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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鐘演講只撐兩分鐘? 韓國瑜草包現形

tsaichan wrote:
好啦!都不要廢話,等...(恕刪)


呵呵,怎麼會有人這麼想被告
蜂巢蛋糕 worte:
呵呵,怎麼會有人這麼...(恕刪)


呵!呵!不被你告,我怎麼反告你"誣告"啊!

基本上,我還蠻閒的,可以"奉陪到底"!....
tsaichan wrote:
呵!呵!不被你告,我...(恕刪)


好哦,你慢慢等吧,我也蠻閒的,我們慢慢耗吧,你就好好為你說的話負起責任吧

你上面這種惡意滿滿的內容就先截圖存證囉
安基拉 worte:
1450一天不抹黑韓...(恕刪)


安基拉兄,不用害怕!他告越多人,在檢察官的面前越能塑造成"訟棍"的形象,

我見過太多"訟棍"在地檢署的下場了!

而且你的PO文從未"指名"是誰,自己要"對號入座"也沒辦法!

這種案子,檢察官應該連偵查庭都不會開!

放心好了!

只是你如果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請告知我,

我跟你研究.研究,反告他"誣告"玩玩!....
tsaichan wrote:
安基拉兄,不用害怕!...(恕刪)


真的嗎?他沒有指名是誰,但是回覆署名是我的文章,這樣就能免責嗎?

我不想再說太多,你們就等收傳票吧
蜂巢蛋糕 worte:
好哦,你慢慢等吧,我也蠻閒的,我們慢慢耗吧,你就好好為你說的話負起責任吧

你上面這種惡意滿滿的內容就先截圖存證囉
(恕刪)


喔!等著被你告,然後再反告"誣告",這麼"被動"的行為,

可以被你形容成"惡意滿滿"喔!

你的"邏輯"也實在令人"佩服之至"啊!.....
蜂巢蛋糕 worte:
真的嗎?他沒有指名是誰,但是回覆署名是我的文章,這樣就能免責嗎?

我不想再說太多,你們就等收傳票吧(恕刪)


呵!呵!回覆署名是你的文章,內容就一定是指你喔?

我還第一次聽見這種說法!相信任何論壇都沒有這種"規則"吧!...

安基拉兄,這一點請記得!

"引用文章"只是評論這一件事的"個人習慣",

所回覆的內容只是評論這一件事的"個人看法",

並不一定是"針對"引用文章的作者所說的話,

裡面所提的人.事.物也不一定是"針對"引用文章的作者!

除非有特別"指名",不然在這裡只是"通稱"!

再者,"1450"也不一定是"貶義詞",完全是個人"自由心證"!

相信,如果你有機會上"偵查庭"(雖然可能性不大啦!)這是很好的說法!

"妨礙名譽"的要件是: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

你只要不是"故意指名"某人的"貶義詞",這都是不成立的.

最重的觀念,是他要證明你指的是他,你不必證明你說的是誰!

當然,我故意PO了這麼多,他也能看到!

這也是將來"誣告"可以多有機會成立的要素囉!.....
tsaichan wrote:
呵!呵!回覆署名是你...(恕刪)


怎麼把策略都說出來了呢
到底是要幫人家還是害人家
呵呵
加油啦,我懶得在說些什麼了,法庭見

對了,你好好幫幫他吧,畢竟他會被我提告,其實是你害的呢
蜂巢蛋糕 worte:
怎麼把策略都說出來了...(恕刪)


你告的結果我都知道了!

當然要為之後的"誣告"來鋪路啊!......

你知道"誣告"裡的"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要成立不容易的,

不多鋪墊一點,檢察官不容易接受的!........
tsaichan worte:
來!來!我等你告!........

1.我從頭到尾沒有看到有人說:"蜂巢蛋糕"就是"1450"!

有也是你自己"對號入座"!替自己"臉上貼金"吧!.......

2."1450"是"貶義詞"嗎?你說是就是喔?

就跟"覺青"是不是"貶義詞"是同樣的道理!

這只是"網路用語",至於有沒有"貶義"?

看各人解讀!至少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司法案例"成立!

也就是說沒有任何一位檢察官或法官認同這種看法!

3."訴訟"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國民的基本權利,

換言之,你只要看誰不順眼,你可以用任何理由控告任何人!

只是自己要承擔後果!當然,反告"誣告罪"的門檻很高,

但有一條要件: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

我在這裡已經提醒這位"蜂巢蛋糕",他所持的理由是"憑空捏造"

及"虛構要件",不無涉及"誣告"的事實.所以,如果有網友被他"誣告",

建議可以複印這幾篇,讓檢察官或法官知道,他是"明知誣告而故意為之",

增加"誣告罪"成立的理由!

4.當然,這位仁兄提告的後果,100%到檢察官那裏就是"不起訴處份",

或許他是要以"訴訟"來"恐嚇"版友!

或許是以為讓大家跑警察局或地檢署造成麻煩及困擾,

請各位接到警察局或是地檢署的傳喚筆錄通知時,

第一件事就是到這個連結下載"聲請轉移管轄狀",

填完之後,以掛號寄回你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收發室,

要求將案件管轄權轉移到你的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審理,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要以"原告"還就"被告",所以你的申請理由是一定充分的,

但或許有些警察或承辦人(事務官)嫌轉移手續麻煩,

會以各種理由來塘塞或拖延,但這是你"被告"的權利,

只要你"堅持",案件"依法"就必須轉移!

這樣就變成他要跑到你的戶籍所在地的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即開偵查庭!

希望他告的7個人都有看到我的帖子,讓他跑7個縣市做筆錄囉!....

5.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果還有空閒想玩,就如同我第3點所述,

填個"訴訟狀",直接遞交到各地地檢署收發處,回告他個"誣告罪"玩玩囉!

當然,這時"主客易位",你可能要跑他的戶籍所在地,沒關係,你是原告!

沒到不會怎樣!頂多就是放棄自己的權利,檢察官看原告未到多會以"不起訴"結案!

但是他如果沒到!你可以當庭要求檢察官再次傳喚!第二次如果再沒到,

可以當庭要求檢察官發布"通緝"!呵!呵!之前就有一個"白爛"網友告我,

也是被我玩成"通緝犯",大紅色的通緝令副本寄給我,看了就好爽!.......

如果有網友對這類訴訟有問題,歡迎互相討論,增進新知!(恕刪)


呵呵!

你法律系畢業的,

很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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