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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結婚這回事---非引戰文

wirklich1021 wrote:

其實不太需要再去解釋了
因為很多問題前面都討論過了
真的有心,應該是把討論過的問題仔細看過
好好想想哪些是有道理的
然後去務實的討論同性平權這個議題
而不是只是一直丟出重複的問題
這種模式
如果不是懶得爬文
就是只是堅持「不會有影響」
所以對於前面的討論都視而不見
然後一直邏輯重複循環罷了


請~安卓拉貝貝~可以去爬

~慢仔小饅頭~所創立的標題文~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那棟樓在同性議題文章裡搭的很高~裡面有上面的大大所發表的理論與想法~


Yunalesca wrote:
我夫家表兄弟跟男人結婚很好幾年了
我老公還沒去和男人結婚
我也還沒去跟女人結婚

如果妳跟妳老公從小接受的教育是同運給的教材
妳老公有可能是和男人結婚
妳現在的老公有可能是女人

安卓拉貝貝 wrote:
也可以增設法條
「同性婚姻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以達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目的

專法是歧視,
"專用法條"就不是歧視?

flyingf wrote:
看不太懂,只有 273人被收養?
可是台灣每年上萬被虐待,
那些小孩怎麼辦?

姑且不論每年是否有上萬被虐待
你認為該怎麼辦?

安卓拉貝貝 wrote:
還有
尤美女委員的意思是表示
並非一定要將「男女改成雙方」
也可以增設法條
「同性婚姻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以達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目的

尤美女自己都還沒想清楚就急著霸王硬上弓強行通過,你們都不覺得尤美女很草率嗎?還把她當英雄一樣的吹捧。
可不可以請尤美女自己先搞清楚後再說。
安卓拉貝貝 wrote:
民法親屬篇 第一章...(恕刪)


所以不要只讀半套攪到一知半解, 挺同作學問能力異常低落, 只會鑽牛角尖跟鬼打牆, 更是隨便=改幾個字就好掛在嘴邊

老是糾結在民法親屬編而已

原親屬篇的父母一詞難道沒有出現在其他編章節?

現在隨便改成雙親, 又只動親屬跟繼承編, 其他不跟著動, 那債編當中的父母是要給誰用? 這債編父母既被孤立, 且債編父母是指誰? 跟雙親的關係又是啥? 可以等同? 轉換的條件在哪?

一部法令當中對於標的可以有二種名詞界定?

請問要如何適用?

還有為何債編提到的父母中間要用頓號斷開區分? 花點時間好好讀書想想, 不要逮著個字面就開始逼問定義在哪, 想要認真受教或是只想立即獲得標準答案? 還是只想藉機作文章?

更不要提夫妻改成"配偶"的問題了
小客5509 wrote:
所以不要只讀半套攪到...(恕刪)

同運是不是忘記他們要把民法修成「一體適用」?
每次討論到名詞定義矛盾這邊,異性戀家庭跟同性戀家庭又被同運從民法裡分割出來

EAPON wrote:
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是原法
然後照你說的,把父母變成雙親
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雙親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雙親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雙親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你覺得通???
再者這邊的父母是根據民法親屬編的通則裡面的父母定義
你把通則父母定義糊掉,那這個父母的定義從哪裡來?
法律不是這樣子給人胡搞的(恕刪)

引用這位大大的原文.假設條文過關..
1.非婚生子女的媽媽是個同性戀但與一男做愛.(或者說女方虛情假意騙得精子)產下一子後..請問.媽媽再與其同性愛人結婚.那麼法律上是否即排除其生父權力?同性戀家庭如此即可不經合法收養程序而有婚生子女...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2.非婚生子女的媽媽是個同性戀但與多男做愛.產下一子後..請問.媽媽再與其同性愛人結婚.那麼法律上排除其生父權力後.那非婚生子女權益即歸母親所有.依然可達到婚生子女的目的...這是不是同性戀者要的呢?
我不知道男同性戀或許也可依樣畫葫蘆達到目的...那同性家庭子女何辜?

TfhC wrote:
尤美女自己都還沒想...(恕刪)


會提出增設法條的方式
不是因為態度游移
而是一種讓步

安卓拉貝貝 wrote:
還有
尤美女委員的意思是表示
並非一定要將「男女改成雙方」
也可以增設法條
「同性婚姻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以達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目的

一覺起來發現你還在同樣的地方鬼打牆....
先給你看個片段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Fmyof-HvLI&feature=youtu.be&t=2060
這尤美女委員親口說的....
男、女改成雙方不是她說的

然後回到你一直強調法條的部分
首先你要知道,法律編、章、節、條、項、款、目的組織用意是什麼
當一個名詞能用一條的內容去定義的時候,這時候才會直接在哪一條裡面說明什麼詞係指什麼意思
這通常會出現在特別法當中
像是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用來定義名詞
畢竟規範到特別法的時候,範圍就縮減的很小了,即使出現出新的名詞要定義的內容也不多

但是在母法上來說就不一定適用
所以在民法上多半是用編、章、節在作名詞定義
說到債
就是債編
要解釋什麼叫做債,就是用每一章去定義債是怎麼發生的和標的
而那些債的種類在用各節去作定義
比方買賣,也是個債的種類
買賣行為的定義中不僅僅是規定什麼叫買賣
同樣的還要定義買賣行為個應該負擔的權利、義務
這些統括起來才構成買賣的定義

同樣的
父母也是如此
民法第四編第三章就是父母子女
這整章就是民法用來定義父母的
其他編只要提到父母,就是適用到這裡的定義
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第二款的父母
並不是民間符合親生血親就是符合
而是這個父母必須要能夠符合第三章父母子女裡面規範的內容才算數
法律上的定義並不只是名詞解釋
同樣的包括了權利、義務的範圍

今天將其中特定幾條的父母改成雙親,那麼這個雙親定義要用什麼標準來定義?
另外再弄一堆法條近來重新定義?
還是到時候遇到了大家再到法官面前重新理清楚?
當法律規範內容模稜兩可時
打起官司來會發生什麼問題我這邊有個現成的例子

算是發生在我爺爺身上的笑話,這件事情被我全家族的人笑了大半輩子了
我爺爺退休的早,不到50歲事業就全丟給叔伯父親了
然後就是遊手好閒到處賭博
大概40多年前吧,鄭父開始要取締賭博和賭場
但是那時候,相關的法律定的不是很嚴謹,所以"賭"的定義沒有現在這麼明確
然後我爺爺也因為在街頭打麻將就被抓了
到檢察官那的時候,當然就是大家來扯這不是賭博
搬出法律條文來推託看看能不能拗
然後為了去搞清楚整個行為流程
就真的弄了一桌麻將在偵查庭,打給檢察官看
邊打邊解釋規則,什麼是叫吃、什麼是糊,等等的.....
就這樣為了定義街頭打麻將是不是賭博,就在法院折騰一天只為了去定義這個行為
然後起訴了之後,一樣在法官面前再玩一次
這就是法律定義模糊造成的影響

同樣的認為改個名詞,然後定義發生矛盾後
光是釐清法律關係、探求真意這些瑣事就可以折騰掉好幾庭的時間了
你說律師說沒關係?
我要是律師當然也跟你說沒關係
因為官司打的時間拖得越長,能收的錢就越多,當然沒關係...

因為打字很麻煩,所以我也只是說個大概而已
整個法律架構、編、章、節、條、項、款、目等等
還有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意思在法緒裡面都會提到
全部詳細說是半本書的份量了
一本也才350而已.....
真有興趣自己去買來看吧

然後記得還要再去買一本民法概要來讀讀...
不過民法概要台灣最受人推崇的就屬於王澤鑑教授的著作
畢竟他算是台灣民法執牛耳的權威了,只是挺同性戀婚姻的對他似乎很反感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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