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1113 wrote:
所以早上的操練雖然是被判虐兵 但是卻沒有判虐兵致死 整個切開來 才會讓刑度變太輕
這種判決和開車撞人等到三天後對方死掉開車卻無罪 有什麼兩樣
根據"你的"推斷及簡短敘述
早上虐兵下午死和開車撞人三天死
其中個別都只有一項原因導致
那結果自然如你所言沒兩樣
問題是...
下午操練死亡是否為早上虐兵導致呢?
兩者要有相當關連及證據才能成立因果
若啥都沒有...
那就會跟開車撞人三天後癌症去世也算一樣無理了
在這案件中看的自然是生前死後醫學紀錄死因
不光是單純"時間"因素
假如這樣也可以...
那昨天跟前天的操練算不算呢?
還是只有上午"虐兵"才會導致後續下午中暑死亡而"操煉"就不會?
你不釐清不區分不切割來個跟事件有關無限上綱通通都算
不是因確實"死因"去做區分
那不是有經過手的數十人連司機及新兵訓練班長都算通通中獎?
"早上詛咒下午吃飯噎死"也等於因果成立
這兩者又有何兩樣?
要拿常識來當成因果...這又不是某明星八卦閒聊話題
建議你還是拿醫學論文或驗屍報告出來比較會讓人接受
幸好這法庭是看文件數據報告不是依你這自我腦補"常識"
那問題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