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epupil wrote:
Panchrotal wrote: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恕刪)
錯了,法文都寫「視為」,當然有前科
"視為未曾"
當作沒發生過這回事
所有紀錄一律銷除

bbvvccjojotv wrote:
就別再雞蛋裡挑骨頭了,女生特意跑去裝滾燙開水潑人,就已算是預謀了,難道...她手上剛好有一杯滾燙開水?跟人吵架後跑去買刀子殺人,不是故意預謀?你怎知道女生是否已在心裡想過,只要他再惹我,就潑他一身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