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urningtw wrote: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下令,行政院開個會當天就可以決議發佈了,生效後再來慢慢追認就好了,不做?
然後讓大家質疑,很難不想他們是不是就是不想扛責啊
對齁~
英文可以發布緊急命令呀~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