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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稱龍腦 都更釘子戶硬是不拆

Gugugu wrote:
之前文林苑是23坪
羅家更小是15.7坪
小於建築法的最小面積
如果不都更將來就變畸零地無法使用
避免土地零碎化才規定這種必須加入

如果土地夠大台灣也是可以讓你留的
...(恕刪)


其實這是法律法令與憲法權力的問題
我相信以現行法律來說
王家的土地的確不符合最小的建築法規
但是23坪土地
為什麼不能蓋出一間房子呢?
原先的老房子不就是蓋起來了嗎?
那現行的法律是以什麼做考量
幾坪以上才可以蓋這是誰定的?
為什麼要這樣訂定?
為什麼不能改?
這要扯就扯遠了

但是說穿了法律法令並不是絕對的
而是可以修的可以討論的可以研議的
但是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的保障這是絕對的
任何人要剝奪就要有十分充足的必然理由
並符合最高程度的保障才行


文林苑也好
龍腦也罷
並不是不能拆
也不是一定要拆
問題就在於要有十分充足的必然理由
並符合最高程度的保障
為前提
如果以此前提來分析
我想就比較容易找到解決問題的方式
這問題大家會搞不懂
主要就是不明白社會架構的多層次特性
憲法賦予的人民權利在社會架構中是最高層次
法律法令必須遵從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來為人民服務
而不是法律法令可以隨便的凌駕於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之上
想要怎樣就怎樣
這才是整個公民議題學習上的重點
以此重點為前提來督促修改法令法律
我想這些問題都是可以被解決的
問題是大家要肯去理性分析
不要不理性的分裂然後漫罵互鬥

這些事件提供了台灣社會進行公民教育的好機會
使台灣社會有機會轉型成公民社會
而不是專制時代的無知順民只會盲從法律
讓一小搓人可以透過政治與法律來操控一切
這就是一種好的學習與進步
當然每一種進步都不可能一次到位
而是前進反省轉變再前進
所以面對問題要好好思考理性分析不要謾罵與跳檔
把思想停留在舊時代是一種僵化遲早會被世界給淘汰




sonic172 wrote:
但是說穿了法律法令並不是絕對的
而是可以修的可以討論的可以研議的
但是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的保障這是絕對的
任何人要剝奪就要有十分充足的必然理由
並符合最高程度的保障才行(恕刪)


憲法保障權利好幾項
生命自由財產言論訴訟權...
並沒有分哪項是最高程度保障
財產要用最高規格、言論權就用低一級規格保障?

國家或地方自治機關本於權責依程序立法並施行
有疑義也是要去找程序、而不是針對個案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sonic172 wrote:
其實這是法律法令與憲...(恕刪)

文林苑或龍腦最大的問題在袋地
也就是沒有路可讓車輛通行
一旦需要急難救助時
消防車救護車無法靠近
如果是個人生病也就算了
萬一發生火災呢
鄰居是活該倒楣嗎
法律上沒禁止王家透過任何方式改變袋地的事實
問題是他們什麼都沒做

有些法規是民國56還是57年公佈的
嚴格說在這之前的房子都算違建
但法律不溯及既往
只要能証明房子是在法律頒布前就有
就給你就地合法
所謂原本的老房子可能完全不符合任何法令規定
23坪好像能蓋
但要留楝距,土地在商業區有留前後院的問題
加上捷運高架6公尺內禁建
你以為王家還有多少地方能蓋

重點是袋地,無路可行(車孑)
能拿來換房子的土地,你願意讓給王家當路嗎

同時能不能不要把剝奪二字隨意用在都更上
如果剝奪了還會權利變換出房子給當事人嗎?
豆子小珍珠 wrote:
文林苑或龍腦最大的問題在袋地
也就是沒有路可讓車輛通行
一旦需要急難救助時
消防車救護車無法靠近
如果是個人生病也就算了
萬一發生火災呢
鄰居是活該倒楣嗎
法律上沒禁止王家透過任何方式改變袋地的事實
問題是他們什麼都沒做
有些法規是民國56還是57年公佈的
嚴格說在這之前的房子都算違建
但法律不溯及既往
只要能証明房子是在法律頒布前就有
就給你就地合法
所謂原本的老房子可能完全不符合任何法令規定
23坪好像能蓋
但要留楝距,土地在商業區有留前後院的問題
加上捷運高架6公尺內禁建
你以為王家還有多少地方能蓋
重點是袋地,無路可行(車孑)
能拿來換房子的土地,你願意讓給王家當路嗎
同時能不能不要把剝奪二字隨意用在都更上
如果剝奪了還會權利變換出房子給當事人嗎?

文林苑根本是靠路邊 哪來的袋地 ??

jack0101 wrote:
文林苑根本是靠路邊 哪來的袋地 ??

麥鬧啊啦!

吵了好幾年的東東,王家自己都承認是袋地,
還簽過切結書不都更後果自負.


你現在要來翻什麼案?


sonic172 wrote:
其實這是法律法令與...(恕刪)
但是說穿了法律法令並不是絕對的
而是可以修的可以討論的可以研議的
但是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的保障這是絕對的
任何人要剝奪就要有十分充足的必然理由
並符合最高程度的保障才行


請問憲法也是人訂的, 也是可以修的可以討論的, 現在不是正在修憲,
那為什麼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的保障這是絕對的?

"十分充足的必然理由,並符合最高程度的保障才行, "
由誰判定?
是法官, 那麼法官按照法律,
還是你說了才算?
sonic172 wrote:
其實這是法律法令與...(恕刪)憲法賦予的人民權利在社會架構中是最高層次
法律法令必須遵從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來為人民服務
而不是法律法令可以隨便的凌駕於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之上
想要怎樣就怎樣


憲法也規定國家可以徵收土地, 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憲法並未規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

那你講的那些是怎樣?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4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5年7月5日
解釋爭點: 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就徵收目的及用途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徵收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憲法並未規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此亦有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可資依據。.................
jack0101 wrote:
文林苑根本是靠路邊 ...(恕刪)

文林苑有兩塊地
一塊前面是國有地
一塊前面是捷運用地
什麼時候靠車孑可通行的路邊?
又不是可以走就是路
是否應該要所有住戶都簽名同意了,再一次拆就比較沒有爭議了...?

inmonk1234 wrote:
是否應該要所有住戶...(恕刪)



那最開始同意的是笨蛋.....

越後面拿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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