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前面有版友說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入出境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是違法的問題,還不到法律違憲的層次。"我贊同這個說法,該處置既已違法,又如何能謂其合憲。 贊同lovejerry999大與前面網友看法,這個限制人民出境的行政命令違法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限制人民出境乃關於人民的自由權利,應該要以法律來訂定。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如上所述,限制人民自由應以法律定之,故不得以命令定之。同意應該由總統以憲法層級的緊急命令行之 方屬合法。
mourningtw wrote:我們需要淪落到去跟對(恕刪) 習慣就好當大家開始從綠支持者口中聽到<比>這個字的時候代表民進黨這件事情一定做錯或做的很差錯或差到支持者不知如何護航只好開始<比>甚至會極度降低標準到去<比>過去所大罵的對象大家可以觀察看看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