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chan wrote:
好啦!都不要廢話,等...(恕刪)
呵呵,怎麼會有人這麼想被告
安基拉 worte:
1450一天不抹黑韓...(恕刪)
蜂巢蛋糕 worte:
真的嗎?他沒有指名是誰,但是回覆署名是我的文章,這樣就能免責嗎?
我不想再說太多,你們就等收傳票吧(恕刪)
tsaichan worte:
來!來!我等你告!........
1.我從頭到尾沒有看到有人說:"蜂巢蛋糕"就是"1450"!
有也是你自己"對號入座"!替自己"臉上貼金"吧!.......
2."1450"是"貶義詞"嗎?你說是就是喔?
就跟"覺青"是不是"貶義詞"是同樣的道理!
這只是"網路用語",至於有沒有"貶義"?
看各人解讀!至少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司法案例"成立!
也就是說沒有任何一位檢察官或法官認同這種看法!
3."訴訟"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國民的基本權利,
換言之,你只要看誰不順眼,你可以用任何理由控告任何人!
只是自己要承擔後果!當然,反告"誣告罪"的門檻很高,
但有一條要件: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
我在這裡已經提醒這位"蜂巢蛋糕",他所持的理由是"憑空捏造"
及"虛構要件",不無涉及"誣告"的事實.所以,如果有網友被他"誣告",
建議可以複印這幾篇,讓檢察官或法官知道,他是"明知誣告而故意為之",
增加"誣告罪"成立的理由!
4.當然,這位仁兄提告的後果,100%到檢察官那裏就是"不起訴處份",
或許他是要以"訴訟"來"恐嚇"版友!
或許是以為讓大家跑警察局或地檢署造成麻煩及困擾,
請各位接到警察局或是地檢署的傳喚筆錄通知時,
第一件事就是到這個連結下載"聲請轉移管轄狀",
填完之後,以掛號寄回你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收發室,
要求將案件管轄權轉移到你的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審理,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要以"原告"還就"被告",所以你的申請理由是一定充分的,
但或許有些警察或承辦人(事務官)嫌轉移手續麻煩,
會以各種理由來塘塞或拖延,但這是你"被告"的權利,
只要你"堅持",案件"依法"就必須轉移!
這樣就變成他要跑到你的戶籍所在地的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即開偵查庭!
希望他告的7個人都有看到我的帖子,讓他跑7個縣市做筆錄囉!....
5.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果還有空閒想玩,就如同我第3點所述,
填個"訴訟狀",直接遞交到各地地檢署收發處,回告他個"誣告罪"玩玩囉!
當然,這時"主客易位",你可能要跑他的戶籍所在地,沒關係,你是原告!
沒到不會怎樣!頂多就是放棄自己的權利,檢察官看原告未到多會以"不起訴"結案!
但是他如果沒到!你可以當庭要求檢察官再次傳喚!第二次如果再沒到,
可以當庭要求檢察官發布"通緝"!呵!呵!之前就有一個"白爛"網友告我,
也是被我玩成"通緝犯",大紅色的通緝令副本寄給我,看了就好爽!.......
如果有網友對這類訴訟有問題,歡迎互相討論,增進新知!(恕刪)