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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證實沒收到1500萬捐款❤️曹興誠:我直接給沈君山支票❤️用途也沒有多過問❤️

fujinla_001 wrote:
那法律上這到底算是私人的事
還是清大與聯電之間的事?

賭博 即便是口頭
也不是商業行為
當然不能當作是聯電的事情

所以才說 如果曹董因此要求聯電捐款
可能會有背信之虞
fujinla_001 wrote:
純粹想請教
還是清大與聯電之間的事?
自己口頭然後賭輸,如果動的是聯電公款,股東可以告?
然後公然開賭不用罰嗎?
涼亭下象棋賭博的阿伯表示不服

告什麼告???

召開董事會

說服幾個大股東一起通過捐款

然後還可以節稅做公益

你當大老闆是傻子,還會讓你抓到把柄

人家的會計跟法務,人數都比棒球隊還要多

如果是聯電捐的

那就不是花自己的錢

又不會痛,為什麼不捐呢???

上市公司捐款,都沒留下任何紀錄嗎????

不管怎麼捐,總有銀行紀錄吧!!!!!!!!!!

到底是怎麼捐????總知道哪家銀行處理的吧????

曹董趕快帶百位記者,去銀行申請調查紀錄

賭博罪罰幾萬而已,你覺得他們會在意嗎??????

老是被人說我洗地護航,真的很煩

這樣講有沒有公道..................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fujinla_001

沒記錯的話,現在個人資料保護,紀錄是有年限的,不能無條件永久保存

2025-02-27 10:16
fujinla_001 wrote:
純粹想請教如果曹在聯...(恕刪)

dgame wrote:
沒甚麼不服的
法院相...(恕刪)
先了解一下過程:
為了幫清華大學募款,時任清華大學校長的沈君山,在1995年10月,由清華之友協會舉辦的晚宴中,向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勸募,請求捐款給清華大學。曹興誠當時向沈君山提議,雙方進行一局圍棋挑戰,來決定捐款金額。曹興誠提出若輸一子捐1萬元,沈君山起初以為是新台幣1萬元,曹興誠最終決定以一目一萬美金來進行遊戲,因沈君山棋力較高,以讓三子來開局。終局曹興誠輸五十目,決定以美金對台幣匯率1比30元計價,捐款台幣1千五百萬元[3][4]。
=========================
這個案例不同於以上所舉,因為當值就是個募款場行,你去就是要捐款的。曹是藉邀約沈下棋(沈是圍棋、牌藝雙精),所以,這可視為期約勞務費,或是一般所稱的指導費、出場費、期約捐款,費用就是每輸一目一萬美金,因為是明碼標價童叟無欺,這和所謂的賭約,其實還有的灰。

就法而言,因為當時是公開場合,雙方也沒人否認,更有多方證實內容,所以,這個期約應該屬有效的契約。但因為已過15年民法債權,20年刑法背信的追訴權,所以,曹沒法律問題,只有誠信問題。

至於,為何大家相信沈而不相信曹,應該是經驗法則。
沈君山校長愛棋愛清華 捐贈奕園
沈校長後來再度因中風而不省人事。此心願由其家人代表捐出沈校長在美退休金,歷經3任校長及各方努力,於2013年建成奕園,同年6月落成,並將沈校長手書「奕亭」二字掛於奕園,此處如今成為所有師生流連緬懷沈君山長遺愛之所。



沈連死後的退休金都捐出來了,至於曹..大家都GOOGLE的到,也算一種,當有錢人窮得只剩下錢,那個形象會是如何
dgame

不能 口頭契約也要有"契約"的樣式,期限 跟範圍...不是所有口頭約定都可以當作口頭契約的

2025-02-27 12:32
nwcs

fujinla_001 當年還真有人去檢舉賭博行為,最後以風雅募捐、棋藝興學結案。因為募捐可以賴帳,但這也側面證實了,曹沒給錢的成分居大,果真的跟曹據此去討錢,那就可能真的犯了賭博罪。

2025-02-27 17:40
dgame wrote:
不能 口頭契約也要有"契約"的樣式,期限 跟範圍...不是所有口頭約定都可以當作口頭契約的


不是吧!
你講的和民法上寫的不一樣


民法 第 153 條
1.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SteveJTY wrote:
不是吧!你講的和民法...(恕刪)

實務上一定會有債務的範圍界定 不可能沒有的~

舉例來說 有議員不是要賭雞排
他如果沒說雞排的份數
也沒說雞排發放的地點(範圍),時間
難道 他就要"無限制" "無差別" 的發放雞排嗎?

即便是這樣
也要兩人都"同意"這樣的賭局
沈老已逝 你要他怎麼作證 他同意了這樣的賭局?
看報導? 甚至你要去找那個記者來查證都已經不可能了~

所以 這件事情 基本上對曹來說
只剩下誠信問題了
基本上 民法上面是沒得追究
(當然如果他用公司的錢去捐贈,那就會有背信問題)
dgame wrote:
實務上一定會有債務的範圍界定 不可能沒有的~

舉例來說 有議員不是要賭雞排
他如果沒說雞排的份數
也沒說雞排發放的地點(範圍),時間
難道 他就要"無限制" "無差別" 的發放雞排嗎?


即便是這樣
也要兩人都"同意"這樣的賭局
沈老已逝 你要他怎麼作證 他同意了這樣的賭局?
看報導? 甚至你要去找那個記者來查證都已經不可能了~

所以 這件事情 基本上對曹來說
只剩下誠信問題了
基本上 民法上面是沒得追究
(當然如果他用公司的錢去捐贈,那就會有背信問題)


1. 他如果沒說雞排的份數
也沒說雞排發放的地點(範圍),時間
難道 他就要"無限制" "無差別" 的發放雞排嗎?

請參考我前一篇發文裡的 民法153條第2項
簡單的講,議員輪了,只要議員有發放超過1份的雞排,因為沒有約定數量,他是可以主張自己已經履約完成。

2. 沈老已逝 你要他怎麼作證 他同意了這樣的賭局?
沈老會與曹興誠下了那一盤贏了50目的棋,就代表他同意曹興誠的條件,沈老若是對條件有疑義就不會下那盤棋,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就跟搭計程車一樣,某A到了某火車站,出站後問排班計程車司機說到某地要多少錢,司機說500元,某A沒回答是否同意就開了後車門上車。
到了目的地之後,某A總不能要跟司機爭論說他上車只是要跟司機再討論價格,並不代表他同意500元的車資吧!
dgame wrote:
(當然如果他用公司的錢去捐贈,那就會有背信問題)

就算犯法好了

你們能拿他怎樣

背信罪追訴期

追訴期長度:根據刑法第80條,背信罪的最高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其追訴期為20年。

時效注意:超過20年後,不論是被害人還是檢察官都無法提起訴訟,因此及時行動是非常重要的!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dgame wrote:
舉例來說 有議員不是要賭雞排
他如果沒說雞排的份數
也沒說雞排發放的地點(範圍),時間
難道 他就要"無限制" "無差別" 的發放雞排嗎?


沈曹之約當下雖然沒約定贈與金額,但棋局結束金額已能確認...
hidear1024

當下雖然沒有直接講多少,但說好捐贈金額該如何計算,也是一種約定,契約依然有效

2025-02-27 14:11
其實我覺得曹告得成嗎?
曹如果告翁,翁可以說我跟清大求證了
已善盡查證義務。
清大到現在堅持沒收到,也不可能叫沒收到的人拿證據吧?
曹如果有證據,最多能告清大而已吧?告得成翁嗎?
pmwang wrote:
其實我覺得曹...(恕刪)


都告不了的

首先曹老闆是公眾人物,他的行為本來就應受公評,除非刻意用虛假事實抹黑(毀謗)或單純用侮辱性言論咒罵(公然侮辱)

清大方面,只是單純陳述:未收到“曹興誠”捐助的1500萬款項,就算真的聯電有捐,那也不是曹興誠捐的,清大沒有說謊,告不了

而翁的說法是:曹董說要捐贈清大,但沒有捐,清大未收到款項,如果真的是聯電捐的,那翁也沒說錯,確實曹董沒捐,所以還是告不了

除非曹董的證據是”曹興誠”確實捐了1500萬給清大,那清大才可能會有麻煩,翁一樣可以主張她信賴清大,所以一樣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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