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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警開槍打死通緝犯遭判刑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如果將國內法律搬到美國,美國監獄裡人數最多的絕對是警察~!
這篇看來普遍就是存在竊盜犯逃逸就該開槍擊斃的期望值, 那也多說無益, 各位就靜看"法匠們"的最終審判吧
^^A 請多多指教~

流川 風 wrote:
判決書指出,「葉驥受過員警專業訓練,應該知道人體腿部遍布動、
靜脈血管,受到槍擊血管破裂、大量出血時,仍有致命之虞」

所以法官的想法應該是不可以打腳...(恕刪)


四肢和軀幹頭部相比當然是打四肢才 ""有機會""是非致命傷, 應該不用多說吧?.
^^A 請多多指教~

CoolerColor wrote:
現在強烈懷疑那位仁...(恕刪)


回文可以不要私訊嗎, 還是我該懷疑你看不懂中文?
^^A 請多多指教~

MUS wrote:
這篇看來普遍就是存在竊盜犯逃逸就該開槍擊斃的期望值, 那也多說無益, 各位就靜看"法匠們"的最終審判吧

好膽就不要逃啊
要做壞事都不用揹風險的啊

怎麼感覺警察抓人要揹的風險比犯人逃逸要揹的風險還更大
這是什麼世界



kantinger wrote:
那子彈到底能不能打穿引擎

要不要答一下?...


什麼子彈? 什麼引擎? 怎麼打的?
大哉問的問題又何必問?
如果你要打穿的話, 至少輪胎可以打穿.
^^A 請多多指教~
MUS wrote:
四肢和軀幹頭部相比當然是打四肢才 ""有機會""是非致命傷, 應該不用多說吧?.

所以你也傾向碰運氣
法官看法認為連腳都不要打比較保險

那警察在"運氣不好"跟"不要冒險"裡要選一樣
正常警察不就都挑不要冒險了

好棒的選擇



流川 風 wrote:
好膽就不要逃啊
要做壞事都不用揹風險的啊

怎麼感覺警察抓人要揹的風險比犯人逃逸要揹的風險還更大
這是什麼世界


除了他自己以外, 沒人希望他逃.
但6個月徒刑比起竊盜犯賠上一條命還來得重?

從事業務而導致過失殺人者處5年以下徒刑, 最終只判刑6個月得易科18萬罰金, 已經夠輕了, 犯人也沒機會再申訴了
手持槍械之人需謹慎用槍, 僅此而已.
^^A 請多多指教~
我知道了
一定是法官覺得平時審案工作太多太辛苦
所以希望警察少抓一些犯人
才會這麼嚴格限制警察的動作
目的就是希望警察消極一點抓人

MUS wrote:
除了他自己以外, 沒人希望他逃.
但6個月徒刑比起竊盜犯賠上一條命還來得重?
從事業務而導致過失殺人者處5年以下徒刑, 最終只判刑6個月得易科18萬罰金, 已經夠輕了, 犯人也沒機會再申訴了
手持槍械之人需謹慎用槍, 僅此而已.

這樣叫輕罪嗎
在路上過失致死的駕駛人都有比這還判更輕的

何況他還是在執行公務
幫民眾抓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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