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x5x5x2 wrote: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恕刪) 你又錯了,你到底懂不懂~~~~~西元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天皇依波茲坦公告履行開羅宣言宣布日本歸還台、澎及東三省,台灣省光復,隔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日期為民國36年一月一日,此時中國是統一的,依憲法台灣省當然為中國固有領土。波茲坦公告中華民國憲法
gophershpj wrote:西元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天皇依波茲坦公告履行開羅宣言宣布日本歸還台、澎及東三省,台灣省光復,隔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日期為民國36年一月一日,此時中國是統一的,依憲法台灣省當然為中國固有領土。 早就說過了,你還再繞圈圈中華民國領土沒透過第四條的程序,是不可以改變的,如果領土納入台灣,明顯是違憲的既然開羅宣言是無效的,所以引用開羅宣言的波茲坦公告自然也是無效的再看一次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怎麼說的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簽訂。當中第二條依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再次聲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仍舊未表明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僅強調已無處分台灣主權的權限。當時負責《中日和約》簽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於1952年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說明:「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
29x5x5x2 wrote:早就說過了,你還再繞(恕刪) 就知道你在亂講~~~,你這說法就是台獨騙台灣人的說法,我就是要讓更多的人了解這些歷史~~~~波茲坦公告無效這世界上也只有你這麼認為,事實擺在眼前,連日本天皇的投降詔書都要求日本國民接受波茲坦公告。日本天皇投降詔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