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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公司依法追訴到底,向工會求償5.78億

Erichuangtw1980 wrote:
禁搭便車條款滿誇張,...(恕刪)

這群公會幹部的小妹妹們, 假如還以為已經沒事, 甚至紫嫣還想電人.

個人看了, 實在替她們捏了一把冷汗!

法院不是罷工棚, 原告律師團與法官們, 更不是她們的學妹, 沒人會聽被告演講, 到時是看證據攻防..
訴求只有一項就叫合法??
我聽你在放屁..

那你乾脆要求董事,總經理,專業經理人全部改成工會成員擔任較快..
只要留一項,每天便當要加顆蛋...就可以合法罷工?





yuffany wrote:
禁搭便車是工會法規...(恕刪)
這次的教訓就是告訴勞工,不要被騙出來罷工,罷工後少了很多福利,而工會只是想收勞工的會費,壯大工會自己而且而已!!!還有工會的幹部可是有領薪水的,你罷山丟了工作或是公司倒了,這可不關工會的事!!!這次長榮空姐真傻!!!出來罷工損失可大了!!!
yuffany wrote: 基本上,罷工導火線禁搭便車是合法的訴求,
而工會又經過投票取得罷工權,
所以罷工合法性毫無疑問。
長榮要打罷工不合法必敗無疑。

自己去看看蔡瑞麟律師的FB吧
你根本不了解合不合法的爭議在哪裡
yuffany wrote:
禁搭便車是工會法規定...(恕刪)


沒有談到破局就罷工,違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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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師罷工情、理、法,你該知道的10件事,文林雨佑 2019.2.12




A:合法罷工需要由工會發起,經過以下程序才可宣告罷工:

工會必須先透過勞動局出面跟資方進行「調解」

確定調解不成立後,才能進行「罷工投票」

經工會全體會員以「直接」的「無記名」投票、全體「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宣告罷工

台灣工會普及率僅6%,要能發起罷工和實質罷工,相當不易。

依《工會法》規定,雇主「不得」針對合法罷工的員工有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否則即屬「不當勞動行為」被視為無效,員工亦可透過法律救濟。



A:《工會法》賦予工會罷工權利,以及避免被資方不當對待的法律保護,但另方面也等同給資方保障,只要未經合法罷工程序認可,員工擅離職場就屬「非法罷工」,可能面臨資方解僱、減薪、降調等各種不利待遇,且難以透過法律救濟。

對資方來說,只要罷工屬於非法,就不受《工會法》限制,可依照《民法》對罷工產生的經濟損失向員工要求賠償,或甚至依《勞基法》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預告,解聘員工。



A:罷工作為勞工最強烈的抗爭手段,參與罷工的工會成員勢必要承受資方許多壓力、刁難甚至撤職的風險。透過罷工取得一定程度勞動條件的提升,如果讓未參與罷工、承擔風險的非工會會員一併享有,不僅對承擔風險參與罷工的工會成員不公平、某方面也可能削弱工會的發展。

所謂「禁搭便車條款」,即非工會會員不能享有罷工爭取的成果,《團體協約法》第13條即對此有明文規範,其目的在避免降低加入工會參與罷工的意願。而一旦參與罷工人數減少,工會就越難有籌碼跟資方談判,工會成員越容易被資方打壓,訴求也就越難達成。
yuffany wrote:
基本上,罷工導火線禁...(恕刪)


沒人規定資方要完全接受勞方代表提出的要求,所以才會需要協調會來協商彼此可以接受的條件。

工會雖然取得發動罷工的資格,但是卻沒有做好應盡的協商義務 - 至少,在我的認知上,工會在確認發動罷工的那場會議中,我認為根本沒有打算協商。

這部分我認為上法院還有爭議...

尤其是工會堅持的禁搭便車與勞工董事,是不是真的可以成為發動罷工的理由...
Erichuangtw1980 wrote: 工會必須先透過勞動局出面跟資方進行「調解」

確定調解不成立後,才能進行「罷工投票」
經工會全體會員以「直接」的「無記名」投票、全體「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宣告罷工

是啊
法律攻防的重點一定是在以上兩點
根本不是什麼禁搭便車條款
emeryville wrote:
是啊法律攻防的重點一...(恕刪)


參考華航罷工的訴訟案例,工會要求禁搭便車條款也不一定站得住腳。

我認為工會為禁搭便車條款而罷工,可能違反了團體協約法第13條但書規定,在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工會以外的第三人有透過和雇主集體協商或個別約定,取得相同條件的機會,這是團體協約法定下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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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搭便車條款會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嗎?

所謂的禁止搭便車條款規定在「團體協約法第13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這個條款,是為了讓更多人願意加入工會和雇主主張權利,如上述當華航增加非工會會員津貼時,還要提高工會會員同等差額,就是一個禁止搭便車條款。法院認為,當時工會和華航的這個約定,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

#原因是:

團體協約法第13條但書規定,在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工會以外的第三人有透過和雇主集體協商或個別約定,取得相同條件的機會,這是團體協約法定下的強制規定,但是上述工會和華航的約定並沒有賦予第三人這樣的機會,違反了這個強制規定,因而無效。
一般流程應該是在勞資協議會(上市櫃公司應該都有設立這個組織)開會提出,
提出事項無法取得共識+有完整會議紀錄才能進行罷工吧?
但是工會卻以一個外來組織要強行干預一間私人企業的運作
工會對2618的八大訴求裡面,比較有爭議的事項就過夜班機跟國定假日要不要給加班費的問題而已
這都是可以先在勞資協議會提出後,無法取得共識後,你要罷工再罷工嘛...
但實際上做法根本就是一開口一言不合,不爽就翻桌的那種感覺,大家不覺得嗎??
其他項訴求根本就是資方會答應才有鬼...
會提出這樣的訴求根本就是沒腦筋,感覺就像小孩去吵看有沒有糖吃,
沒糖吃然後再放軟說都可談??當罷工是辦家家酒嗎??
如果你提出的訴求就是長榮是錯的,那態度而必放軟??
真的是超幼稚的行為..

工會幹部老實說我覺得應該都是要很懂勞基法的人去擔任,不然怎麼去解決勞工權益問題?
但是看那些幹部感覺就是涉世未深的那種人
沒經歷過社會歷練,如何擔任幹部??

個人見解是工會真的不要再鬧下去了...2618可不是吃素的
到昨天還再放話嗆聲..一直到今天早上才道歉
再搞下去我看工會大概有人會辭職(其實是落跑)為這次罷工失敗負責吧..

紫煙事件,工會出來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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