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川 風 wrote:判決書指出,「葉驥受過員警專業訓練,應該知道人體腿部遍布動、靜脈血管,受到槍擊血管破裂、大量出血時,仍有致命之虞」所以法官的想法應該是不可以打腳...(恕刪) 四肢和軀幹頭部相比當然是打四肢才 ""有機會""是非致命傷, 應該不用多說吧?.
MUS wrote:這篇看來普遍就是存在竊盜犯逃逸就該開槍擊斃的期望值, 那也多說無益, 各位就靜看"法匠們"的最終審判吧 好膽就不要逃啊要做壞事都不用揹風險的啊怎麼感覺警察抓人要揹的風險比犯人逃逸要揹的風險還更大這是什麼世界
MUS wrote:四肢和軀幹頭部相比當然是打四肢才 ""有機會""是非致命傷, 應該不用多說吧?. 所以你也傾向碰運氣法官看法認為連腳都不要打比較保險那警察在"運氣不好"跟"不要冒險"裡要選一樣正常警察不就都挑不要冒險了好棒的選擇
流川 風 wrote:好膽就不要逃啊要做壞事都不用揹風險的啊怎麼感覺警察抓人要揹的風險比犯人逃逸要揹的風險還更大這是什麼世界 除了他自己以外, 沒人希望他逃.但6個月徒刑比起竊盜犯賠上一條命還來得重?從事業務而導致過失殺人者處5年以下徒刑, 最終只判刑6個月得易科18萬罰金, 已經夠輕了, 犯人也沒機會再申訴了手持槍械之人需謹慎用槍, 僅此而已.
MUS wrote:除了他自己以外, 沒人希望他逃.但6個月徒刑比起竊盜犯賠上一條命還來得重?從事業務而導致過失殺人者處5年以下徒刑, 最終只判刑6個月得易科18萬罰金, 已經夠輕了, 犯人也沒機會再申訴了手持槍械之人需謹慎用槍, 僅此而已. 這樣叫輕罪嗎在路上過失致死的駕駛人都有比這還判更輕的何況他還是在執行公務幫民眾抓逃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