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chehong wrote:
您好, 有再找到"默...(恕刪)
我個人認為共犯真得認定的太誇張了
尤其是沈威志,既無犯意,那來的犯意聯絡
不過 目前 還在等判決書
到底如何論述,或是完全不論述...
tgy1111 wrote:
BMI 不合標準不可以關禁閉
tgy1111 wrote:
卻用一切偽造文書手段使其可以關禁閉,這不算犯意聯絡?
tgy1111 wrote:
帶非智慧型手機不能關禁閉
卻用一切手段使其可以關禁閉,這不算犯意聯絡?
tgy1111 wrote:
高危險群關禁閉會有高致死風險,這不算預謀?
tgy1111 wrote:
一切有相關規定在防止此種現象發生,卻違反相關法令使人致死是事實!
這些事實法官如果不採納,背後動機就非常可議!
dirtypoint wrote:
我個人認為共犯真得認定的太誇張了
尤其是沈威志,既無犯意,那來的犯意聯絡
不過 目前 還在等判決書
到底如何論述,或是完全不論述...
新聞稿節錄:
又於102年6月28日上午上呈至旅長沈威志時,旅長沈威志於前一日已收到洪仲丘所傳送之簡訊反應本件懲處程序粗糙有瑕疵,審核時亦可查知洪仲丘為士官,其資安違規行為並不得施以悔過處分,且陸軍542旅旅部連核定對洪仲丘施以悔過處分、對宋OO施以禁閉處分均未經人評會程序,仍批核同意陸軍542旅旅部連所決定之懲處,導致洪仲丘、宋OO於102年6月28日上午前後送往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悔過)處分。
DAVIDC2924 wrote:
542旅非法關洪姓軍人,讓他失去自由的證據應足夠,構成妨害自由罪。
士評會有士官提出對洪關禁閉不合法,法官根據其他法規,也認為如此。
一個差幾天快退伍的軍人,採用有爭議的關禁閉處罰,而且克服各種困難及不合法程序,這已經不是行政過失可以解釋。
這些動機,也讓人懷疑,是否洪在禁閉室有不合理的待遇?
沈威志會被判刑與洪傳簡訊向沈威志報告有關。法官似乎認為沈威志處理過程有重大缺失,例如知道法規上洪不需關禁閉,但同意,最後洪又死亡,應負刑事責任。
至於犯意,法官應該要查明,是否洪曾經對542旅內部利益有所妨礙?
以致542旅集體對洪採取挾怨報復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