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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命救人反被告 3義工判刑4月/搜救國賠後遺症發酵沒人要救失蹤山友


壓力鍋 wrote:
兩者情況不同,如果...(恕刪)


其實我比較偏這位大大的說法,保護自已優先,行有餘力,再助他人。

好像有句「仗義每多屠狗輩,負心總是讀書人」之類的話,不得不說法條讀多了,遇到事情時,出現在我腦中的是「現在這情形是?我應該出手嗎?出手後有可能會違反什麼法條?」

當然一方面是社會風氣使然,一方面也跟每個人個性有關。

electriceye wrote:
按照你的邏輯

所有的醫療疏失家屬都得吞下去

否則下次沒醫生敢醫了

請問:你吞得下嗎?



我說了...將心比心

那天等你遇到了,你再來回顧你自己說的話吧


既然這樣,那就讓所有的山難急助義工心涼,解散吧!!
有功沒賞、弄破要賠,自痴才幹這種事。

反正他們也沒有義務要冒險救人,在家吹冷氣、看電視不是更好,
何必冒生命危險去做這種可能會被抓關的事。

Maxxis1980 wrote:在台灣還是少幹義工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恕刪)

完全認同
建議推動
使用者付費
不然
救人還要被告
哈哈
鬼島
不意外
以後就成立 庸兵集團
付的起錢的
才出動救他
而且看付多少錢,再決定出動多少人力
任何方法都抵不過自覺,就是有事了,才需要別人的幫忙.
某些人的自覺就是有事要變無事,沒辦法變無事就不要插手.

幫忙又不是在抓交替.
只想問告義工的那個人一個問題
如果當下不是人家救了你
現在你還活著嗎

不要認為別人的付出都是理所當然的
請記得人家不欠你什麼
動不動就要提告跟求償
真是夠了吧
someonepoor wrote:
對不起我看過,法官的理由我無法接受,事實上大部分的輿論也指向法官判決有問題。理由很簡單,因為大部分的人不覺得這應該是包含在國家給予國民的基本保障之內。

基本上這些人本來就不是專業,法律上消防局有義務承擔這些責任,但是我的意見是,沒付錢得到怎樣的服務本來就是剛好,要有腦的指揮官之前先拿錢出來養人吧,講的好像制度改一改就不用額外經費一樣。事實上要專職的山難搜救就是要花錢,不是只有裝備要錢,培訓,演習之類也要花錢,台灣就是消防局全包,還是免費服務。以前聽澳洲的朋友講,有蛇跑到家裡打電話通報,來的會是政府外包的民間公司,抓完要跟你收費,台灣免費服務就算了,哪邊被蛇咬到一口搞不好還告消防隊來的太慢。

這個案子就算可以告,告完社會大眾的觀感也不會太好,因為基本上獨攀本身就是風險很高,自己本身沒注意到應注意的義務,再來指責救援不利,縱使消防局真的有過失整套看下來的正當性也是不大夠的,看過死者媽媽在公視的講話之後我更確認這一點,這個case就算法律上站得住腳,社會應當也自有公評。


這段話講的太好了!
突破了似是而非的思維盲點。
skyprayer wrote:
台灣消防隊幾乎實質包辦除了治安以外的所有災害搶救.....
儘管很多災害主管機關並非消防署,但最後責任還是掉到消防隊頭上...

化學有毒物質災害主管機關 → 環保署 發生災害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 → 交通部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海巡、警察)
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 → 農委會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
捕蜂抓蛇,野生動物災害 → 農委會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 
水災、旱災、礦災 → 經濟部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
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 經濟部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台電人員)

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法條寫的那麼多,最後反正還是消防隊...

消防隊本業還要負責火災、震災、風災、一般救護...(還有十多種非救難業務) 
媽祖都沒管這麼多了.....
話說媽祖廟燒起來誰會先到場... 還是消防隊啊 


承上,好文再加一篇。
我覺得提告有理
最後的有罪判決則是於法沒錯,但不合情理

義工非專業人士這點,在台灣目前的環境中應該通融
也就是這案件應該不起訴處理,放義工一馬
不過這起判決也會對爾後的義工專業有所增進,所謂的在痛苦中成長
如果可以促進政府開辦義工的專業救訓課程,以及建立救援收費的基準,那就更好
等到把救援基礎都打好、以及權責區分、與付費的部分劃分清楚後
救援不力再來論罪就沒什麼問題
怨念聚合體 wrote:
我覺得提告有理
最後的有罪判決則是於法沒錯,但不合情理
義工非專業人士這點,在台灣目前的環境中應該通融
也就是這案件應該不起訴處理,放義工一馬


能出任水上救援的義消基本上也受過某些訓練才能擔任,
這些訓練要自己撥出時間甚至自購配備參與,
若非對水上活動有熱誠和想要幫助他人的意願,一般人會願意做到這樣嗎?

再者,任何醫療救護、災害搶救,
即便是熟練的專業人士都無法100%能把人救回來...
像是國外統計,熟練CPR的救護員比起剛訓練完的救護員,
讓患者CPR成功恢復心跳的機率高出50%,
新手恢復患者心跳成功率約12%,資深的救護員是18%,
無論是新手或資深救護員,還是有超過8成的時候無法把人救回來...

所以歐美幾乎不會因為沒把人救回來,對第一線救護救災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怨念聚合體 wrote:
如果可以促進政府開辦義工的專業救訓課程,以及建立救援收費的基準,那就更好


義消從蠻久之前就可以參加政府相關救災的專業訓練課程。
收費機制確實應該建立,只是很難推動...
要說服多數民眾有其困難,一定會被說是政府在搶劫...
(在以色列,救火是要收費的~ 美國多數地區救護車都要收費)

誠如前面的意見,高風險活動的救難行為,不該包含在國家對人民的基本照顧,救助與保險的範圍內,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冒險活動,本該就是風險自負,怎會是國家責任呢?更別說是冒險者自己顯有疏失和過錯。

救難行為要花費很多社會資源,國賠更是耗資甚鉅,而這兩者都是掠奪人民的納稅錢來支應。
我不認為我的納稅錢應該白白的花在救助死白目上面,甚或是國賠。
如果要成立專責機關,養專職人員的話,那花的錢更多更龐大……如果政府藉此而增稅,或另開稅收項目,這樣有多少人民願意繳!?

最好的方式就是,救難活動的費用由冒險者自付,
另外就是將救難業務委託民間專業人員或機構實施,由他們去拯救冒險者,事後也由他們向冒險者及其家屬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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