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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報》:專利戰火緜延損市場競爭與發展


ruin3434 wrote:
我看到的是,本來只是...(恕刪)


不管樓主如何用盡心思模糊焦點
美國法院已經認證三星抄襲確定~這是無庸置疑的
三星 = 高檔山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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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joku wrote:
專利不是像你想像的這麼好申請好嗎?
一些已經通用的,或是既定的都是不能申請的,
例如頂好的英文是Wellcome,
就是要避掉語言中的Welcome,
不然不能註冊

Apple註冊使用者介面專利,
是Apple先想到的,當然可以註冊阿,
又沒有人規定使用者介面就是要一個一個icon,
介面也可以像windows mobile一樣用文字,
Windows phone就是用磚的概念.


不用跟他廢話,
他根本就隨便亂講一通,
什麼叫本來不能申請專利,
但後來被APPLE打破?
他以為美國跟南韓一樣,
可以用司法為企業服務嗎?
觸控指令到底哪裡扯,抄襲抄到約定俗成(大家都抄!),還敢這麼堂堂正正的大聲說話,你可能覺得這是很簡單的小創意,但你就是沒辦法想出來,大家都抄就是對的?這不是霸凌是什麼?你再胡掰阿
YUN12345 wrote:
三星是有沒有羞恥...(恕刪)


答對了,三星沒有羞恥心
三星2012/8原創新作

Mac Mini vs.Chromebox




窮苦人 wrote:
三星粉、三星工讀生...(恕刪)

剛說完就一個新分身帳號出來,還真聽話

01Mark wrote:
答對了,三星沒有羞恥...(恕刪)


沒辦法阿!
現在是緊要關頭,總要出點力
辛苦了
ruin3434 wrote:
沒辦法阿!現在是緊要...(恕刪)


哈哈~原來跳舞猴被停權了喔!難怪我想說這麼重要的時刻怎麼不見他來消毒滅火呢~
有許多人問說,那Apple既然這麼討厭Android,為何不直接告Google呢?
以這次Apple控告三星的專利為例,手指放大縮小文字或畫面、捲動螢幕到頂部或底端產生的「回彈」作用,都是 Android 具備的功能。
按理講,Apple應該連同Google一起提告才是吧...
-> 簡單的說,Apple想控告 Google 的話,必須具體舉出Google確實從侵犯專利權中獲益,並不容易。因為Google並沒有直接從手機販售中,獲得利益。

若Apple一旦動手控告 Google,不光是Google手中本身專利,再加上行動電話始祖Motorola的龐大專利以及兩者的形象與地位,就未必能如這次對三星一般藉由「陪審團」制度,一面倒地勝出。

你說Apple是不是要三思呢?

如果不清楚的話,請爬文:蘋果大戰Android!紐時:戰爭號角已吹到Google家門口


(0901)Apple決定增列名單之方式,將三星新機種一次告進去
- 須知,在美國這類專利官司極少採取「陪審團」制度審理
(註:有異議的,請提出證據吧 )
-> 而據說Apple花了不少錢遊說國會,是否與此官司增加了「陪審團」審理有關,就不得而知。(陳姓女主持人有在節目上講過,彭博社有查到金額頗高遊說之云云...細節請自行google吧,我也是聽來的)


->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是樂見Apple持續提告,因為這樣的過程會讓大眾看清楚大公司屢屢聲稱的「專利」,是如何地空泛與不合理,也讓過時的專利法律得以有機會得到review,而有機會重新翻修過時的專利智慧財產法律
danieliememe wrote:

(0901)Apple決定增列名單之方式,將三星新機種一次告進去
- 須知,在美國這類專利官司極少採取「陪審團」制度審理
(註:有異議的,請提出證據吧 )
-> 而據說Apple花了不少錢遊說國會,是否與此官司增加了「陪審團」審理有關,就不得而知。(陳姓女主持人有在節目上講過,彭博社有查到金額頗高遊說之云云...細節請自行google吧,我也是聽來的)


->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是樂見Apple持續提告,因為這樣的過程會讓大眾看清楚大公司屢屢聲稱的「專利」,是如何地空泛與不合理,也讓過時的專利法律得以有機會得到review,而有機會重新翻修過時的專利智慧財產法律
...(恕刪)

告的好
這樣讓那些抄襲者付出重大代價
要嘛就付錢
要嘛就被告到他不能在用
danieliememe wrote:
(0901)Apple決定增列名單之方式,將三星新機種一次告進去
- 須知,在美國這類專利官司極少採取「陪審團」制度審理
(註:有異議的,請提出證據吧 )


又是一個不懂愛裝懂的

通常美國地方法院的專利訴訟都是由陪審團來判的,
法官負責決定的是matter of law,如:系爭專利中的名詞的定義為何
陪審團決定的是matter of fact,如:系爭專利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有侵權、損害賠償的金額為何,
陪審團參與專利訴訟的法源來自於美國憲法權利法案的第七修正案,
另有聯邦民事訴訟法的規範,
除非訴訟雙方同意不要jury來判,
要不然都是jury來判專訴訴訟的,
至於三星的這個訴訟,
很明顯地蘋果是要求jury來判的,
就算三星不要也沒辦法
詳見:

http://www.oblon.com/sites/default/files/news/256.pdf

danieliememe wrote:
->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是樂見Apple持續提告,因為這樣的過程會讓大眾看清楚大公司屢屢聲稱的「專利」,是如何地空泛與不合理,也讓過時的專利法律得以有機會得到review,而有機會重新翻修過時的專利智慧財產法律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想法,
但也有人認為以往美國的專利保護過於薄弱,
才會讓Xerox把創新都貢獻給其他廠商,如:Canon、Toshiba、Sharp,
反倒是專利保護可以促進創新,
連中國總理溫家寶都已經體認到未來世界的競爭就是智慧財產權的競爭

http://www.ipwatchdog.com/2012/08/30/patent-verdicts-we-planned-for/id=2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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