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你這樣的發言我真的覺得您要好好去看看你們唐政委最近很偉大的發言:先讓自己言之有物公務員可以自訂法律咧??我提示你一下好了連你們最新的賴院長想決議修改什麼木栓的一例一休一樣要立法院才能決議啦口矣~~~~~~~~~~~~台灣之星4G wrote:公務員自肥訂一個對自己超好的法律然後民間永遠無法跟上(恕刪)
1.公務人員績效法,細則..未滿6個月是不打考績,年終了2.妳就已經請相關假,也領6本俸,自然不會有9天特休..3.喪假,婚假,育嬰假..Title就很明確..喪假就是處理喪事,育嬰就是帶小孩..妳不能說小孩子讓人託管,用政府資源,然後妳又說妳在家帶小孩..妳也不能沒帶小孩出國玩或當SOHO..政府每一條法令,有當初立法原則,法條是很抽象,不能包山包海所有飯粒都寫進去..但公務員不能擴大解釋法條或是而不理看到不合理表示你的法律使用就是有問題出國玩..你就是要銷掉育嬰假變成事假在家領6成俸,妳就不能拿政府輔助沒有在公司,不用背責任義務當然考績,年終,其他假期沒有
年終要照妳在職位上的比例,特休也是一年九天..民間機關還是政府一些人事系統會照比例給假有的是妳三個月可以休二天,三到六月在休二天..妳下半年請其他假,當然下半年的四天特休就不給予公務員也一樣..妳不能年初,春節,爽,一次把整年特休休完,直接放20天..做3個月,留職進修,做2天又請有的沒有的假..然後就A走好多天根本就沒有的特休
Pan.tc328 wrote:1.公務人員績效法...(恕刪) 你對育嬰假的詮釋真是讓我開眼界了!還好我已經用不到育嬰假了,支持你能發起連署讓執政黨立委把這個規定定入勞基法,讓所有勞工都適用。以後請育嬰假的都要小孩不離身,不然就銷假改事假!你說好不好?
公務人員休假是停薪的..投保金額6成本俸是付錢投保的..不是從政府單位付錢的留職停薪就是跟單位完全沒關..怎麼會有特休,年終,考績..問題??勞基法..也一樣就是你投保的保險,你付的錢,老闆補貼一下,政府補貼一下..成立一個基金你出事時從你的專戶裡提出使用..這時就跟公司沒關係..不能說很好公司給妳幾成薪..公司根本沒給妳錢~只有在賦予妳薪水時把3%的薪資照規定轉進勞保帳號裡
育嬰假不然你的解釋為何??每一個法律..刑事訴訟法,勞基法..不管裡面條文,細節多少項,多少字..他就定義他的使用解釋範圍每一個會計賬Title就已經知道他能做什麼育嬰假開宗明義就是育嬰..不是你生小孩然後就休假,然後出國吃喝玩樂Shopping..當初立法原則就是要讓妳好好帶小孩..妳在生小孩子後休假,然後去什麼韓國..妳的行為跟主旨不合..或妳有保母請了其他政府資源..妳不需要帶了..政府的美意不需要,妳的條件終止了..自然不能用育嬰假
每一個法律,每一個條文..都有其用意..有主旨才有內文條例不能違背法律,法律不能違背憲法..特殊法大於一般法..育嬰假從字面就寫得很詳細..有育嬰再來看休幾天多少錢,誰休,誰領..有些人看到細節開始休開始領..有的一家公務員,領了多少輔助..透過各種關係,進了公設幼稚園,拿了社會輔助,拿了什麼北市什麼生育..妳根本就不需要育嬰假了..然後又~然後去做別種事情..然後一群人把公保基金花完..然後再從另一群的口袋回補基金
樓上兩位....新聞的事主是育嬰假結束並復職後再去請特休並且利用特休假期出國去玩不是他請育嬰假期間還出國去玩他不是1月1日開始請育嬰假 也不是12月31日結束育嬰假而且請了育嬰假就不能申請托嬰補助至於上托兒所.....育嬰假只限小孩在3歲以前申請有公設幼稚園會讓未足3歲的來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