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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大家可以認同大陸不經過台灣同意就把人抓走?

原來是這樣,因為很多01網友都說,國際法要遣送回中國,所以我才覺得納悶,為何這次事件做法不同,感謝您的指教
黃昏的鈴音 wrote:
不是,唉說了很多次要...(恕刪)
台灣金牛 wrote:
原來是這樣,因為很多...(恕刪)
六條(引渡解交國之順序)

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 其解交之國: 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 二、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時,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 三、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無一國為犯罪行為地國時, 解交於犯人所屬國。 四、數締約國或數非締約國請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於最 重犯罪行為地國;其法定刑度輕重相同者,解交於首先正式請求引 渡之國。
制裁肯亞啦!



建議覺醒公民辦台胞証到對岸肯亞大使館問個清楚



為什麼要遵守一個中國原則,並依例遺返至前個出境國



並會合有如黃惠英女士之流,要求對岸當局,將45名台灣之光釋放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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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大絕嗎?時空背景不同
天哪,你自己去看一下引渡的法條很難麼?

就用台灣的,第六條
nelson huang wrote:
各位回應的鄉民們,不...(恕刪)

tdbigman wrote:
但這個案件並不是遣...(恕刪)


分析得很好,所以我認為,每件事都是個案,台灣想硬起來?直接派007情報員執行殺人執照即可,搞甚麼遣返?

這讓我想起江南案,以前中華民國政府不也是這樣在國外亂搞?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真的,基於結果
我也支持
支持大陸從重懲罰!!

人權是對“人”說的

ephone1050 wrote:
基於結果,
當台灣還一在的用"司法程序"與"加害者人權",包庇加害者,讓台灣司法失能,
台灣的司法對我來說,已經死亡~~
沒有存在的價值了!!
支持大陸從重懲罰!!
bian0728 wrote:
沒用的經過站方的淨化...(恕刪)

明明是站方升華 覺醒言論好嗎
這次的電信詐欺
為什麼要去國外?
因為當地抓不到
就算抓到也輕罰
難怪他們要去”海外擴點”
真是台灣之光啊
感謝
黃昏的鈴音 wrote:
六條(引渡解交國之順...(恕刪)
黃昏的鈴音 wrote:
天哪,你自己去看一下...(恕刪)


我知道你的意思是說,各國都有各自的引渡法,連台灣的引渡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在第6條中有規定好幾個國家同時要求引渡的話該怎麼處理。

所以其實台灣的引渡法,是針對外國向台灣申請引渡時怎麼處理的問題,不能套用在肯亞。肯亞該怎麼引渡,當然是按照肯亞自己的法律跟處理標準囉,況且,引渡回犯罪發生地本來就是較為優先的常態,這才是國際的標準做法吧。

所以那些一直跳針說應該要遣返或引渡到台灣的人,我實在不懂你的依據在哪裡?難道肯亞自己不懂自己的引渡規定?你可以指揮肯亞該怎麼做?
陳明熊 wrote:
你的依據是什麼?...(恕刪)

根據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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