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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管轄內,你就是獨了,到底有哪一位中華民國國民不是台獨?

大馬1251 wrote:
英美中法蘇是聯合國創始成國
同時也是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
你以為是隨便幾個鄉民在上面簽字?


開羅會議,就是沒有人願意簽名或蓋章,這你也沒辦法

反正會議就是這樣嘛,各方要提出甚麼要求都可以,但是決議未必能得到認可

別以為會議上有人提甚麼,大家都要照單全收
肥馬大刀無所酬 皇恩空沿幾春秋 斗瓢傾盡醉余夢 踏破支那四百州
kopin0720 wrote:
有沒有台獨而不會被打的可能?

建國就是要付出代價
不一定是戰爭啦

如果美國願意可以直接帶頭和臺灣建交
中共能如何?
不可能第三次世界大戰?
29x5x5x2 wrote:
開羅會議,就是沒有人願意簽名或蓋章,這你也沒辦法

《日本降伏文書》
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接受《波茨坦宣言》

《波茨坦宣言》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開羅宣言》
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而且有五大常任理事國認證
信不信隨你了
密室睡覺上集

降伏文書是停戰協議,停戰協議就只有停戰的性質,沒有別的作用。

2022-09-15 12:55
大馬1251 wrote:
《日本降伏文書》開宗...(恕刪)


信了你說的,
他要如何面對自己.......
lovejerry999 wrote:
信了你說的,
他要如何面對自己.......

我們能做的只有提供事實
就是這樣了

綠營很多東西都很瞎
邪惡中華民國沒來
臺灣就獨立了
或是回到美、日懷抱
大馬1251 wrote:
《開羅宣言》
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而且有五大常任理事國認證


開羅宣言 有哪一個常任理事國簽名蓋章了?
肥馬大刀無所酬 皇恩空沿幾春秋 斗瓢傾盡醉余夢 踏破支那四百州
西元三千年 wrote:
呂秋遠在臉書上撰文指(恕刪)
民進黨下台他又要靠北了⋯⋯
29x5x5x2 wrote:
開羅宣言 有哪一個常任理事國簽名蓋章了?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重要性是透過正式的國際法律文件引用
而該國際法律文件有五大常任理事國的代表出席簽署,二次大戰結束

你要說它們沒用也OK
不意外...

反正邪惡中華民國就是來了
毛爺爺只能乾瞪眼

邪惡中華民國還打爆「二七部隊」
害臺灣至今無法回歸祖國懷抱
真的是太邪惡了
大馬1251 wrote: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重要性是透過正式的國際法律文件引用
而該國際法律文件有五大常任理事國的代表出席簽署,二次大戰結束


開羅宣言本來就不是合約,合約必須是大家都同意簽名蓋章才能生效

波茨坦宣言引用無效的開羅宣言,所以這個引用本身也無效

所以舊金山和約,有多數盟國參與噢,大家才公認是有效立的

邱吉爾早就說過開羅宣言已經過時

英國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說過:開羅宣言是以「意向聲明」,因為僅僅是意向聲明,所以它本身無法移轉主權

意向聲明的意義很簡單,就是大家開會時誰都可以提出意見,但不是所有意見大家都要接受,除非大家接受願意簽名蓋章,這個結論才有效力

美國國家檔案局表示開羅宣言非國際條約,國家檔案局的柯爾茲解釋,根據國家檔案局的規定,所有的國際條約、行政協定或是一般條約與其他協定等文件均有其專屬的特定號碼,由國務院一併交由檔案室保管,他們無法在「國際條約」的檔案中找到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has not filed this declaration under "Treaties.")。
肥馬大刀無所酬 皇恩空沿幾春秋 斗瓢傾盡醉余夢 踏破支那四百州
《日本降伏文書》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又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顯然《日本降伏文書》已將三項文件結合在一起。事實上,這三項文件都收錄在美國國務院1969年出版,助理法律顧問貝凡斯(Charles I.Bevans)負責主編之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1776-1949 美國條約與國際協定)第三卷,頁碼分別是《開羅宣言》(858)、《波茨坦公告》(1204-1205)與《日本降伏文書》(1251-1253)。而《日本降伏文書》還收錄在1946年《美國法規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 at Large)第59卷與1952年《聯合國條約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第139卷。所以,美國係將《開羅宣言》等三文件視為美國與盟國簽訂之有效條約或協定,具有法律拘束力。

至於國家檔案局的柯爾茲說沒有...那就更好笑了...美國國家檔案局的官網都有這回事了...
U.S. DEPARTMENT OF STATE-The Cairo Conference, 1943
不然看誰要花錢,去美國國家檔案局買羅斯福任內關於中國的檔案文件,看看有沒有這回事囉
Foreign Relations Series Volumes by President
1933-1945, Franklin D. Roosevelt
China (1956)
The Conferences at Washington, 1941-1942, and Casablanca, 1943 (1968)
The Conferences at Washington and Quebec, 1943 (1970)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1961)

質疑《開羅宣言》效力者,通常是認為該宣言非條約,或以未經簽署而否定其效力。惟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國際法院1978年「愛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在西方國家最流行之國際法教本,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此外,一個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最簡單的推論就是看是否收錄於國家的條約彙編。如前所述,美國國務院所出版《美國1776-1949條約及國際協定彙編》將《開羅宣言》等三份國際文件列入,可見該三份文件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文件。再者,常設國際法院在1933年4月15日對東格陵蘭島的判決中指出,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駐使在其職務範圍內的答覆,應拘束其本國。由於一國外長的話可在法律上拘束該國,則《開羅宣言》為三國的總統
或首相發表之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自是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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