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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土地徵收大法官宣告違憲


JUSTICE GUY wrote:
20年前相當合理,
所以大部份地主才會選擇領補償金,
但是,少部份地主的眼光確很好,選擇參加開發,
現在反悔了,到處陳情抗議,
...(恕刪)


不知閣下這句「少部份地主的眼光確很好,選擇參加開發」的根據從何而來?

本開發案當初徵收人民私有土地時,是以建設捷運公共設施為名,
徵收完成後,才於2001年12月把土地持有權利交給日勝生,
換言之在土地從私有移轉至政府的這一階段,
一般私地主根本不知後來那邊會蓋大樓。

請閣下提出少部份地主選擇參加開發的根據,
不然難脫惡意造謠之嫌。
33.29坪 兩房一廳一衛(不含車位坪數)
45.71坪 三房兩廳兩衛(含車位7.71坪坪數)
這樣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rexjian wrote:
不知閣下這句「少部...(恕刪)

美河市弊案參考資料
連結裡參考資料第十三項"徵詢地主優先投資意願"
笨阿樹 wrote:
連結裡參考資料第十三項"徵詢地主優先投資意願"
...(恕刪)


難道你天真地以為台北市捷運工程局發一份公文告訴私地主說︰
我們這次徵地除了蓋捷運,
還有日勝生會在旁邊蓋大樓,
想投資的簽名寄回來就好?

那份公文內,
根本沒有提到引進日勝生來蓋大樓的事啊?

你有看公文的附件嗎?
收到公文的民眾,如想參加聯合投資開發的話,
不但要自己找建商(文中稱"專業法人"),
申請人的自有財力還得佔預估總投資金額的30%以上。

換言之,
該公文列出的條件,
可說是針對大型建商量身打造,
根本是用來排除個體戶農民,
你有沒有看懂?


現在是不是換你回答︰
哪個眼光很好的私地主自己找建商來合作開發?
vant wrote:
兩個案子都是有車位的...(恕刪)


即使都有車位的....
樓層,面河,棟號....價格都有影響
更何況持有成本或許不同....
美河市...基地很大,蓋的又久,又可換約...
這種差10萬的很多阿!
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
喔,我真的被打敗了!
總價要扣除車位價,再除以總坪數扣除車位坪數,
如果再不懂,去請教仲介
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
rexjian wrote:
那份公文內,根本沒...(恕刪)

是根本還沒提到日勝生,不過確實有讓地主可以優先投資
你說的沒錯,一般地主沒有能力,另一個辦法就是跟投資人(後來的日勝生)達成協議
rexjian wrote:
換言之在土地從私有移轉至政府的這一階段,
一般私地主根本不知後來那邊會蓋大樓。

請看第11項[臺北縣政府87年擬定新店都市計劃(新店機廠開發用地捷17、18、19)細部計畫書,裡面有提到要蓋住商辦


rexjian wrote:
現在是不是換你回答︰
哪個眼光很好的私地主自己找建商來合作開發?

參考資料裡第九第十項檔案裡有提到願意投資的可以和捷運局簽約,但是不能領補償金,有投資的地主是要跟投資人(日勝生)協調分配權益比例

新店機廠(捷17、18、19)開發案權益分配協商會議紀錄及結果
這裡面有提到捷運局要求投資人(日勝生)對地主的權益分配讓步,裡面有沒有原地主抱歉因為個資法我想我查不到
不要這麼說,我沒有惡意啦!大家互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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