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rklich1021 wrote:
其實不太需要再去解釋了
因為很多問題前面都討論過了
真的有心,應該是把討論過的問題仔細看過
好好想想哪些是有道理的
然後去務實的討論同性平權這個議題
而不是只是一直丟出重複的問題
這種模式
如果不是懶得爬文
就是只是堅持「不會有影響」
所以對於前面的討論都視而不見
然後一直邏輯重複循環罷了
請~安卓拉貝貝~可以去爬
~慢仔小饅頭~所創立的標題文~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那棟樓在同性議題文章裡搭的很高~裡面有上面的大大所發表的理論與想法~

安卓拉貝貝 wrote:
民法親屬篇 第一章...(恕刪)
EAPON wrote:
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是原法
然後照你說的,把父母變成雙親
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雙親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雙親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雙親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你覺得通???
再者這邊的父母是根據民法親屬編的通則裡面的父母定義
你把通則父母定義糊掉,那這個父母的定義從哪裡來?
法律不是這樣子給人胡搞的(恕刪)
安卓拉貝貝 wrote:
還有
尤美女委員的意思是表示
並非一定要將「男女改成雙方」
也可以增設法條
「同性婚姻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以達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