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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一審 旅長沈威志判刑6個月


wuchehong wrote:
您好, 有再找到"默...(恕刪)


我個人認為共犯真得認定的太誇張了

尤其是沈威志,既無犯意,那來的犯意聯絡

不過 目前 還在等判決書

到底如何論述,或是完全不論述...

tgy1111 wrote:
BMI 不合標準不可以關禁閉

聽誰說的?出處?
哪個醫療機構指出的還是哪位健檢權威?

tgy1111 wrote:
卻用一切偽造文書手段使其可以關禁閉,這不算犯意聯絡?

這..看新聞感覺是行政程序瑕疵,有偽造了什麼文書嗎?

tgy1111 wrote:
帶非智慧型手機不能關禁閉
卻用一切手段使其可以關禁閉,這不算犯意聯絡?

犯意聯絡情況應該是:
我連上有個班兵實在不受教,趁他退伍前要讓他瞧瞧彩虹,
剛好這次不長眼的撞上來了,我們就拿它攜帶照相手機作文章,
你搞定你那邊的關節,我們部隊由我來說。
這個公式讓你套,看是要套入整死還是關禁閉都可以,
重點是要有"證據"。

tgy1111 wrote:
高危險群關禁閉會有高致死風險,這不算預謀?

原來我當年初中時給班上一位身型壯碩患有三高,
且領有醫生證明佐證無法劇烈運動的心臟病患者雞腿吃,還多夾了幾支是在預謀。

車商明知道安全氣囊越少危險因素越高,車禍肇死率高,
還是不增加氣囊,也是預謀。

tgy1111 wrote:
一切有相關規定在防止此種現象發生,卻違反相關法令使人致死是事實!
這些事實法官如果不採納,背後動機就非常可議!

如果法官採納了你的邏輯,那背後的動機才是真正可議吧..
不對,他怎麼能考上法官更可議。
洪自己本身也要檢討
知道會被整就要練得跟藍波一樣才對
軍中生活居然還能胖起來
可見平常都沒在落實訓練
以前新兵訓練時
78連長誣賴我是小偷
打靶還不敢給我拿槍射擊
我後來還是練到
只要我用過的武器有測驗的
我都能拿到嘉獎
一種武器精通不稀奇
18班武藝樣樣精通
樣樣全隊前三這才厲害
dirtypoint wrote:
我個人認為共犯真得認定的太誇張了
尤其是沈威志,既無犯意,那來的犯意聯絡
不過 目前 還在等判決書
到底如何論述,或是完全不論述...


假設:
收到禁閉or悔過公文知道要關人, 卻明知or故意不確認公文有缺失就直接蓋章讓人關進去了. --> "默示犯意聯絡" + "不確定故意" ?
新聞稿節錄:
又於102年6月28日上午上呈至旅長沈威志時,旅長沈威志於前一日已收到洪仲丘所傳送之簡訊反應本件懲處程序粗糙有瑕疵,審核時亦可查知洪仲丘為士官,其資安違規行為並不得施以悔過處分,且陸軍542旅旅部連核定對洪仲丘施以悔過處分、對宋OO施以禁閉處分均未經人評會程序,仍批核同意陸軍542旅旅部連所決定之懲處,導致洪仲丘、宋OO於102年6月28日上午前後送往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悔過)處分。


不過"不確定故意"跟"過失"只是一線之隔, 如果採嚴格的標準認為是"過失"的話那可能連動整個542旅變沒有刑事責任(只負行政懲處跟民事賠償).
就看判決書怎麼寫囉, 不過畢竟出了事所以被用很高的標準去檢視吧!
洪自己本身也要檢討
知道會被整就要練得跟藍波一樣才對


我覺得他在進去禁閉室的那一刻之前,都認定沒人能操到他。

柯醫師及法醫不都覺得他送到醫院時的身體狀況,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後面更有甚麼灌他水這種說法。

我覺得檢調法醫應該要去調查,他進禁閉室的幾天,有沒有大便。
搞不好是自己被嚇死的
542旅非法關洪姓軍人,讓他失去自由的證據應足夠,構成妨害自由罪。
士評會有士官提出對洪關禁閉不合法,法官根據其他法規,也認為如此。
一個差幾天快退伍的軍人,採用有爭議的關禁閉處罰,而且克服各種困難及不合法程序,這已經不是行政過失可以解釋。
這些動機,也讓人懷疑,是否洪在禁閉室有不合理的待遇?

沈威志會被判刑與洪傳簡訊向沈威志報告有關。法官似乎認為沈威志處理過程有重大缺失,例如知道法規上洪不需關禁閉,但同意,最後洪又死亡,應負刑事責任。

至於犯意,法官應該要查明,是否洪曾經對542旅內部利益有所妨礙?
以致542旅集體對洪採取挾怨報復之行為 ?

wuchehong wrote:
假設:
收到禁閉or悔過公文知道要關人, 卻明知or故意不確認公文有缺失就直接蓋章讓人關進去了. --> "默示犯意聯絡" + "不確定故意" ?






這個有判決叫做 " 假借職務使人不自由 " (我有點忘了) , 好像連級旅級主管以及陳范兩人就是判這個

那問題就來了 , 犯意聯絡 + 故意 > 謀殺 都是建立在他們送洪進禁閉室就是要置他於死 , 或是說進禁閉室一定會死 , 像把人綁在鐵軌上那樣

如果不是 , 那就是 犯意聯絡 + 故意 > 假借職務使人不自由 本來就不會判的多重


DAVIDC2924 wrote:
542旅非法關洪姓軍人,讓他失去自由的證據應足夠,構成妨害自由罪。
士評會有士官提出對洪關禁閉不合法,法官根據其他法規,也認為如此。
一個差幾天快退伍的軍人,採用有爭議的關禁閉處罰,而且克服各種困難及不合法程序,這已經不是行政過失可以解釋。
這些動機,也讓人懷疑,是否洪在禁閉室有不合理的待遇?

沈威志會被判刑與洪傳簡訊向沈威志報告有關。法官似乎認為沈威志處理過程有重大缺失,例如知道法規上洪不需關禁閉,但同意,最後洪又死亡,應負刑事責任。

至於犯意,法官應該要查明,是否洪曾經對542旅內部利益有所妨礙?
以致542旅集體對洪採取挾怨報復之行為。


那如果法官說他查過之後

沒有不合理待遇

沒有對542旅內部利益有所妨礙

那您的解讀是 ??
muto999 wrote:
這個有判決叫做 " ...(恕刪)

您好, 我們就是單純在討論法官認為"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成立的原因.
muto999 wrote:
那如果法官說他查過之...(恕刪)

犯意是法官考量判刑輕重因素之一
有無不合理待遇? 應該要調查禁閉室與過去操練方式有無不同 ?
例如以前是否也是不照表操課 ?
法律講求證據,檢察官在蒐證調查就非常重要,各種可能性都應調查
調查清楚, 對被告權益也是一種保障,法官只能根據證據審判。
至於有無調查清楚 ? 要看完整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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