病」等同於「精神障礙」,恐怕是去污名化或正常化過程中的最大障礙。
truse wrote:
社會病了,
法律不能...(恕刪)
想去出事放上一朵鮮花,反思我們這些大人在幹甚麼吃的.....
連一個在路上玩的兒童都會被殺死的社會....
多少次了? 還是一再的發生~~~~
這都是我們這些大人的錯,是否可以發揮當時洪仲丘事件時的力量,
再次對於舊政府以及即將接任的新政府施壓........
廢不廢死,不是我們這些市井小民關心的議題,
我們只關心我們的小孩是否可以安全的遊戲,安全的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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