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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kantinger wrote:
如果配偶不履行同居義...(恕刪)

如果有看過關於性的研究,就會覺得婚姻規定要履行同居義務是理想,但不符合實際

男女對於性的步調本來就不一致,熱戀期彼此如癡如醉,誤以為進入婚姻也會持續此熱度,殊不知許多女人生完小孩後會面臨性冷感的狀況,配偶無法同理下,利用配偶不履行同居義務找小三或嫖妓進行通姦,老婆氣不過,抓姦後再來告配偶通姦罪.......或者有人為了報復,也找小王來參一腳......然後整個婚姻就亂成一團

在討論通姦罪存在與否的同時,老實說背後最大的導因之一就是婚姻制度




在性高潮時,多巴胺會大量爆發出來,讓我們進入一種如痴如醉如夢如幻的感官體驗。一位荷蘭科學家掃描了人們在性高潮時的大腦狀態,發現高潮時大腦的狀態和攝入致幻劑後的狀態非常相像。

做愛後的“不應期” 性高潮後,多巴胺開始銳減,而催乳素釋放出來。如果說多巴胺是性的油門,那麼催乳素就是剎車。催乳素會讓性慾下降。多巴胺的減少和催乳素的增加讓我們進入“不應期”,我們性趣不那麼強烈了,我們把做愛這事撂在一邊,開始忙點別的,比如打獵啊,採野果啊,帶小孩啊,上班啊,整理家居等等—不然的話,我們就會沒完沒了地做愛而整天起不了床。在動物實驗中,這樣的效果持續2週左右。

不應期被“柯立芝效應”打破“柯立芝效應”來自一個經典故事。美國總統卡爾文. 柯立芝攜夫人參觀一家家禽農場,發現那裡公雞的數量很少,農場主解釋說,每隻公雞每天要執行職責幾十次。第一夫人道:“請轉告總統先生。”總統問:“那,每次公雞都是為同一隻母雞服務嗎?”“不。”農場主回答道,“有許多只不同的母雞。 ”總統回答:“請你轉告柯立芝太太。”

“柯立芝效應”是指,如果引入可能受孕的新的伙伴,做愛後的不應期就會縮短,動物會一直處於高亢的性慾中。有一個實驗,將一隻公鼠與四五隻處在發情期的母鼠一起放到一個封閉的盒子裡,公鼠會和所有母鼠交配直至精疲力竭,這時即便母鼠繼續向公鼠求歡,公鼠也不會有響應。然而,如果新的母鼠放入了盒中,公鼠又會精神起來,再次與之交配。
http://www.mingpaocanada.com/healthnet/showArt.cfm?aid=926

vu84vu wrote:
如果有看過關於性的研究,就會覺得婚姻規定要履行同居義務是理想,但不符合實際
男女對於性的步調本來就不一致,熱戀期彼此如癡如醉,誤以為進入婚姻也會持續此熱度
殊不知許多女人生完小孩後會面臨性冷感的狀況,配偶無法同理下,利用配偶不履行同居義務找小三或嫖妓進行通姦


法律說的同居義務是指住在一起

不是說發生性行為義務喔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vu84vu wrote:
以上是你遇到的情況?
意思是說:配偶外遇+惡意欺騙,配偶想維持現有的生活條件、金錢,又不肯離婚?
既然已經發現對方外遇+惡意欺騙,金錢、物質你還繼續提供?很好奇你為何不切斷?
...(恕刪)


既是惡意,怎會讓你輕易抓到?
我的案例,
因為小王年收只有15萬,
沒車、沒房,
且自己有家庭,靠老婆養,
別的沒有,就是有時間到處陪人家的老婆,
我發現後,
當然想離,
你以為 "協議離婚" 很容易嗎?
自己去走一趟就知道,
當沒有工作的配偶,
不願放棄既有生活時,
走法律途徑試試.......
對方依法連房子都可以分走一半,
就算離婚起因是因為她的不貞!


花了二年時間,
我非常質疑,
法律保障的是誰?
犯錯的人?還是沒有犯錯的人?
在法律上允許國家機器介入家庭事務:不正是家庭暴力的根源之一?
好處是可以用國家的力量塑造出君臣父子,兄友弟恭的表象
在社會層面上卻不贊成他人介入家庭事務! 因為清官難斷家務事?
實情是台灣的舊體制是由家長制建構出來的社會
家長這個最小單位的管理人,仍然像國家領導人一樣不可挑戰

再來看外國人為何比較有禮貌? 因為槍抺平了個體間的差異
不像台灣是本能的靠著自身塊頭大或開大車在横行無阻?
因此刑事除罪化會讓台灣失去原有的家庭傳統關係
只剩下血源關係,變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
關係差的夫妻易離婚或者只剩下業務關係,子女則很容易離開
這個也是西歐推崇的人本主義,多元文化會被排斥的原因
太重視個體的權力導致社會被抺平,失去了傳統的文化
Lisa_Hsu wrote:
如果自己沒賺錢,要靠配偶養,也只能這樣。女方重點本來就不是為了愛,而是不高興有人分享資源

常看到被家暴婦女被打得半死也不離婚,就是因為要大幅改變自己的生活,靠自己養自己,不是那麼容易

更可憐的是小孩,常看到同居人打死小孩的新聞,我從來都不覺得那些媽媽是無辜的,就是為了生活費,寧可犧牲小孩



很認同你講的...

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是男未婚女未嫁,如韋汝跟張綱維的例子
女的生了小孩,男的繼續遊戲人間,女的根本拿男的沒辦法
所以有人說通姦除罪後就可以大搞特搞,真要搞根本不用等到通姦除罪,此刻就可開始
當然一方面要當好兒子~好老公~好爸爸,骨子裡卻想拈花惹草
通姦除罪了,才有辦法跟列祖列宗及親朋好友交代那是政府許可的


很多人把婚姻講得很神聖,大部分的人不過是拿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與生活罷了
說穿了就是為了錢,根本不是真愛~哈~

Gugugu wrote:
法律說的同居義務是指住在一起

不是說發生性行為義務喔

所以結婚只規定住在一起?沒有做愛的義務?

Chad Yih wrote:
我的案例,
因為小王年收只有15萬,
沒車、沒房,
且自己有家庭,靠老婆養,
別的沒有,就是有時間到處陪人家的老婆,
我發現後,
當然想離,
你以為 "協議離婚" 很容易嗎?
自己去走一趟就知道,
當沒有工作的配偶,
不願放棄既有生活時,
走法律途徑試試.......
對方依法連房子都可以分走一半,
就算離婚起因是因為她的不貞!


花了二年時間,
我非常質疑,
法律保障的是誰?
犯錯的人?還是沒有犯錯的人?


我看過的案例是離婚打到更幾審喔
更幾審意思是最高法院發回重審幾次
又不是死刑這種大案照樣重審好幾年

不過如果是對方犯錯不得不離婚
可以以此要求不要平均分配財產
常見是40%,60%分配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steven.yo wrote:
在法律上允許國家機器...(恕刪)


我只覺得"外國人為何比較有禮貌? 因為槍抺平了個體間的差異",
這句話越聽越奇怪.

如果改到同居義務不包含性生活
但有通姦罪

算改成什麼樣?

vu84vu wrote:
所以結婚只規定住在一起?沒有做愛的義務?


沒有啊
法律不能強迫XX

如果另一半長期拒絕XX
只能說婚姻難以維持訴請離婚
另外去找願意跟你XX的結婚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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