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自己名字O了.露天健中電器wrote,事發至今經過半年我想以健中知名度至少有十幾萬客戶看過文章,從頭到尾卻只有兩位主導,法官會怎麼判,你們也應該很清楚,現在是我告你,法官希望調解,是希望我給你機會,而不是我求你和解,既然你覺得沒錯,又何必浪費彼此時間調解,我已請地檢署直接審理,一罪一罰,最後我會把被告陳O廷 宙股104年度偵字第546號 判決書,全文PO上,請各位不須著急,善惡有報,只是時候未到,最後感謝大家的關心,對於各位我們有服務不周之處,歡迎告知,我們會虛心改進,有時不吭聲,是覺得對得起良心,並不是默認,而對於不合理的地方,我們也不會為了賺錢彎腰屈膝,委曲求全,在此提供本店電話:07-7113430 0982117310,如日後有未來電確認事實,網路隨意發表評論者,會委由律師提出法律告訴。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elect1688 歡迎多多指教賣家給消費者的警告信, 有違個資嗎?
「個人資料」:依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包括性取向)、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是否違法的重點個資法上課講師提過,講單說要能被辨識至少要上述「兩個」資料以上,足以辨識可指向是你單有全名可能還不算,全名+聯絡方式應該就可指向是你本人~有違法之嫌,其他組合類推暗示應也算間接:例如在網路公告某個電話,說是本公司業務部某位陳姓經理沒講全名,但該公司人員大都能間接辨識是誰的,也有違法之嫌若打官司,最終主要還是依法官見解認定還有是否對你造成侵害(實質或非實質),舉證攸關罰則程度
台灣法律真的很消極吧, 這麼多的投訴...如果真是惡劣賣家, 政府何不直接給他撤照嗎 ? 搞了這麼多浪費社會成本, 台灣真是無作為的政府嗎 ?這就如同混充劣質米一樣, 那些累犯的米商好像沒一個被撤照的, 各大賣場任然大量出售那些無良商人的米...真不知法律在台灣的作用就跟一大堆黑心食品商一樣, 消費者根本就無從告起, 法院都是同一論調, 黑心添加物消費者無法提出身體傷害證明!!! 最後都只是政府賺那些少少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罰金, 根本無關痛癢, 黑心食品還是到處充斥...納稅養這麼多利委跟大官員居然是這樣的社會正義...豈止一個亂字可形容台灣現況...就如同過期跟改標食品, 三不五時就出現, 衛生單位的標準答案就是限期改善...沒事了, 就這樣惡性循環沒完沒了...商人繼續大賺錢...各大連鎖超商都有POS系統追蹤物品狀況, 過期沒賣完的系統裡都列得出, 就只有衛生單位不知這檔事, 也永遠相信都是打工族的錯?! 物品即將售完系統都會自動回報進貨了, 還說不知道有過期商品還在販售...有法可管的不執行無法可管的不能管扯遠了, 趕緊賺錢納稅比較重要EtingChen wrote:法律正義來臨了 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