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而依附於原建築物之增建建物(如可獨立出入之頂樓加蓋房屋),或未依附於原建築物而興建之獨立建物,則均非附屬建物...(恕刪) 來來來,非附屬建築物有兩點1.構造上獨立且2.使用上獨立表示這兩點都要成立才是非附屬建築物我們不用糾結使用上有沒有獨立你趕快表演東岸二樓漂浮術來證明第一點的構造上也獨立,這樣才能證明你的論點是對的
alou21 wrote:我想看原始OT契約(非續約)及招商文件,不知有無高手可提供? 找到了,在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可以查到104年第2次公告招商的資訊,雖是公告的契約文件,非議約後簽訂的正式契約,因簽約前議約的空間不大,所以大致與正式契約相符。這是OT案沒有擴增建(ROT)的需求,營運標的只有當下的地下停車場及地上一樓(可做商場使用)及頂樓和平廣場,商場經營是停車場OT案乙方委託第三方(NET)的附屬事業,移轉返還優先定約等,在契約條文上都有約定,這公告招商及契約文件沒有問題,但在履約上卻違反招商要件,讓附屬事業經營者加蓋2、3、4層,甲方不僅沒依約終止契約,反而在第一次優先定約時,把加蓋的部份列入新約的一部份。承辦人沒這膽子,科局處首長也不敢,除了....。促參資訊網查詢案件編號:1040918-001在112年重新招商時已是ROT,案號:11212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