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鴻海上來 wrote:
那是你們這些無恥的擁核奸臣小人造謠亂政。
實際狀況是
中期貯存設施,是核一二三的乏燃料棒,都集中放,每根用過燃料棒要放40年。
核一廠的乾貯場位在核一廠區內;核二廠的乾貯場位在核二廠區內;核三廠的還沒規劃,但沒意外的話還是在核三廠區內。哪裡有三個廠的乏燃料集中放?不只是乏燃料乾貯,各廠內也分別規劃了低階核廢的貯存庫。各儲存庫在廠區內的位置分布隨便搜尋一下就能找到。
孤鴻海上來 wrote:
如果這種集中設施放核一廠廠區,會超出表定核一廠除役【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違反了「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1條第一款。
請看你自己貼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1條第2款,它只適用反應器相關設施。核電廠廠區很大,反應爐廠房只佔一小部分,還有很多地方可以當乾貯場。
不管是法條還是實際狀況都不符合你的說法,反而跟我說的相同。我又當不成無恥奸臣小人了,造謠亂政真是困難,一不小心就說成大實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