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ing wrote:
公投法並沒有規定連署可以補件或是二次送件..(恕刪)
我是覺得公投法也沒規定 第一次就要收件
那不如 忠犬會 來個自己規定 當遞件時 需要有主委在場才能收件
然後 ....主委就跟其他官員一樣 每天跑行程,出國,開會......
這樣照版主的講法也是 不違法阿
反正 這也是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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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念書 當啥網軍阿 真靠北邊....
bian0728 wrote:
我從沒說過不收是作為的一種
那是你們說的
不收是不作為才對
法規有規範的公務員要有所作為
法規沒規範的公務員可以不作為
中選會已收過一次件
所以沒有當為而不為的問題
公投法沒有規定可以分次送件
所以中選會可以不收
Dwing wrote:
首先 講"法"麻煩搞清楚 "作為","不作為" 都是 "作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