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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leonheat03 wrote:
那你的問題點就回到我...(恕刪)


這位在模糊焦點找藉口開脫

對方刑期已滿就是自由身
到香港是要押解誰?又能行使什麼權力?
而對方又是有何法律依據能准你押解其國民?
而技術方式本來就有百百種
但我方卻只要一種
大張旗鼓到人家裡抓人
你說是要解決問題還是故意為難呢?
miamivice wrote:
這位在模糊焦點找藉口...(恕刪)

既然是自由之身 那港府有幫什麼忙嗎??
讓嫌犯自由投案還可以說成港府幫了很大的忙 ??

要技術來解決 港府不會抓嫌犯去游泳?
現在香港最近很流行被自殺阿
反正你們又不在乎案情如何,只在乎判刑
那被自殺也是技術的一種阿,還100%死刑
有人一直強調香港沒有能辦下去的理由
替香港現在放人趴趴走的行為開脫
那整件事到底跟港府有關連?
港府和林鄭又何必先放出陳嫌要投案的消息?
表面上拿司法管轄權來迴避不想配合台灣處理本案的藉口,實質上根本就是枉顧香港人他們自己的人命,把政治放在市民生命安全之上,這種政府難怪人民從6月起抗議至今
香港法庭是辯論制度的,證據不足或是有瑕疵就無罪釋放
yurue wrote:
從飯店監視器畫面可以...(恕刪)


今天的重點已經不在這點,重點就是:在台灣犯罪,回到香港後在香港是無法定罪的
其他都不重要
北漂彰化人 wrote:


今天的重點已經不...(恕刪)

在香港無法定罪,但是可以被自殺啊
反正你說的 其他又不重要
陳嫌在港有承認殺人的口共自白、有拿被害人遺物使用的證據,而台灣有陳嫌殺害的被害大體、監視器畫面等證物,有心要將犯罪者繩之以法會有甚麼困難?推卸這麼多幹嘛困難在於港府要或不要而已。

我若是林鄭,香港特區大家長
對於此案不可能是這種處理態度,縱放一個殺人犯在自己的土地上自由,這算什麼?以往案例都是因無司法互助而罪犯潛逃離境想抓抓不了,搞清楚現在這個陳嫌是你們自己國人殺了自己國人回到自己國家內你們港府卻不作為。
居然還有腦粉為此砲轟台灣政府?可笑至極。
法源上辦不了?那也一定積極和台灣協調引渡或互助來辦。
RR5 wrote:
陳嫌在港有承認殺人的...(恕刪)

香港法律學者及政治家就有提出 田北辰及陳弘毅倡議「港人港審」,並先與臺灣簽訂單次協議處理潘曉穎命案

我想這也是一個方法阿
一時氣憤殺人,還是用殺人罪來判刑,最少要判刑10年。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leonheat03 wrote: 



當然是很難說服法官 他不是過失殺人
但是陳嫌可以主張,他是一時氣憤殺人

)
leonheat03 worte:
既然是自由之身 那港府有幫什麼忙嗎??
讓嫌犯自由投案還可以說成港府幫了很大的忙 ??


那你去問說話的人啊
你問我要幹嘛?
我又不代表任何人
你這習慣很差喔

leonheat03 worte:
要技術來解決 港府不會抓嫌犯去游泳?
現在香港最近很流行被自殺阿
反正你們又不在乎案情如何,只在乎判刑
那被自殺也是技術的一種阿,還100%死刑


你這是在耍寶
當說不清就開始耍無賴
我可沒這習慣

事實就是執政者要附帶一個別人辦不到的條件才當別人有配合意願
根本就不是在維護主權要執行司法管轄權
而是故意破局要人別來
而你自知就是如此
但承認會讓自身辯解言詞無立足之地就只是在為辯而辯
故離題瞎扯該"技術"等於此"技術"
這嘴皮很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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